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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委會成員涉嫌的主要刑事罪名研究

作者:法家說法
小區業委會成員涉嫌的主要刑事罪名研究

前言

小區業委會即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内由業主選舉出的業主代表組成,通過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并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大會執行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生活中,業委會是一直是社會參與度很高的自治組織,其成員由小區的業主大會選出,代表着小區業主的意志和信任。業委會在成立後,其職能便是執行小區業主大會的決議,輔助小區的全體業主管理小區的公共财物和公共收益,并協助小區業主大會選取小區物業等對外經營活動,維護小區的正常營運。可以這麼說,小區的業委會就是維護小區業主利益的一道屏障。然而,近幾年卻逐漸爆出小區的業委會成員嚴重辜負小區業主的信任,利用小區業主賦予的職權以權謀私,侵占、挪用、竊取小區業主的共有财産,不僅自己本身涉嫌構成刑事犯罪,還給小區以及小區的業主們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律師就小區業委會成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可能涉嫌的犯罪問題作出如下梳理。

#01

小區業委會成員涉嫌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機關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機關财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小區的業委會成員利用職權将小區的共有财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方式如下:1. 利用職權,隐瞞收益,将未入賬的小區公共收益侵吞占為已有。2. 虛構支出、虛列賬目,将小區公共收益私分占為已有。3. 未經過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同意下,以補助、辛苦費的形式私自将業主共有收益配置設定占為已有。

(一)案例再現

1.利用職權,隐瞞收益,将未入賬的小區公共收益侵吞非法占有的相關案例

申某某職務侵占罪一案【(2017)冀0426刑初111号】

案件事實:

被告人申某某在2013年9月至2014年初擔任涉縣金源小區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并主持工作期間:1、2013年10月8日涉縣金源小區業主委員會其他成員不知情的情況下,其私自将小區集體資産鍋爐房租賃給蘇軍民,收取蘇軍民3年租賃費3萬元。2、2013年11月19日至22日收取涉縣金源小區9戶業主的集中供暖入網費(每平米按70元收取及鎖閉閥每戶100元)共計73100元,其往涉縣龍惠熱力公司(每平米按40元标準)交款41256.8元及鎖閉閥9戶630元,剩餘31213.2元小區業主委員會提留款。3、2013年10月份其收取金源小區74戶業主物業費(每戶按200元)共計14800元。上述三項共計76013.2元,申某某在2013年冬天支給賀某1(申某某當時找的小區供熱期間暖氣管道閥門維修工)500元工資,剩餘75513.2元申某某沒有給涉縣金源小區業主委員會移交,其将該款私自占為已有,用于個人消費,2013年12月底申某某去向不明。

裁判結果:

被告人申某某作為涉縣金源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将集體款項占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申某某非法侵占多項集體資金75000餘元,造成小區運作混亂;案發後其給付物業服務人員張某近10000元;庭審中被告人申某某認罪态度較好。上述情節,本院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申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虛構支出、虛列賬目,将小區公共收益私分的相關案例

董某某職務侵占罪一案【(2020)浙0109刑初1158号】

案件事實:

2014年12月,通過業主自行選舉,被告人董某某開始擔任杭州市蕭山區新街街道東南花城名苑小區業主委員會第一屆主任。任職期間,被告人董某某利用經手、保管業委會錢款的職務便利,将收取的小區店面租金、押金、物業維修基金等業主共有資金,私自存入個人賬戶或按照其訓示存入指定賬戶,除用于小區公共開支外,被告人董某某采用虛列開支等手段,将其中部分資金用于個人投資及消費,共計侵占資金約27萬餘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董某某作為其他機關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機關的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案發後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繳贓款,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适當,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3.未經過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同意下,以補助、辛苦費的形式私自将業主共有收益占為已有的相關案例。

徐某職務侵占罪一案【(2019)鄂0202刑初108号】

案件事實: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徐某在擔任黃石市黃石港區奧山磁湖天下物業區域業主委員會主任期間,利用其管理小區業委會的職務便利,在未向全體業主公示的情況下,将本屬于小區全體業主的部分公共财産,以補助、辛苦費的形式私自占為已有。經審計,徐某從中侵占88100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占小區業主的公共财産共計人民币881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認。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其退還全部贓款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多次侵占公共财産且有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适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如實供述,且認罪認罰,未造成嚴重後果,積極全額退贓并取得諒解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在量刑時從輕或者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A錢賄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二)法律法規連結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機關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機關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A錢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A錢罪相對應的數額标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機關财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确定基準刑。”

#02

小區業委會成員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受賄罪

業委會成員主要涉及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管理人員,在擔任業委會負責人期間,利用掌管支配小區共有财物和選取小區共有财物(例如門面、廣告等)的承租人的權力,以收取不法商人的财物或者回扣、好處費等方式為不法商人謀取利益,損害小區業主的利益。

(一)案例再現

被告人田某、李某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一案【(2019)蘇0111刑初853号】

案件事實:

2018年4月至7月間,被告人田某、李某利用作為小區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的職務之便,分兩次收受天潤城五、六、七街區小區物業負責人何東旭的錢款共計人民币11萬元,二人各分得5萬5千元,後二被告人基于何東旭的請托,在業主群内就小區南門屬于小區物業共用部分的門面房出租問題進行解釋,并設法拖延小區更換物業程式的時間。

裁判結果:

被告人田某、李某作為作為小區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被告人田某、李某共同實施受賄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系坦白,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李某犯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田某犯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李某犯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二)法律法規連結

:“【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機關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機關的從業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A錢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A錢罪相對應的數額标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03

小區業委會成員構成非法挪用資金罪

小區業委會的成員(多數為業委會主任、副主任或者出納、會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業委會保管的資金炒股、購買理财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構成非法挪用資金罪。

(一)案例再現

應某某挪用資金罪一案【(2016)陝0113刑初554号】

案件事實:

被告人應某某自2010年起經選舉擔任小寨百隆商鋪業主委員會的出納,在未經百隆商鋪業委會監督小組及業主同意的情況下,于2014年4月28日将其個人光大銀行賬戶(賬号:62×××17)保管的150萬元合同款以個人名義分别借給高某1100萬元、馮某50萬元,并賺取高額利息共計21萬元,至案發前有80萬元未歸還。2014年6月24日,應某某個人中國銀行賬戶(賬号:10×××08)收到陝西必勝輝置業有限公司合同款90萬元,未經百隆商鋪業委會及業主同意,當日将錢款轉入其平安銀行賬戶(賬号:62×××89)用于購買理财産品。應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後,應某某家屬退還贓款20萬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機關資金借貸給他人和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應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應某某在庭審中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其親屬積極代為退還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應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一個月。

(二)法律法規連結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機關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機關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機關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04

小區業委會成員涉嫌隐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小區業委會成員為逃避責任或者為影響下一屆業委會的選舉,隐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并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可構成涉嫌隐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一)案例再現

宋某某隐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一案【(2020)浙0103刑初33号】

案件事實:

2013年3月至5月,金都華庭第三屆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投票表決終止職責,由小區所在地京都苑社群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并被要求移交财務憑證、賬簿等材料。第三屆業主委員會以罷免程式違法為由拒絕承認被終止職責,并拒絕移交财務憑證、賬簿等材料。2016年12月,第三屆業主委員會主任被告人宋文将其任期内的财務憑證、賬簿等材料擅自帶回其位于杭州市下城區的家中藏匿。2019年6月,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對金都華庭第四屆業主委員會要求返還财務憑證、賬簿、公章等材料的起訴事項立案重審。同年6月8日,被告人宋文向法院送出再審答辯狀,仍然隐匿第三屆業主委員會相關财務憑證、賬簿等材料的下落。同年6月28日,被告人宋文在其位于杭州市下城區的家中被民警抓獲。同日,民警在該室内查獲金都華庭第三屆業主委員會相關銀行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财務憑證、賬簿等材料。經審計,其中被隐匿的會計憑證金額達人民币1010萬餘元。同年7月17日,被告人宋文的妻子楊某向公安機關退回贓款人民币18萬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宋文隐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隐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犯隐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二)法律法規連結

:“【隐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機關犯前款罪的,對機關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結語

小區業委會本應是小區業主選舉出為小區全體業主服務、牟利的民間自治組織,業委會的成員的每一個人都擔負着對小區全體業主利益負責的責任。然而,卻仍有部分的業委會成員辜負了小區業主的信任,利用手中的職權做一些以權謀私損害小區全體業主利益的事情。是以,當小區的業主們遇到以上類似的業委會成員的,律師建議為了更好的維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積極的同不法份子作鬥争,應當盡快協同律師組織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将不法份子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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