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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律問答·惡意串通行為:房價從160萬降到39萬是否可不還房貸

作者:法能量傳遞
近日,某自媒體披露:天津市武清區某樓盤的房價從160萬跌到39萬,有人設問:“160萬房降到39萬可以不還房貸嗎?”證成可不還房貸結論的難點在于:行業惡意串通不被裁判者采信,如何證成還需從房價如何被炒高說起。
今日法律問答·惡意串通行為:房價從160萬降到39萬是否可不還房貸

今日法律問答:惡意串通行為

一、禁止集體建設用地建商品房的原因

修訂前的《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内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據此,集體建設用地所建房屋被稱為“小産權房”,不少地方“嚴打”小産權房,如,被認定為非法建築物等。有人可能要問,社會主流觀點為何禁止集體建設用地建商品房?

從本質觀察,集體經濟組織強大不利于社會資本。例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外資加入專業合作社受到成員數額的限制,第二十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土地資源優勢,允許其開發商品,社會資格可能與商品房開發“沾不上邊”。

從微觀分析,不少人寄希望于将來的法律、行政法規減免國有建設用地續期費用的繳納。例如,《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而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上述兩個原因的結論,社會主流觀點禁止集體建設用地建商品房,而《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是有一部有時代局限性的法律,如,本法的制定目的是“促進房地産業的健康發展”,而其健康發展便是營利為目的,如,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據此,第九條禁止集體建設用地開發商品房。

二、房價被炒高的原因

房價被炒高還應當從法律、政策,實踐執行等方面尋找。法律上的原因如,《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句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财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據此,沒有房地産的“崛起”,城市建設可能也沒有今天這樣的局面;從公平的角度觀察,城市人倘若看不起農村人可能缺乏基本的配置設定正義。

政策上的原因如,貸款利率政策将住宅用房升至5.0%以上,且不允許集體建設用地設定抵押貸款。住宅用房利率升至5.0“版本”,意味着全款貸款購買商品房,三十年後又“創造”了一個新的房地産業,如,貸款利息超過本金。金融資本能獲得開發商的利潤,房子豈不越來越高?

實踐執行上的原因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前半句規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標明”。據此,不動産征收人不能指定評估機構,但實踐執行上卻是相反。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不能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拆遷利益重大,房價不斷上升。

今日法律問答·惡意串通行為:房價從160萬降到39萬是否可不還房貸

房價被炒高的原因

三、惡意串通行為的認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理論将本條的内容概括為: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進行某種民事法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損害。但如何證成則需要增加若幹個連結:

第一,行為人與相對人須有共同的利益。房地産開發商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共同利益,如,住宅用房利率升至5.0%以上。

第二,行為人與相對人須有惡意。房地産開發商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不同的方式宣傳,房價還要上升即為惡意,如,按揭貸款的房價評估等。

第三,行為人與相對人互相串通。房地産開發商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按揭貸款便是典型的互相串通,如,貸款人為房地産開發企業指定。

第四,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以天津市武清區某樓盤的房價為例,2019年83平方米的房價160萬,目前跌至39萬完全可以評價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今日法律問答·惡意串通行為:房價從160萬降到39萬是否可不還房貸

惡意串通行為的認定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上述證成僅是從理論方面的探讨。在實際司法實踐中,房地産、銀行等處于強勢地位,如,客戶将資金存放銀行,資金遭他人盜竊,銀行不承擔責任。據此,“兩強”惡意串通,裁決者不會采信。

2019年《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九條已作了修訂,即,增加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裡的法律,是指《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據此,人民群衆戶有所居不僅能夠實踐,且房價也不會再繼續“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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