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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刀具違法犯罪必須源頭治理,立法迫在眉睫

作者:夏日面朝大海

刀具違法犯罪是除槍支之外,對人民群衆人身傷亡最嚴重的利器,俗稱“第二殺手”。長期以來,大陸隻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也叫管制刀具,依據是1982年8月30日經國務院準許的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

對刀具違法犯罪必須源頭治理,立法迫在眉睫

刀具實行管制,為何刀具違法犯罪頻頻發生

大陸的管制刀具是有嚴格界定标準的,目前主要有六大類: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單刃刀、雙刃刀、三棱尖刀。其中單刃刀的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厘米;雙刃刀的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厘米。

從犯罪發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僅以2024年6月為例,全國發生有重大影響的持刀傷害案共4起:

一是6月1日,武漢警察邱繼軍在處置持刀滋事警情中,身中15刀不幸犧牲。

二是6月19日,上海一犯罪嫌疑人在地鐵站内,持刀傷害無辜市民,造成3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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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6月24日,蘇州一犯罪嫌疑人在公交站,持刀傷害無辜市民,造成一人死亡、2人受傷。

四是6月28日,廣西防城港市某小區一保安,因沖突激化,持刀在通道門口捅死2人。

這四起持刀傷害案,除第一起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管制刀具外,其餘幾起是否使用管制刀具警方尚未明确,但第四起,據目擊者反映是水果刀,不是管制刀具,也就是說,利用刀具犯罪的範圍已經擴大,并不僅僅局限于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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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管制刀具是如何規定的

大陸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規定始于80年代初期,後來《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都作了相關規定。主要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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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規定有所滞後,刀具違法犯罪必須源頭治理

近年來,刀具違法犯罪之是以有增無減,根本原因還是法律法規對刀具違法犯罪的規定有所滞後,剛性不夠,必須從源頭加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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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安部制定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距今已40多年了,刀具的發展變化與40年前已無法相比,不是管制的刀具刀身雖小,也同樣具有較大的殺傷力。

其次,《治安管理處罰法》,隻對非法攜帶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的,作出治安處罰,而對攜帶刀具的其他違法行為并未予以治安處罰。

再次,《刑法》隻對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可以判處實刑,而對攜帶刀具犯罪的其他行為并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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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現行規定,像槍支那樣嚴控刀具的建議

自大陸嚴控槍支以來,犯罪分子利用刀具違法犯罪已逐年增多,并呈現上升趨勢,不僅嚴重傷害到人民群衆的生命,而且也對公安警察執法帶來極大風險,血淋淋的案例,教訓極其深刻,是以,立法迫在眉睫,總體建議應像槍支那樣嚴控刀具,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對1982年頒布的、現在仍在執行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公安部應組織專班,開展重點調研,在深入調研、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管制刀具作出新的調整界定,并力争通過立法,将《暫行規定》上升至《刀具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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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抓住《治安處罰法》全國人大正在修訂的有利契機,對利用管制刀具進行違法的其他行為同步作出修訂,不僅非法攜帶管制刀具要治安處罰,而且攜帶管制刀具威脅、未造成傷害也要治安處罰。

第三、針對持刀傷害案件頻發的現狀,抓緊對《刑法》作出修正,應在故意傷害罪中,增加利用管制刀具犯罪條款,凡持刀故意傷害造成嚴重傷亡的,按加重量刑幅度判處徒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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