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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太深!交往一周男友“送”房後失聯,女子傷心又賠錢

作者:霧雨點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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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太深!交往一周男友“送”房後失聯,女子傷心又賠錢

交往三個星期,男友提出給自己買房,這讓曹女士認為自己遇到了真心相愛的人,于是就按照男友要求,用他發來的錢付完了首付,結果男友剛剛收到消息就突然失蹤。

因為無力償還房貸,曹女士向房地産公司提出請求,希望終止購房協定,但對方馬上變了臉色,表示她必須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才行,按照協定條款,也确實該這麼處理。

但曹女士認為這個房産并不是她想要購買,而是男友幫助購買,且中途消失,自然不該用原有的協定條款進行限制,至此,雙方陷入争端,實際上,這或許算得上是新的經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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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房地産開發人員,其實在賣房業務上有着多項規定,比如誰擁有相應的名額等等,隻要完成了這個名額,就代表這個月可以拿到一定的提成,如果更多,收益也會随之上漲。

這種在傭金之外的績效名額,同樣也是判斷其營銷成果的,而這名男子無疑就鑽了其中的漏洞,曹女士在男友的說服下,選擇了一套97萬元的房産,然後繳納了首付18萬元。

但男友交給她的18萬元,其實并不是他自己出的錢,隻是提前告知銷售部,讓他們幫忙把傭金拿出繳納首付,出于人情關系考慮,他們将錢先交給了這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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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照我們此前提到的績效規則,男子直接将這筆錢轉給了曹女士,讓她繳納首付然後開始還房貸,而自己則是直接斷聯,作為二級銷售自然就獲得了相應績效名額。

很多網友可能對此不太了解,認為男子将傭金提前取出給了曹女士,自己落不到什麼好處,但這份績效名額确實是實打實的,就像人事招聘按到場人數統計一樣。

隻要曹女士到了現場開單,那就會算作男子的成績,在這樣的情況下,就算男子将傭金拿了出來,也照樣可以獲得可觀的收益,而曹女士很明顯沒能發覺其中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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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她本人在當時并沒有想着買房,隻是男友提到這件事,他們進行了一些交談,最後才有男友拍闆決定要去買房,曹女士則屬于稀裡糊塗,全程被引導買房。

這種套路和零首付買房相比有了更多迷惑性,借由打情感牌完成銷售,而一般需要用到這類手段的樓盤,或許并非什麼熱門地段,買完之後的升值空間也比較小。

樓房積壓之下,就容易讓一些不正當經營的開發商玩弄其他營銷手段,但這起事件是否存在開發商聯合還有待商榷,因為曹女士前往其公司詢問時,對方的理由是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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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并非公司有意使用銷售代理的傭金作為抵扣在刷業績,更大機率可能出于銷售人員的個人行為,因為希望增加自身業績,是以選擇了曹女士作為目标。

而這番推論同樣導緻事件複雜化,首先,曹女士的男友行為對于詐騙範圍來說有些模糊,因為男子的所求隻是績效點,并沒有直接金錢收益,且房産屬于曹女士。

這種間接獲益的方式較為新穎,如何判定男子的行為需要再行斟酌,另外,就是對于開發商來說,如果真的涉及員工個人問題,那最多隻能算監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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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男子如果沒有和公司産生什麼幕後合作,就說明這項協定的簽訂是具備法律保障的,那麼,民事訴訟就很難讓其無效化,換言之,曹女士必須支付違約金才能解除合同。

可以說,男子的手段導緻曹女士在認定為接受誘導上存在困難,畢竟男子從表面看沒有直接受益,反而是曹女士用零首付購買了房産,如果需要維護自身權益。

曹女士目前隻能提出證明,找到對方的欺詐痕迹,不然,就隻能調查其中是否存在刑事問題,而根據購房過程來看,當地的房産備案在一萬元和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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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為0首付,後者為正常付款,因為房産款項在97萬,可以得知其按照前者付款,即零首付,那麼,曹女士的男友當時付款的18萬就值得推敲。

如果對方是采用模糊銷售的手段,自己盈利6萬元左右,自然就應該負起相應的不當盈利責任,不過,因為公司聲稱他們将男子全部傭金代替了首付,男子就構成了無盈利。

是以,曹女士目前隻能去找到雙方串聯的證據,這樣才能做到無責退房,不然就需要根據協定支付賠償,當地住建部得知情況後,決定參與調查,如果涉及零首付問題,必然嚴肅處理。

參考文獻: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03241449382002216&wfr=spider&for=pc(威海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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