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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協文替黃亦玫辭職,合法嗎?

作者:奉化檢察

近日,

聚焦女性成長的電視劇

《玫瑰的故事》

引發熱切讨論。

方協文替黃亦玫辭職,合法嗎?

劇中,出生于書香世家的黃亦玫(劉亦菲 飾)熱愛藝術,大學畢業工作後,與合作夥伴莊國棟(彭冠英 飾)相識相愛,但二人最終分道揚镳。之後,黃亦玫決定重返校園求學深造,畢業後,與學長方協文(林更新 飾)步入了婚姻殿堂,但因不同的理念想法,最終選擇了離婚。創業後的黃亦玫,遇到了自己的靈魂伴侶傅家明(霍建華 飾),可傅家明隻剩幾個月的生命,兩人這段愛情最終以生死離别畫上句号。但黃亦玫沒有就此消沉,她還是一如既往地為活出更精彩的自己而努力着。

本期【追劇普法】

帶大家一起來看

《玫瑰的故事》中

都有哪些法律問題!

01

方協文替黃亦玫辭職,合法嗎?

黃亦玫和方協文結婚後,本以為幸福生活就此展開,但随着黃亦玫懷孕,方協文的處處照顧變成了處處控制。黃亦玫因疑似子痫入院觀察,便讓方協文替她向機關請假,結果方協文沒和黃亦玫商量,自作主張替黃亦玫辭了職。

未經本人同意,能替他人辭職嗎?

員工的家屬代為辭職的行為是否有效,要區分家屬是否有相關代理權,以及辭職是否為員工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導緻無效的情況進行判斷。

劇中,方協文未經黃亦玫同意擅自代她進行辭職,顯然是無效的。但若後期在機關的确認下,黃亦玫對方協文代為辭職一事進行追認或者未表示反對并配合辦理相關離職手續,這時可以認定方協文代為辭職的行為是有效的。

02

方協文替黃亦玫辭職,合法嗎?

蘇更生16歲時曾被繼父強奸,而她的親生母親不僅沒有替她做主,反而責怪蘇更生。長大成人後,蘇更生自食其力,立足北京,但也沒能擺脫家庭的魔爪,家裡大事小事都找蘇更生出錢出力。一次,蘇更生的媽媽打來電話,說蘇更生的繼父開車出了事故,找蘇更生要錢。

對于“吸血鬼”一樣的原生家庭,贍養的法定義務是什麼?

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父母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作為子女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不能因父母曾經的過錯而不盡贍養義務,這種法定義務是不附加條件的。

從法律角度來講,履行贍養義務并不以父母“一碗水端平”為前提,法定的免除贍養義務也非常嚴格,包含以下三種情形: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能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準的;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父母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遺棄子女等行為的。

然而,從情理上講,劇中的蘇更生從未得到父母的關懷,成年後更是被“吸血父母”自私地當作一台行走的“提款機”,種種行為早已破壞了家庭和睦。

03

方協文替黃亦玫辭職,合法嗎?

年幼時曾遭遇繼父侵害的蘇更生沒能得到母親的幫助。多年後,蘇更生的繼父因猥亵鄰居家6歲的小女孩被鄰居發現,報了警,蘇更生為了将作惡多端的繼父送進監獄,作為曾經的受害者證明了繼父是慣犯。

猥亵、強奸幼女,有何法律後果?

對于性侵犯罪,法律采取從嚴懲處的原則。大陸刑法規定,奸淫幼女的應當從重處罰,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加重處罰,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員及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實施強奸的,更要從嚴懲處。對猥亵兒童罪,則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要加重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劇中,蘇更生繼父猥亵兒童多人,并且曾強奸蘇更生的行為,符合加重處罰的情形,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根據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複,所需的相關費用,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

04

方協文替黃亦玫辭職,合法嗎?

黃亦玫懷孕後,因為方協文阻撓一直沒有外出工作。直到孩子準備上幼稚園時,黃亦玫才找工作,還沒入職,就被方協文自作主張找了借口替黃亦玫拒絕了這個工作邀約。之後,方協文實時監控妻子的行蹤,甚至在黃亦玫的手機上裝定位軟體。

跟蹤、控制家庭成員,違法嗎?

如果未經同意,擅自在對方手機上安裝定位裝置,屬于侵犯隐私權的行為,需要承擔停止侵權、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的民事責任。

而對家庭成員的精神侵害、人身自由控制等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吓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其中,精神暴力包括侮辱、诽謗、散布隐私、威脅、跟蹤、騷擾等行為。若遭遇家庭暴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今天的追劇普法就到這裡

下期【追劇普法】

我們不見不散~

感謝《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中銀(臨沂)律師事務所主任胡月麗律師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援!

作者|鄒星宇

視訊|李唯祎 範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