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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考!7月4日至5日

作者:美麗紅橋

考生朋友們,天津市普通高中學業水準合格性考試将于7月4日至5日舉行。為便于大家提前了解考試安排、熟悉考試規則、共創良好考試環境,市高招辦帶來了考前的溫馨提示,助你順利應考。

一、 關注重要時間節點,提前做好考試準備

01

(一)及時列印準考證

考生可于7月1日9:00,登入招考資訊網(www.zhaokao.net),自行列印本人準考證,準考證正反兩面均不得書寫其他内容。請仔細核對本人考試資訊,準确掌握考試時間、考點名稱,各報考科目的考場号、座位号等資訊,認真閱讀準考證上“考生須知”的内容,嚴格遵守考試要求。

(二)注意考試時間安排

開考!7月4日至5日

考生要根據考試時間安排和本人的報考選科情況,按時參加考試,避免因錯過考試時間而無法入場參加考試。考試期間正值盛夏,請考生注意防暑降溫,保證合理的飲食、充足的睡眠,調整好心理狀态。

二、嚴守考試紀律,維護考試公平

02

(一)遵守考場規則

1.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從業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從業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随身物品檢查。

3.2B鉛筆、黑色字迹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闆、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手機、可穿戴智能裝置(如智能手表、智能手環)等任何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4.入場後,對号入座,将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核驗。接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在指定的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内準确清楚填寫姓名、考籍号、考場号、座位号等資訊,将考試用條形碼粘貼在指定位置。凡漏填(塗)、錯填(塗)或書寫字迹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後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内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5.開考信号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開考15分鐘後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6.在與題号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内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号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籍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資訊。

7.在考場内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号,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考試從業人員和監考員。

8.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将答題卡、試卷、草稿紙按順序排列整齊放在考桌上,等待監考員依次收齊後,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9.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從業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确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将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二)遠離考試違紀

為規範對國家教育考試中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與公正,教育部出台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對考生違規行為做出如下處理規定,請各位考生心存畏戒,切勿觸碰“紅線”。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從業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從業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資訊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裝置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友善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資訊功能的裝置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資訊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從業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1)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從業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從業人員的管理,如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大學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從業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诽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從業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裝置;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輕重,由教育行政部門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别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夥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資訊的;

(3)使用相關裝置接收資訊實施作弊的;

(4)僞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6.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7.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夥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資訊、答案及相應裝置等參與團夥作弊行為的。

(來源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