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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大法學 | 湘大法學學部“明珠讀書會”第12期綜述

作者:hnsxsfzyjh

本推文轉載自“湘大法學”公衆号

2024年6月24日,湘潭大學法學學部明珠讀書會第十二期于永雄樓東附一樓會議室舉行。本次讀書會圍繞普珀《德國刑法總論:以判例為鑒》一書的“德國故意犯的構成要件”展開讨論與交流。讀書會分為主講人彙報、評議人評議、自由讨論和特邀嘉賓點評四個環節,由張永江副教授主持,張煜、俞璐、張宵敏同學彙報,成家穎、譚紅梅、李雯婧同學評議,特别邀請黃明儒教授和王振華老師作為本場讀書會的點評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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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會伊始,張永江副教授介紹了本場讀書會的兩位嘉賓老師,并闡述了本次讀書會以普珀《德國刑法總論:以判例為鑒》為主題的緣由。随後,三位主講人依次分别以“過失與故意之間的概念關系”“建構故意的認識内容”“具備嚴重的不法和責任形态的故意”“将結果及因果流程歸屬于故意”為題進行專題彙報,其他三位評議人每人對應一個專題進行評議,随後由在場的同學自由讨論,最後參與讀書會的老師們就三位主講人的彙報以及評議人的評議進行了點評與指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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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講人彙報

(一)“過失與故意之間的概念關系”“建構故意的認識内容”

張煜同學彙報的内容可分為兩個章節,分别是:一是過失與故意之間的概念關系,二是建構故意的認識内容。

首先,張煜同學講述了過失與故意之間的概念關系,并以“誘發事故案”論述過失與故意之間的關系。論證說明針對行為人有意通過外表上符合交通法規的行為誘發事故,而适用《德國刑法典》第315b條的規定,并不意味着實施了思想刑法認定行為人故意造成一個事故的發生,因為,他已經将卑鄙的思想轉化為了引發事故的行為,是以其惡意并不止于思想層面。

其次,張煜同學對建構故意的認識内容通過五個方面進行了講解。在講述過程中輔以案例進行講述,内容豐富形式新穎,帶我們了解了“1.構成要件與故意内容,并細緻闡釋了主流觀點和反對者的觀點,并且以案例詳細的解釋了以上觀點;2.介紹了作為故意認識内容的所謂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3.對于評價性構成要件要素的故意認識;4.空白要素的故意認識;5.不重要的涵射錯誤--洪水排程員案”五個方面的内容。

最後,張煜同學對講述的知識點進行了歸納總結,讓我們明白對于不同構成要素之含義的分析産生了五種不同的認識錯誤類型,這五種認識錯誤類型都與構成要件有關,并對五種類型進行展開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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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備嚴重的不法和責任形态的故意”

俞璐同學将彙報内容分為了四個部分,分别為:有關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争論,故意中意志因素的規範化——柏林飙車案,建構實務中故意訓示因素的開放目錄之方法和實際适用的提示。在第一部分中俞璐同學對故意的成立(間接故意與過失)進行了分别講解,讓我們了解到故意不僅僅是對法定構成要件所描述的情狀有所認識,因為還存在一種“有認識的過失”,進而延伸出區分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的“可能性理論”。随後俞璐同學對“意圖與明知”的主流觀點及反對者的觀點進行正反論證,并結合聯邦法院與理論學者的觀點對歸屬問題進行了講述。在第二部分柏林飙車案中,俞璐同學通過案例生動地講解了故意中意志因素的規範化原理,結合州法院判決以及作者普珀的點評,對該理論進行闡述。第三部分俞璐同學以艾滋病案、打火機案、助燃劑案、門衛案和外國人案多個案例以及結合普珀觀點對建構實務中故意訓示因素的開放目錄之方法進行了生動的講述。

最後俞璐同學也是對實際适用的提示進行歸納總結,其認為就大陸刑法而言,故意是認識與意志的統一。許玉秀教授将二者的關系解釋為“我知道什麼”和“我要什麼”,是可以區分的,但“我知道什麼,知道得多清楚”會影響意欲的強度,進而影響行動的決定,這是一般性認知與意欲的關系。對大陸刑法來說,故意應當是指不僅對自己行為所産生的風險及其後果具有認識,而且對這種風險應當持肯定(至少為漠不關心)的态度。刑法上的間接故意中可能出現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盡管不在行為人的目的之内,但是,如上所述,對危害結果的接受是行為人為達到其目的克服心理沖突的意志努力的結果,是以仍能被歸屬于間接故意者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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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結果及因果流程歸屬于故意”

張宵敏同學通過七個部分對将因果流程歸屬于故意進行了細緻的講述,分别為:一、歸屬于故意的一般規則;二、對因果流程産生的單純錯誤;三、結果的延後發生(所謂概括故意);四、通過第三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結果;五、結果的提前發生;六、打擊錯誤;七、實際适用的提示。首先,在第一部分中,張宵敏同學通過在德國刑法學中,關于因果流程偏離的問題主要存在的三種基本立場來進行系統講解,分别為:主觀歸責說、緩和的客觀歸責說和極端的客觀歸責說。從第二部分到第六部分,張宵敏同學分别以案例的形式來呈現各個知識點的内容,包括了房屋倒塌案、魯迪·杜契克案、獵台案、糞坑案、男友幫助案、大麻信使案、後備箱案、交火案和炸彈陷阱案等。這一以案釋法的形式生動易懂,講述過程也結合了國内主流學說觀點的内容。關于打擊錯誤的處理,張宵敏同學生動講述了主要的三種學說觀點,法定符合說、具體符合說和故意歸責理論。德國的通說采取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等價值說)隻是少數學說;日本的通說與判例則采取了法定符合說,但具體符合說則是有力的學說。在大陸,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争論比較激烈,而且采取具體符合說的學者似乎有增加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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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議人評議

成家穎同學表示張煜同學首先提出第七章作者通過客觀歸屬理論論證故意與過失的概念關系,但是我們所熟知的客觀歸責理論并不包含對主觀方面的認定,那麼這裡的客觀歸屬理論與我們平常所談到的客觀歸責理論是否有所不同,沒有闡釋清楚。其次,作者在本章中主張故意包含過失,這是與我們通常的認識相違背的,為什麼作者會認為故意犯完全符合過失犯的條件,主講人也沒有進行深入的研究。再次,第七章舉出的這個案例是為了佐證作者的什麼觀點以及如何佐證,主講人沒有論證清楚,導緻該案例放在這裡比較突兀。最後,第八章作者想要解決一個什麼問題或者提出什麼觀點,主講人可以先總體上介紹一下,否則之後的講述不能緊扣一個中心,論證過程會顯得缺乏邏輯。

俞璐同學首先将接下來要用到的概念解釋清楚,是有必要的。其次,主講人也沒有闡釋清楚客觀歸責與認定故意之間的關系。最後,作者舉出了一系列案例,旨在建構一個規範性的理論體系也即故意危險理論,但是主講人沒有很好地歸納總結出這一理論體系已經如何運用在不同案例中。

張宵敏同學首先将本章中作者想要解決什麼問題、理論界現存的主要立場和作者想論證的觀點擺出來,使得後面的講解都可以緊扣這一中心,易于了解。其次,還收集了大陸學者的觀點,有利于将德國與大陸刑法學理論結合起來。最後,主講人可以将不同的觀點進行一下比較研究,作者的觀點也是存在一些不足的,例如對故意危險的判斷,其實缺乏一個明确的規範性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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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雯婧同學認為在閱讀本書過程中,隻閱讀一遍是很難讀懂的,可能讀了一章過後也很難明白作者傳遞的資訊。但可以肯定的是,三位主講同學把章節内容都歸納和總結得很有條理,對于每一個判例事實法院、聯邦法院以及普珀教授的觀點也都做了很全面的展示。但仍存在可以提高的地方:首先,由于彙報的内容較多,會使聽衆分不清彙報内容的主次,建議可以結合自己的思考重點講述某一問題,進行更為深入地探讨,多一些自己觀點的輸出,或許能給聽衆帶來更多的啟發。因為這本書很大的一個特點就是,不隻是單純的圍繞判例展開說理,在每一章最後,作者都有“實際适用的提示”這一環節,對于該章節相關理論進行了體系性的回顧,也對在分析案例時需要注意的細節和技巧,是以個人認為在最後很有必要對于章節作者的态度進行一個總的整合和評價,再加上自己在閱讀當中的疑問、思考和感悟。比如說第九章普珀教授提到說建構實務中故意訓示因素的開放目錄之方法,到底該如何建構?同時在這一篇中,普珀教授多次提到故意危險理論,第九章在有關故意得意志因素的争論中普珀教授大篇幅的對故意危險理論進行了介紹,但是主講人好像并沒有進行講解。

其次,應該進一步對普珀教授主張的理論進行評價,展現出自己的觀點。普珀的故意危險理論認為:法不允許的危險的實作隻要求一種相當的危險,而過失危險就是這種危險,而故意危險的實作要求一種比相當危險程度更高的危險,如果行為人認識到這種故意危險,并且這種危險導緻結果發生,就可以實作故意歸屬。至于行為人有無設想到該危險會導緻結果發生,并不重要,因為該危險能否導緻結果發生不是事實判斷問題,而是法律判斷問題,即這不是由行為人自己判斷的問題,而是由法官判斷的問題。可以看出,這種理論将結果與一種高度危險相聯系。那麼,這種觀點是否還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呢?一方面,将故意行為危險了解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高度危險,比過失行為危險的程度更高。但是,故意行為危險是否一定比過失行為危險有更高程度的危險呢?很難一概而論。另一方面,在客觀上判斷因果關系的有無,的确是由法官判斷的問題,但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行為人在主觀上認識因果關系,都是值得探讨的。

最後,視角也可以回到大陸刑法學界和實踐中,書中理論以及判例的思路,對于大陸刑事學界以及司法實踐中認定故意以及故意歸屬是否具有可借鑒意義?可以将國外與國内學者的觀點進行比較分析,如果利用好這種比較方法,對于這一主題将會有更好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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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紅梅同學認為張煜同學比較好的一點是能用自己的語言進行講解,對觀點有評析。但有一個小的疑問,就是在有關獲利的違法性的故意内容——敲詐勒索案中,張煜同學說的是被告人主觀上認為其對于獲利有請求權基礎并客觀上不存在時,其具有構成要件錯誤,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規定。但是從該案例可以發現,被告人将錢款是支付給了老闆而不是被害人,卻因為老闆跑路以暴力威脅被害人交錢,兩者的實施對象不一緻,顯然被告人已經認識到其對于被害人沒有追求獲利的請求權基礎,有非法獲利的意圖,是以被告人應該不構成構成要件錯誤,不能阻卻故意。

譚紅梅同學肯定了俞璐同學的主講内容圍繞故意的認定展開,重點介紹了意志說内容以及故意的訓示因素,并對每個案例進行了普珀教授的觀點總結,最後回到大陸刑法中的“故意”,整體結構較完整。不足的地方在于可能是缺少自己對故意認定的看法,建議可以加上一部分内容,回到最開始的問題,即自己在故意的認定上是堅持意志說還是認識說亦或是兩者兼顧。

譚紅梅同學認為張宵敏同學首先引出在存在因果流程偏離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将結果歸屬于行為人的故意一問題,随後介紹了目前德國刑法的幾種學說,能讓大家直接了解當下的觀點立場。之後以書中的案例為引,特别介紹了普珀教授的觀點,并對相關法律問題涉及的學說進行了總結,彙報内容比較清晰。不足的地方也是全篇内容缺少簡短評析。比如在主講“區分對象錯誤與打擊錯誤”闆塊裡面,普利特維茨教授的視覺化标準主張便存在一些問題,該教授認為在隔離犯的場合,行為人的危險設定對象無法具體化,就不會發生偏離,屬于對象錯誤。但是該觀點難以适用所有場合,比如甲向乙郵寄炸彈,由于郵遞人員的失誤,寄給了丙,丙被炸死了,按照該觀點是對象錯誤,但很明顯此時應是打擊錯誤。第二個不足在于由于普珀教授針對因果流程偏離情況下如何歸屬故意提出了自己的故意危險理論,那麼可以對其進行一個主要評析。比如說在主講“結果的延後發生”闆塊的“糞坑案”中,若采用故意危險理論會存在問題;真正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是後一行為,屬于過失行為,被告人對此不會有故意認識。而普珀教授的故意危險理論将後一行為當作自然事實,認為被告人對此不需要有認識,也就是說被害人究竟是溺死還是窒息死,對于結果的故意歸責不重要,但是客觀上看抛進糞坑的後一行為直接導緻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發生,在結果歸責或者是罪數評價上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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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讨論

在自由讨論環節,陳佳龍、熊圓圓等同學先後提問或表達自己的觀點,大家觀點激烈碰撞,在座同學均表示受益匪淺。

陳佳龍同學向張煜同學提出了自己的疑問:對于不同構成要件要素之含義的分析産生了五種不同的認識錯誤類型都有哪些,我們在學習中如何清楚的區分它們,他們之間有什麼不同的特點?尤其是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涵攝錯誤均涉及到對于構成要件意義的了解,那麼如何清楚地區分這三者呢?

對此,張煜同學回應這五種認識錯誤類型都與構成要件有關:第一種是對于法定構成要件中的自然事實發生的認識錯誤(關于描述性構成要件要素);第二種是對于法定構成要件中的制度性事實,尤其是對權利和權利關系發生的認識錯誤(關于所謂的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第三種是對于法定構成要件中的事實之評價發生的認識錯誤(關于評價性構成要件要素);第四種是對于空白填補規範的内容發生的認識錯誤(關于空白構成要件以及空白要素);第五種是對于法定構成要件中的事實之可涵攝性發生的認識錯誤(所謂的涵攝錯誤)。隻有第四種錯誤類型中,也就是對空白填補規範内容的認識錯誤,對它是否阻卻故意存有争議。對于法定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錯誤,無論是自然事實還是制度性事實,都會阻卻故意,而評價錯誤和涵攝錯誤不影響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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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圓圓同學向張宵敏同學提問,講述的屋倒塌案中,普珀的觀點是什麼?換句話說,他是怎樣以該案論述在因果流程的重大偏離的?

張宵敏同學回應,根據判例及主流學說的觀點,一旦故意被确定,就不存在任何可以排除将結果歸屬于故意的因果流程之錯誤。隻要行為人認為“結果可能發生或并非完全不可能”,那麼,他就具備了故意的認識因素。換言之,他明知自己引起了一個不允許的危險。是以,隻要該不允許的風險在因果流程中得以實作,也即過失犯歸屬的條件均被滿足,那麼,就總是能夠将結果歸屬于行為人的故意。是以按照這種對故意的認識因素的界定,從一開始就不可能隻将結果歸屬于行為人的過失,卻不歸屬于故意。

根據故意危險理論,在本案當中,由行為人有意創設的危險在于那些房客可能會被倒下的家具或者從天花闆上掉落的重物砸死。但這并不是一個可行的殺人方法,行為人相信這一幕不會發生是可以了解的,并非不理性的。相反,倘若行為人去和他的同夥商定,由該同夥去實施一個爆炸以使該房屋倒塌,那麼,這就是一個可行的殺人辦法了,而且這一危險設想足以證明故意的存在。但法庭已經證明,被告人并沒有預見到房屋的倒塌,是以,因房屋倒塌而導緻的房客的死亡,隻是實作了一個由被告人所引起的過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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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師點評

張永江老師指出張煜同學在閱讀書籍的同時有自己的了解這一點非常可貴希望繼續保持。

對于俞璐同學的講述有三個地方值得表揚:1.運用自己講述的方式而不是照着書稿讀很值得提倡;2.對自己參考的文獻都有細緻的整理;3.将書中學到的東西會總結歸納并用于國内現狀來考慮問題。

張老師認為張宵敏同學在讀書過程中是非常認真的,對于三種不同的學說論述的都很細緻,隻有在閱讀書籍保持高度的仔細認真才會使我們的學習事半功倍。

黃明儒老師認為此次讀書會要比上次進步很大。不論是主講人講述還是評議人點評都表現得很好。同時也指出我們大家在讀書的時候讀不懂的原因在于很多時候是沒有明白由厚讀薄的意義。《德國刑法總論:以判例為鑒》和傳統教材不同,他每個标題下都會有大量的論述,之是以論述如此詳盡就是為了我們在學習的過程中多思考,通過對書中作者的觀點以及提出的例子進行歸納總結。黃老師還指出,我們在學習書本知識時,要多層次分析書中的各個觀點學說背後的含義,之後要回過頭看看各種觀點間存在的差異性。最後一定不要忘記,學習知識運用到國内環境,看看國内是怎麼做的,我們學到的理論知識對國内的做法有沒有借鑒意義,這才是我們讀好一本書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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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華老師通過兩個方面來對今天的主講人進行評議。第一個方面,王老師認為幾位主講人的準備工作都非常充分,确實按照黃老師的要求做到了要落腳到實際問題的解決,尤其是本書知識比較深奧,大家都做了前提基礎性知識的鋪墊讓書中晦澀難懂的部分變得簡單易學,這一點讓人印象深刻。第二個方面,王老師對本書的學習體會做了一個總結:首先,王老師認為德國刑法這本書是非常的精緻,因為一個很小的問題,可能就會發展出很詳細的一套理論,并且在這個理論上,每個學者還有自己不同的觀點,并且将自己的觀點通過利益劃分到不同的案件中來解決相對應的問題。其次,通過對今天讀書會的學習,對張明楷教授一直倡導的且得到多數學者認同的觀點“違法是客觀的”這一論述有了新的思路。王老師表示在學習這本書的第十章,書中有表述客觀歸責不僅要客觀歸責要有行為,還要有故意的流程才能歸責。如果不在故意射程之内,不法可能并不是完全客觀的。基于此對之前一直疑惑的問題“不法到底是不是純粹客觀的”有了一個堅定的想法:不法也可能并不是完全客觀的。最後,老師也希望大家能好好閱讀這本書,通過學習來擷取自己的感悟以提升自己的學術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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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張永江老師作了總結發言,首先感謝各位嘉賓老師和同學們熱情地參與本次讀書會并積極地進行了交流和互動。其次,張老師提出了一些閱讀建議,因為此書并未對德國刑法理論進行體系性的介紹,是以同學們在閱讀的過程中,一定要細緻地閱讀,将其中的關鍵詞進行标記,然後結合德國刑法理論背景和法律條文予以了解,同時結合其他著作的觀點予以輔助了解。最後,希望同學們在閱讀時,能夠有所思、有所悟、有所獲。

END

本期編輯|戴睿希

圖文|張騰飛 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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