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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理賠,孩子就必須切肝活檢嗎?

作者:京法網事
為了理賠,孩子就必須切肝活檢嗎?

“我的孩子才五歲啊,明明都已經确診了,保險公司就是要活檢,活檢可是切肝呐!”電話那頭,原告方近乎哽咽……

我現在都還記得給原告方第一次打電話時,她心疼孩子卻又無能為力,憤怒控訴卻幾近哽咽的語氣,感覺到原告方把孩子活下去的希望都寄托給了我們。

一件看似普通的案子

我在法院工作十多年,處理了各類大大小小的糾紛無數,當助理把這本卷放到我辦公桌上後,掃了一眼,心中便有了辦案思路。

案由是常見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被告為某保險公司,肯定是原告身患某種疾病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這類案子很常見,庭審主要圍繞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障範圍,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理由是否成立等展開。

為了理賠,孩子就必須切肝活檢嗎?

心中的思緒一飄而過,打開卷宗,掃了一眼案卷材料,多年的辦案經驗告訴我,這案子,不難審。随即安排好排庭等事宜,整理了一下摞在桌上快堆成小山的卷宗,繼續寫判決。

“倩姐,都七點了,還不去接寶貝放學啊?”同僚暖心地問候了一句。

“哈哈,今天寶貝爸去接,也該他擔當了。”

我笑着剛回答完,腦海裡突然一怔,意識到剛才好像忽略了什麼,不對,趕緊打開摞在上面的案卷,媽呀,我下意識地驚呼出聲:小小(化名)才五歲,剛上幼稚園,跟我閨女沒差幾歲!

我的心情沉重起來,結合卷宗材料,慢慢拼湊出了案件背後的故事。原告小小,四歲七個月,一年前幼稚園體檢時被檢測出肝功能異常,治療一年多未愈,後來家長帶着她去北京某三甲大醫院治療,确診患肝豆狀核變性疾病,住院不到一個月,就花費數萬元,保險公司以未達重疾條件等為由拒賠。

孩子所患的疾病我不熟悉,于是趕緊查閱權威資料。經過深入學習才知道,肝豆狀核變性是一種遺傳性的銅代謝障礙疾病,主要表現為肝髒或神經系統受累,不及時治療可能會出現嚴重的肝髒或神經系統損害,病死率比一般人群高5%至6.1%,且需要終身跟進治療。

孩子這麼小就得了這種病,家人得多着急啊。同為人母,看到擺在桌子上女兒的照片,我一時間感到五味雜陳,莫名的情緒湧上心頭。

庭審中争議的焦點——要不要進行活檢

開庭時,雙方圍繞小小是否需要進行活檢,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保險公司認為,醫院雖然已确診小小罹患肝豆狀核變性疾病,但保險合同明确約定,罹患該病後還需經過肝髒活檢步驟,才能确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小小雖确診患該疾病,但未經肝髒活檢,說明患病程度不重,是以是以保險公司無需賠付。

為了理賠,孩子就必須切肝活檢嗎?

原告方這時急了,近乎哽咽道:“法官,你知道嗎,活檢可是切肝,讓才五歲的孩子去切肝驗病,這對孩子的心靈和身體傷害多大啊!為了證明孩子的病情符合理賠條件,我們還專門做了基因檢測,醫院也出具了明确的診斷證明,這還不夠嗎?保險公司要求必須給孩子做切肝活檢,無疑是讓五歲的孩子遭受更大的傷害……”我趕緊安撫原告情緒。

幾經争執,保險公司仍堅持拒賠意見。

孩子不應再受傷害

開完庭,我帶着複雜的心情,抱着卷宗回到了辦公室。保險合同雖将肝髒活檢确診作為賠付條件,但醫院畢竟已作出明确診斷,讓得病的五歲孩子必須切肝活檢才能獲賠,無疑造成二次傷害。

于是我又打開卷宗,把翻了數遍的合同條款不斷重新研讀,逐字檢視病曆,細細翻閱權威醫學資料……

經過仔細甄别,我發現:一方面,醫學上的專業意見明确載明,肝豆狀核變性是銅轉運ATP酶β基因突變導緻的銅代謝障礙性疾病,臨床表現可以包括急性肝衰竭、角膜色素環、溶血、腎髒損傷等,孩子患病無疑。另一方面,肝髒活檢實際上僅為确診該疾病的方式之一,并非衡量疾病嚴重程度的名額,保險合同如此約定,明顯不合理,且該約定屬于對賠付條件成就的二次限定,保險公司也未舉證就該二次限定向投保人提示說明,是以該條款不産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不應拒賠。

梳理到這,我長舒一口氣,内心堅定,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情、合理、合法,最終判令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全額理賠。

案件判決生效後,我向原告代理人打電話詢問保險公司是否及時理賠以及小小的康複情況。他們表示保險公司已經賠付,小小正在康複治療中,電話那頭傳來連連道謝的聲音,此時,我的内心柔軟而溫暖。

為了理賠,孩子就必須切肝活檢嗎?

複盤整個案件處理的心路曆程,我由衷地體會到,辦的案子多了,雖然經驗會更多,但隻有秉持“件件如我在訴,事事推己及人”的意識,才能讓充滿法理的判決書更有“人情味”,才能讓人民群衆在公平正義面前感受到法治的溫度。

供稿:西城法院

編輯:劉予涵 石陽

稽核: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