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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網暴,國家出手了

作者:五彩秦安

近年來,多個網暴案例引發關注。今年4月,網友“胖貓”因感情問題投江自殺,網上随即出現大量針對其女友譚某的人肉搜尋、造謠、謾罵等行為;2月,江蘇一網民将下載下傳的某女子生活照與某熱點事件涉事女教師照片拼接,并配以不當言論發到網上,導緻女教師遭受網暴。此前,“尋親少年”劉學州、“粉發女孩”鄭靈華等還曾因不堪忍受網絡暴力,釀成自殺悲劇。

截至2023年12月,大陸網民規模達10.92億人,網際網路普及率達77.5%。2024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過去一年中,針對網絡暴力“按鍵傷人”“按鍵殺人”,審結網絡诽謗公訴案件32件,判決有罪人數85人,同比分别增長10.3%、102.4%。

在涉網暴案件增多和公衆反網暴意識增強的背景下,近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共同釋出《網絡暴力資訊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劉豔紅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規定》是大陸首部以部門規章形式公布的反網絡暴力專門立法,為持續建構網絡暴力資訊治理體系奠定重要基礎。

反網暴,國家出手了

圖/視覺中國

明确平台責任

6月13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審結一起涉未成年人網絡欺淩案件。在該案中,一名未成年人被人在網上造黃謠,法院判平台擔責。

案情顯示,甲某、乙某、丙某均為未成年人,三人系同學關系。甲某與乙某因瑣事産生沖突。乙某委托丙某通過被告某科技公司營運的一款社交軟體制作視訊,其中有甲某的肖像、姓名等資訊,并包含造黃謠等内容,該視訊一天内浏覽量即超過3萬。因乙某和丙某為未成年人,經甲某及其監護人同意,公安機關未按行政或刑事案件處理。

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當庭宣判,判決上述科技公司向原告甲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

多位受訪者表示,上述案件中,網絡平台在網暴案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劉豔紅表示,網絡暴力資訊的制作、複制、釋出、傳播都依賴網絡平台提供的服務和賬号。《規定》的一大亮點是,進一步壓實了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建構覆寫事前監測預警、事中幹預處置、事後追責懲戒的全鍊條閉環治理機制。

不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央網信辦法律顧問支振鋒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規定》對平台建立健全網絡暴力資訊預警模型,及時發現預警網絡暴力資訊風險的要求,落實起來存在難度。網絡暴力最重要的就是事先預警,因為一旦發生,造成惡劣後果以後不可挽回。但是涉及的情形、主體比較複雜,技術上存在困難,下一步應該進一步完善相應的國家标準,鼓勵網絡平台完善技術标準,為監測系統模型提供進一步指導,讓《規定》進一步落地。

此外,《規定》還明确了多方主體責任。除了對平台提出要求,還明确要求公衆賬号生産營運者應當建立健全釋出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資訊内容安全稽核機制,發現賬号跟帖評論等環節存在網絡暴力資訊的,應當及時采取舉報、處置等措施;要求網絡論壇社群、網絡群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履行管理責任,發現使用者制作、複制、釋出、傳播網絡暴力資訊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限制發言、移出群組等管理措施。

代理過劉學州被網暴緻死案的律師周兆成表示,網暴就像一把無形的刀,危害性巨大。在代理劉學州案時,他和他的團隊在網絡上提取了針對劉的2000多條網暴言論,條條觸目驚心。甚至在代理該案時,他自己也被網暴過。

反網暴,國家出手了

左圖、中圖:2020年12月14日,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受理“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當事人谷女士訴郎某某、何某某诽謗案。

周兆成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網絡暴力具有群體性侵權特點,這給打擊帶來了較大難度。首先,在衆多參與者中,界定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較為困難,難以明确每個人的具體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其次,群體的匿名性和分散性使得追蹤和調查驗證變得複雜,可能存在部分參與者難以被準确識别和追究責任的情況;再者,群體行為容易受到情緒和輿論的影響,難以準确判斷每個個體的主觀惡意和違法故意。

他認為,這種“法不責衆”的心理也使得一些人在參與網暴時更加無所顧忌。《規定》中明确的多方主體責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這種難度,使得各方都能參與到網絡暴力資訊的治理中來。這有助于形成全方位的治理格局,避免責任推诿。

不過,他也提出,今後還應進一步細化責任認定标準。對于多方主體的責任劃分,需要更詳細、明确的标準,以避免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争議和模糊地帶。

首次明确界定網暴

《規定》對網絡暴力進行了明确界定,這被多位受訪者認為是《規定》的一個亮點。

根據《規定》,“網絡暴力資訊”是指,通過網絡以文本、圖像、音頻、視訊等形式對個人集中釋出的,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诽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隐私,以及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内容的違法和不良資訊。

代理過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的律師鄭晶晶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長期以來,作為一個詞語,網暴早已廣為人知,但具體概念并不明确,《規定》首次對網絡暴力資訊做了明确界定,這為相關部門認定這一行為提供了依據。

除此之外,還有多個亮點受到關注。

劉豔紅認為,網絡暴力資訊嚴重侵害當事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還可能導緻當事人自殘、自殺等極為嚴重的危害後果以及惡劣的社會影響。而《規定》設立的“保護機制”專章就是一大亮點。

在該專章中,重點強化對遭受網絡暴力資訊侵害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優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資訊的投訴、舉報,設定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行使通知删除網絡暴力資訊權利的功能、管道,并及時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防止資訊擴散。

劉豔紅、周兆成等多位受訪者認為,上述規定,展現了對網絡暴力資訊受害人,尤其是該群體中的弱勢群體的關懷,彰顯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和公平性。

在處罰措施方面,《規定》還提到,違反本規定的,依照網絡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嚴重後果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組織、煽動制作、複制、釋出、傳播網絡暴力資訊或者利用網絡暴力事件實施惡意營銷炒作等行為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鄭晶晶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一些網暴行為有相關處罰,但未能覆寫《規定》中提到的所有内容,《規定》對此作了補充。

周兆成則表示,《規定》中的相關懲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網絡暴力施暴者的犯罪成本。明确的罰款額度以及對嚴重後果的加重處罰,能夠對潛在的施暴者起到威懾作用。特别是對組織、煽動以及利用網絡暴力事件進行惡意營銷炒作等行為從重處罰,增加了違法成本,減少了違法沖動。

“網絡暴力的複雜性和多樣性可能使得完全杜絕此類行為仍具有挑戰,但這些措施無疑是朝着正确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周兆成說。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還提到,依法通過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或者依法實施輿論監督的,不适用本規定。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王四新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治理領域的政策和法律問題,參與過包括《網絡安全法》《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大量涉及網際網路治理的規範性檔案的立法論證、解讀等方面的工作。

王四新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上述規定是為了防止新規被濫用。一些網民通過網絡舉報,有利于相關部門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是以,在治理網暴時,公權力機構不能随意發力,相關部門也應該重視網絡舉報線索,厘清網絡暴力與正常舉報的不同。

反網暴,國家出手了

2021年4月30日,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诽謗一案。法院當庭宣判,分别以诽謗罪判處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仍需多方發力

近年來,為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大陸在制度層面不斷完善。如2022年11月,中央網信辦釋出《關于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2023年9月,“兩高一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

不過,鄭晶晶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雖然制度層面在不斷完善,但落地時仍然會遇到阻力。

她曾因為一些涉嫌網絡诽謗的案件去派出所要求立案,有的民警認為與故意傷人、盜竊等案件相比,這類案件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比較輕微,而且精神損失不好界定,是以不願立案。

“事實上,在民事訴訟中,不管是否給當事人造成了抑郁症等精神傷害,隻要诽謗行為明确導緻了他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名譽權侵權的損害後果基本就可以認定了。”鄭晶晶說。

在她代理相關案件的過程中,去一些平台調取網暴者資訊時,大多數都非常配合,但目前平台的使用者注冊實行的是“間接實名”制度,平台大多隻能提供手機号等注冊資訊。而手機号的實際機主有時與網暴者并不一緻,是以律師在調取網暴者的身份證号碼等資訊時,還需要營運商、公安等部門多做一些配合。

劉豔紅還提出,目前大陸治理網絡暴力的相關法律規定内容分散且缺乏協調配合,在權責主體、制裁措施、救濟方式等方面存在制度疏漏,無法有效回應對于網絡暴力問題的治理需求。積極推進網絡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轉型及立法體系建構,是纾解大陸網絡暴力治理困局之關鍵。

她認為,《規定》在性質上屬于部門規章,位階相對較低,無法規定網絡暴力治理涉及的民事、刑事問題,難以統攝相關部門法中的分散性條文。是以,網絡暴力治理法治化轉型在下一階段的重點工作,就是推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一部專門規制網絡暴力的領域性法律《反網絡暴力法》,搭建網絡暴力治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架構,完善網絡暴力治理配套法律法規制度。

近年來,周兆成也多次呼籲大陸推出一部全面系統的《反網絡暴力法》。不過,現階段是否有必要出台這樣一部法律,在法律界有着不同的觀點。

王四新直言,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網絡暴力的懲治和對受害人的救濟措施已相對完善。制定新法,也要考慮立法成本和司法成本,在他看來,目前階段不宜動用立法程式去制定專門的法律,“想通過立法方式來解決網暴問題,是把網暴這個複雜的社會問題給簡單化了。網暴涉及網際網路錯綜複雜的傳播機制和内容生态,涉及我們執法力度和執法力量能不能跟得上,同時也反映現實社會中人們的情感變化,不是通過立法就可以解決的”。

鄭晶晶也認為,立法需謹慎,要避免過度立法,關于制定《反網絡暴力法》的必要性,還需進一步論證。

正如王四新所說,網暴治理是一個綜合性、系統性工程。《規定》的落地效果如何,還要看實施後各部門的重視程度、配合程度,以及平台責任的履行程度等。

發于2024.7.1總第1146期《中國新聞周刊》雜志

雜志标題:懲治網絡暴力法規再趨嚴

記者:周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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