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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電話就能實作“日進鬥金”? 警惕“手機口”詐騙!

作者:安嶽檢察

“一開始我以為隻是普通的兼職,撥打電話這麼簡單的事情就能獲得幾百塊的收益,直到最後對方告訴我要把手機卡扔掉、删除聊天記錄,才确認是詐騙。這項工作收益高,是以我在明知是詐騙的情況下冒着風險繼續做。”面對檢察官的訊問,犯罪嫌疑人最終選擇認罪認罰。

近期,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檢察院已辦理多宗此類涉“手機口”詐騙案件,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兼職結識詐騙分子後,使用本人名下的手機卡撥打受害人電話,通過QQ語音等軟體幫助詐騙分子轉接聽電話,以擷取按時計費的收益。詐騙分子則通過犯罪嫌疑人的手機與被害人進行通話并實施詐騙。随着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專項工作的深入推進,詐騙分子的騙術話術持續翻新,逃避偵查手段的隐蔽性和技術性也越來越強。

打電話就能實作“日進鬥金”? 警惕“手機口”詐騙!

上述案件涉及的“手機口”詐騙已成為目前新型詐騙手段,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通過國内網站、社交軟體等網際網路平台釋出大量“足不出戶就能日進鬥金”的招聘廣告,以“高薪、工作簡單、無需經驗”為噱頭吸引學生和年輕人兼職。這種兼職工作看似門檻低、來錢快,但本質都是詐騙分子的幫兇。

“手機口”詐騙主要手段

01

一種是通過架設GOIP、VOIP等通信裝置,将境外電話号碼轉化顯示成國内通訊号碼,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碼顯示為本地号碼,進而降低戒備心理後實施詐騙。

打電話就能實作“日進鬥金”? 警惕“手機口”詐騙!

02

另一種是使用兩部手機,通過音頻線、資料線連接配接或者同時打開揚聲器,一部手機通過網絡軟體連接配接詐騙分子,另一部本地手機撥打受害人電話,實作語音對接,掩飾詐騙電話歸屬地,進而實施詐騙行為。

打電話就能實作“日進鬥金”? 警惕“手機口”詐騙!

檢察官提醒

幫助詐騙分子架設通信裝置、撥打轉接電話、提供手機卡銀行卡等行為均涉嫌違法犯罪,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

廣大群衆要擦亮火眼金睛,小心網絡上宣稱“日進鬥金”的兼職陷阱,切莫貪圖小利而以身試法。家長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防範未成年人落入“手機口”詐騙圈套。同時提高自身反詐意識,時刻保持警惕,做到陌生來電不輕信、轉賬彙款多核實,謹防上當受騙。一旦發現涉電詐犯罪線索,應當立即向相關部門舉報。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下列支援或者幫助:(一)出售、提供個人資訊;(二)幫助他人通過虛拟貨币交易等方式洗錢;(三)其他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援或者幫助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茂南檢察)

來源:廣東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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