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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錢後離婚“淨身出戶”,名下無财産法院如何執行?判了!

作者:北京海澱法院

前腳向朋友借款30萬元,

後腳就與妻子離婚,

并一紙協定将夫妻共有财産

全數劃歸妻子名下,

等到被法院執行時早已無可執行财産。

逃避債務還能這麼玩?

近日,

浏陽市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

債權人代位析産糾紛案。

男子借錢後離婚“淨身出戶”,名下無财産法院如何執行?判了!

2017年11月、2018年2月,柳某先後向朋友喻某共計借款30萬元,但僅償還部分借款後即不再還錢。2023年8月,浏陽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确認柳某尚欠喻某借款本息共計38萬元。

判決生效後,柳某并未按判決要求履行相應還款義務。喻某遂于同年10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提供了柳某可供執行的财産線索——位于長沙縣的商品房一套。然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卻發現,該房産并不在被執行人柳某名下,也未發現柳某有可供執行的财産。

原來,2018年10月,柳某和妻子羅某即辦理了離婚登記。蹊跷的是,離婚後兩人仍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兩套面積均等的商品房,在雙方簽署的《離婚協定書》中約定均歸女方羅某所有,債務卻由柳某一人承擔。

氣憤的喻某向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請求撤銷柳某在離婚協定中無償向羅某贈與房産份額的行為,并确認柳某對登記在羅某名下的兩套商品房均享有50%的份額。

男子借錢後離婚“淨身出戶”,名下無财産法院如何執行?判了!

浏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雖然産權登記在羅某一人名下,但該房屋系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應視為雙方的共同财産。在無證據證明柳某對共同财産應不分或少分的情況下,應根據共同财産等分原則,依法确認雙方對涉案房産各自享有50%的份額。

此外,在柳某與羅某通過簽訂離婚協定處分其共同财産之前,喻某對柳某已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現柳某在欠付喻某較大數額債務的情況下,将其應享有的共同财産份額以簽訂離婚協定的形式無償贈與給其妻子羅某,該行為明顯具有轉移财産、逃避債務的故意,客觀上将導緻柳某償還債務的能力顯著降低甚至喪失,損害了債權人喻某的合法權益。

同時,喻某對柳某的債權已經得到生效判決的确認,且喻某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柳某未履行債務,亦未主動明析案涉房産份額的情況下,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喻某有權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産訴訟,以明析柳某、羅某在夫妻共同财産中的産權份額。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柳某通過與羅某簽訂《離婚協定》将某一涉案房産無償贈與給羅某的行為,并确認柳某對登記在羅某名下的某一涉案房産享有50%的份額。

男子借錢後離婚“淨身出戶”,名下無财産法院如何執行?判了!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債務人明知身陷債務訴訟,仍通過離婚不當分割或者無償贈與、低價轉讓等協定方式轉移财産,企圖“淨身出戶”逃避債務。遇到這些逃避債務的情形,債權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财産處分約定,以實作自身債權,但撤銷權的行使範圍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離婚協定中關于财産和債權債務的配置設定不具有人身屬性,本質上屬于意思自治的範疇,是以,當出現債務人在離婚協定中約定将财産全部歸一方所有并以此來逃避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撤銷離婚協定中關于财産部分的約定。

在審判執行實踐中,常出現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财産、共有财産盤根錯節等不利執行的情形,使債權人的勝訴利益難以及時實作。“債權人代位析産糾紛”是近年來出現的一個新民事案由,系由申請執行人在強制執行階段提起的輔助性訴訟,已成為破解共有财産執行僵局的有利手段。在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财産可供執行,卻将共有财産登記在他人名下,而被執行人及其他共有人拒絕析産以供被執行人清償債務的情形下,申請執行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被執行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财産進行析産。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财産等方式無償處分财産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作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當機财産的規定》

第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财産,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當機,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定分割共有财産,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當機的效力及于協定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的查封、扣押、當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産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産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财産的執行。

來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