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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瞞工作經曆被辭退,法院為何不支援機關?|案例研究

作者:勞動案例庫
隐瞞工作經曆被辭退,法院為何不支援機關?|案例研究

【裁判要義】

工作對勞動者的學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并不高,之前有過類似工作經曆主要是衡量勞動者工作經驗的一個方面,尚不至于達到影響勞動關系建立的程度,主觀上并無隐瞞工作經曆的惡意,客觀上并未達到“故意隐瞞重要工作經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程度,機關以此為由作出辭退不予支援。

【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30日,王某入職某百貨公司,從事餐飲收銀台工作。入職前王某曾簽署《應聘登記表》,其中載有“本人确認此表中所填寫的内容全部屬實,若實際情況與填寫内容不符,本人願自動放棄應聘資格(若已被公司錄用則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并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内容。

2023年3月23日,百貨公司發現王某曾于十二年前在此百貨公司餐飲部有兩個月的工作經曆,便以王某隐瞞工作經曆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王某主張其并非故意隐瞞工作經曆,而是忘記了曾在此百貨公司餐飲部工作過的經曆,百貨公司系違法解除。

【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000元等。

隐瞞工作經曆被辭退,法院為何不支援機關?|案例研究

【處理結果】

裁決支付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000元的請求。

【裁判理由】

百貨公司以隐瞞工作經曆為由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事實依據不足,應屬違法解除。首先,勞動者對與建立勞動關系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履行勞動合同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學曆、學位、職業資格、工作經曆等,均有如實告知說明的義務。本案中,王某的人格品德、是否在其他機關任職、入職前的工作經曆等情況雖然屬于與建立勞動關系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但王某的崗位為餐飲收台工,主要工作内容為打掃清潔餐廳的餐桌。客觀來看,該工作對勞動者的學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并不高,之前有過類似工作經曆主要是衡量勞動者工作經驗的一個方面,尚不至于達到影響勞動關系建立的程度。其次,王某在填寫《應聘登記表》時遺忘十二年前一段為期兩個月的勞動經曆,情有可原,主觀上并無隐瞞工作經曆的惡意,客觀上并未達到“故意隐瞞重要工作經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程度。

【案例來源】

2023年9⽉6⽇北京市西城區人社局微信公衆号案例《仲裁講堂|以員工隐瞞工作經曆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綜合考慮崗位及工作經曆内容》。

隐瞞工作經曆被辭退,法院為何不支援機關?|案例研究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機關,以勞動者隐瞞工作經曆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考察解除行為合法性應從工作經曆是否屬于與建立勞動關系直接相關的資訊,勞動者崗位是否需要了解工作經曆等方面進行審查裁量,以程度輕重作為區分标準。

提示勞動者,若隐瞞的工作經曆是與本崗位息息相關的專業能力,或是與本人職業評價密切關聯的工作狀态等資訊,那麼機關解除并無不當;若勞動者隐瞞的工作經曆是相對而言短暫的經曆,且該段職業經曆并非影響用人機關錄用的關鍵資訊,勞動者主觀上又不具有欺騙隐瞞的惡意,此時雖然勞動者未如實填寫工作經曆的行為具有一定瑕疵,但尚未達到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度,此時用人機關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法解除。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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