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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骨折手術後内固定加強橫杆松動,緻患者術後骨折不愈合

作者:天津董律師

【原告陳述】

2021年11月1日,原告因在工作中意外摔傷入住被告某衛生院。原告入院後完善相關檢查,診斷為:“右側股骨上段骨折;右側股骨小轉子骨折;右眼睑皮膚裂傷”,住院期間于2021年11月2日在全麻下行右側股骨上段骨折切開複位鋼闆内固定術。

醫療糾紛:骨折手術後内固定加強橫杆松動,緻患者術後骨折不愈合

2021年11月17日,原告從某衛生院出院。原告出院後仍疼痛難忍,先是到某骨科醫院就診拍片檢查,CT片顯示骨折斷裂處捆紮钛絲斷裂、骨折處使用的上端連接配接加強橫杆疑似松動,原告将該情況告知被告後,被告回複不影響骨骼愈合。

2022年4月份,原告疼痛劇烈,先是回到被告處拍片複診檢查,後又到某市人民醫院拍片做了三維重建診斷,被告知可能是上段加強杆疑似松動或下端螺絲松動,骨裂處未見愈合,建議再次手術治療。原告将拍片結果告知被告,并多次到被告處要求被告給予出具治療方案,被告拒絕給予治療。

2022年7月4日到某市人民醫院診斷為:“1、股骨骨折不連接配接;2、骨折延遲愈合(右股骨);3、骨折術後;4、瘢痕;5、取出骨折内固定裝置”。2022年7月6日某市人民醫院在麻醉下行瘢痕切除、内固定物取出、取髂骨植骨、INTERTAN内固定術、腰硬聯合術。原告術後恢複良好,疼痛感消失。

【原告認為】

被告某衛生院在原告住院治療期間,對原告的醫療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16978元。

【被告某衛生院辯稱】

原告所述事實屬實,被告同意按照鑒定結果積極賠償,另外我方提供為原告墊付的鑒定費9800元和2000元及訴訟費2150元的發票,該費用應從原告訴訟請求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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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結果】

1、原告姜某凱,男,1969年3月6日出生,其損傷達不到規定的傷殘程度,構不成傷殘。

2、姜某凱的損傷評定誤工期為365日,護理期為180日,營養期為90日。

3、某鎮衛生院在為被鑒定人姜某凱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被鑒定人右股骨近端骨折術後骨折不愈合再次手術、病程延長等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建議為主要原因。

【關于傷殘鑒定】

2、被鑒定人姜某凱2021年11月1日受傷緻右股骨上段骨折,2021年11月2日骨折切開複位鋼闆内固定術,術中行X線檢查見股骨粗隆骨折複位良好,骨折端複位可,骨折對位對線良好。

2022年7月6日因股骨骨折不連續在某市人民醫院再次行手術治療,術中刮除骨折端的肉芽組織,X線檢查骨折位線良好。兩次手術記錄均未見明顯骨質缺損,影像學檢查顯示骨折斷端對位對線良好。

3、2023年6月19日經雙下肢全長CT掃描檢查顯示:右股骨近端骨折内固定術後,對位尚可。測量股骨頭中心點至股骨内側髁最低點的距離:左側為414.01mm,右側為404.15mm;

測量胫骨内側髁上緣至内踝尖的距離:左右等長,雙下肢長度相差0.986cm,不足2cm,其損傷達不到《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标準所規定的傷殘程度,構不成傷殘。

4、股骨骨折手術治療的誤工期為90-300日,結合姜某凱骨折臨床治療情況,評定其誤工期為3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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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2023年11月30日判決,被告某區某鎮衛生院承擔80%的責任,賠償原告姜某凱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1646.38元。

【摘編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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