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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獵殺“鳥中大熊貓”,四男子反成“籠中鳥”

作者:hnsxsfzyjh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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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人民法院洪澤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鳥中大熊貓”東方白鹳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當庭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别判處被告人楊某、劉某、李某、熊某某有期徒刑5年3個月至4年不等,并處罰金5萬元至3萬元不等。

案例介紹

被害人黃某與小嚴于2019年4月通過某二手網站相識,閑聊中,黃某得知小嚴有很多鞋圈資源,在美國、南韓等地都有專業買手。于是,2019年5月,黃某主動向小嚴詢問部分限量球鞋的價格,發現小嚴處貨單球鞋單價比市場便宜了上千元。覺得當“中間商”有差價可圖,黃某立馬網上釋出了售賣限量球鞋的廣告。很快,黃某便接到了很多“散戶”的球鞋訂單。收到“散戶”的貨款後,他便向小嚴購買相應的款式球鞋,不到三個月已向小嚴轉賬“購鞋款”137萬餘元。但是到了約定的發貨時間,小嚴卻以各種理由拒不按時發貨。在黃某多次催促後,小嚴向黃某在武漢的客戶小陳發了包裹。可是讓小黃沒想到的是,客戶小陳在收貨後卻告訴小黃,所謂的限量版球鞋竟是假貨。此時,黃某才意識到自己遇到了騙子,向蘇州警方報警。

虎丘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私人财物,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1.1萬元。被告人小嚴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

案例分析

“東方白鹳”的全球野生種群數量僅有7000至9000隻,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評定為受威脅狀态的‘瀕危’等級,這個等級比大陸大熊貓的‘易危’等級更危險、更瀕危。本次案件中,4名被告人雖不知道所獵殺“大鳥”的品種、保護級别,但明知所獵殺的系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仍為了“嘗鮮”使用氣槍獵殺,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嚴重損失,無論從被告人的行為手段、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還是對野生動物的認知程度等,均應認定4名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大,其行為符合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指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而案涉東方白鹳,早已于1989年就被大陸列入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系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根據《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價值标準取代數量标準,明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由于4名被告人的行為涉案價值20萬元,均屬“情節嚴重”,但鑒于4名被告人存在一定的坦白、自首、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遂可以從輕處罰。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别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

(二)為逃避監管,使用特種交通工具實施的;

(三)嚴重影響野生動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物制品無法追回,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确有悔罪表現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監制:張永江

作者:鄧品钰,湘潭大學法學院2022級法律(法學)碩士研究所學生

編輯:鄧品钰

責編:廖佩蕾

稽核: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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