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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好自己:《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解讀

作者:法易說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資訊,适用本法關于國家機關處理個人資訊的規定。

  【條文主旨】

保護好自己:《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解讀

  本條是關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處理個人資訊的規定。

  【條文了解】

  一、公共事務授權管理的必要性

  公共事務是指伴随社會發展過程發生的關系國家、集體、個人共同利益的社會性事務,主要包括政治性公共事務和社會性公共事務。政治性公共事務是指與國家政權建設緊密相關,涉及國家政權穩定和國家政治發展的,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加以解決的公共事務,如軍事、外交、司法、維護公共安全等;社會性公共事務是不必依靠國家強制力來解決的公共事務,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醫藥衛生等。伴随着公共事務的産生,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社會分工:一種是直接生産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務,其主體是各類社會公益組織;另一種是公共管理主體為了解決公共問題,實作公共利益,運用公共權力對公共事務施加管理,即公共事務管理。從理論上說,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一般由國家機關承擔。但是實踐中,由于公共事務管理的複雜性以及專業性、技術性日益增強,加之國家機關人員編制有限,公務員數量難以滿足公共事務管理的需要,單靠國家機關管理公共事務難以滿足現實需要,客觀上需要一些非國家機關承擔某些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為此,大陸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某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處理公共事務,被授權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式,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職權,并承擔行使該職權的法律後果,享有與國家機關相同的主體地位。

  二、大陸目前授權管理的法律架構

  在大陸目前的法律體系架構下,法律、法規授權主要多見于行政法領域。行政授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明确規定可以授權的情況下,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式,将行政職權部分或全部授予有關組織,後者據此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該職權,并承受該職權行為效果的法律制度。大陸行政授權的相關規定可見于《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三部行政法規範中,《行政許可法》第23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内,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适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19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内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法》第7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内,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适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經過授權,非行政機關的組織就取得了行政執法的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是事業機關。事業機關,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産條件,從事為工農業生産服務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機關。二是社會團體。社會團體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不屬于行政系統,但法律、法規往往授權它們行使某些行政職能,如各種行業協會,它們有依法律、法規授權管理本行業的某些行政事務的權力。三是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是指城市和農村按居民、村民居住的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四是企業組織。企業組織主要是行政管理的對象,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法規也可授權其行使一定行政職權。五是各種技術檢驗、鑒定機構。對一些需要運用專門知識、專門技能、專門裝置進行檢驗鑒定的事務,法律、法規通常授權由一些有關的技術性機構辦理。

  三、注意區分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職權時,享有與行政機關相同的行政主體地位,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所授職權,并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在大陸相關法律體系中,與行政授權容易混淆的另外一種制度是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機關将其管轄權的一部分交由行政機關之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職能。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通常包括四個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定依據。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可以委托時,才能委托。沒有法定依據的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二是委托行政機關必須擁有法定權限。委托機關在進行行政委托時,其委托給受委托人的公權力必須是其自身合法擁有的職權。如果行政機關把一項本身不擁有的公權力委托給受委托人行使,這顯然是濫用職權,超越權限的委托當然無效。三是行政委托必須符合法定程式。由于行政委托的事務是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式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意。四是行政委托對象應當是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關企事業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行政機關通過其内設機構和所屬公務員實施行政管理,雖然也是一種實質性委托,但由于其與行政機關存在正常的内部關系,因而不包含在這裡的行政委托之中。

  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最大的差別在于有無法律、法規的授權。具體來說,兩者之間的差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行政權力運作上不同。行政授權導緻行政權力的轉移,而行政委托并不導緻行政權力的轉移。二是行為名義和效果歸屬不同。在行政授權關系中,被授權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而且行為的效果歸屬于自己;而在行政委托關系中,由于行政職權沒有轉移,是以被委托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隻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進行,該行政行為的效果自然也歸屬于委托機關。三是行為者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不同。在行政授權關系中被授權組織實施授權行為的,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而在行政委托關系中,由于被委托主體并非行政主體,是以不能成為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綜上,本條适用的主體為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關行政機關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行政機關委托處理個人資訊的,不适用本條以及本節的特别規定,而應适用本法有關個人資訊處理的其他規定。

  【條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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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具體适用該條時,應着重把握如下幾點:

  一是明确本條适用的主體。根據該條規定,隻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處理個人資訊時,才能适用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個人資訊的規定,對于适用主體,主要強調兩個方面:其一,強調授權來源。本條強調授權的來源為法律和法規。由于授權是将國家機關的公權力授予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該組織取得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公權力,是以,為了慎重起見,國家公權力的對外授權原則上限定在法律、法規層面,主要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準許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與行政法規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國務院的決定等法規性檔案的授權。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但是,本條并未将規章列入授權的範圍,在具體适用時還需按照該條規定從嚴掌握,隻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才适用本條。其二,強調被授權組織的自身特點。被授權主體本身需要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否則構成違法授權,自然無法适用本條之規定。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主要是指政府系統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能和黨委系統擔負的黨的上司機關工作職能,通常包括政策法規規劃的研究制定、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市場監管、執法監督以及公共管理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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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明确本條适用的行為。按照公共事務管理授權理論,被授權的組織隻有在執行授權行為時,才享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其在執行被授職權以外的自身職能時,不享有行政權,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是以,在适用本條時,要注意區分被授權組織行為的權力來源。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隻有在授權範圍内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資訊的,才适用本法關于國家機關處理個人資訊的規定。如果某個組織雖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但是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雖然經過授權,但處理非授權事務或者超過授權範圍處理事務的,則其處理個人資訊的行為應當适用本法關于個人資訊處理的一般規定,而不能适用本節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個人資訊的特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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