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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半夜給熟睡的嬰兒喂安眠藥,被發現後竟起訴雇主?法院判了

自從育嬰師史大姐開始照顧孩子,原本每夜都要驚醒數次的嬰兒,再未在夜間驚醒過。寶媽柯媛(化名)在無意間發現,史大姐的哄睡秘訣,竟與其喂給熟睡孩子的飲用水有關。

又一次發現育嬰師史大姐淩晨2點給熟睡的小寶喂水後,柯媛當場提出,要翻查史大姐的小包。在史大姐的小包裡,柯媛發現了一整瓶谷維素片。這種藥物成分,最終被在小寶當晚的飲用水中檢測了出來。

面對寶媽的質問,史大姐卻一口咬定,谷維素是因為照顧小寶精神不佳,買給自己吃的。史大姐不僅不承認自己投放了藥物,還将柯媛一家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尚未支付的勞務費4620元。

月嫂半夜給熟睡的嬰兒喂安眠藥,被發現後竟起訴雇主?法院判了

每晚要醒來三四次的嬰兒不再夜啼

柯媛是一位“80後”寶媽。為了照顧好剛出生幾個月的兒子小寶,柯媛通過某公司雇傭了育嬰師史大姐,并以每日308元的日薪,向其支付工資。

作為住家育嬰師,史大姐的工作包括陪伴孩子睡覺、照顧小孩全天的起居生活等。雙方在簽訂的《某某公司居間協定書》中約定,史大姐在帶小孩的過程中,特别要注意安全。有意造成孩子不必要傷害的,由史大姐負責。如果史大姐造成的傷害、損害的财物超過了她的工資,史大姐必須承擔無限責任。

2022年7月,史大姐開始負責照顧小寶。在史大姐的照顧下,柯媛驚奇地發現,自己照顧時睡眠很淺、每晚都要醒來三四次的小寶,睡眠品質突然提高了。他可以一睡一整夜 ,基本不會在夜間醒來。

突然變得安靜的嬰兒,引發了柯媛作為母親本能的不安。她經過多次觀察發現,史大姐有個習慣,那就是在每天淩晨2點鐘時,準時給熟睡的小寶喂水。明明孩子在熟睡,為何史大姐卻要在這個時間無故喂水呢?2022年8月17日,在又一次看到史大姐在淩晨2點給小寶喂水後,柯媛直接問了出來。

當晚,史大姐的回答,更加加深了柯媛的顧慮。明明小寶一直在熟睡,史大姐卻向柯媛解釋,她喂水是因為小寶在大哭。當晚,态度強硬的柯媛,翻查了史大姐的小包。在史大姐的小包中,柯媛發現了一瓶谷維素片。

公開資料顯示,谷維素片主要用于神經官能症、經前期緊張綜合症、更年期綜合症的鎮靜助眠。藥品的使用注意事項中強調, 孕婦、哺乳期婦女應在醫師指導下使用。兒童必須在醫生指導和成人監護下使用。

嬰兒飲用水中被檢測出谷維素

發現這瓶藥物後,柯媛立即選擇了報警。民警到場後,将小寶使用的保溫杯、奶瓶和谷維素片均帶到了派出所。由于谷維素片并不屬于毒品,不在公安機關司法檢測中心的檢測範圍之中。于是,在警方的建議和見證之下,2022年8月25日,柯媛、史大姐和某第三方檢測中心簽署了《委托書》,對當晚寶寶的飲用水進行了成分檢測。

9月13日,某公司出具了《測試報告》,報告顯示,檢測樣品中含有0.35mg/kg的谷維素。

對于這個結果,史大姐表示不能接受。在她看來,這個結論與檢測過程中的不規範操作息息相關。她指出,這家公司提取液體的流程并不規範。檢測人員使用了一個内含少量液體,來源不明的礦泉水瓶作為了提取樣品的容器。她認為,這樣不規範的提取方式,會導緻送檢樣品受污染。這則《測試報告》無法證明,小寶當晚喝下的飲用水中,含有谷維素成分。

育嬰師起訴雇主索要勞務費

在史大姐的口中,事件呈現出來了另外一個版本。史大姐說,她私人物品中的谷維素,本是她因為照顧小寶壓力過大出現失眠後,為了保證工作狀态,給自己買的。小寶不再夜啼,是因為她在向家政指導老師咨詢後,得到了有效的建議。指導老師告訴她,給孩子喂水有助于緩解孩子夜間的哭鬧。

2022年8月17日,史大姐在被孩子的哭鬧聲吵醒後,給孩子喂了水。誰知,卻被雇主柯媛指責為給孩子喂藥。柯媛的無故報警,直接導緻了史大姐無故被派出所留置了12個小時。8月18日,因為柯媛的不滿,史大姐不得不從雇主家中搬離。

史大姐認為,按照日薪308元計算,雇主一家目前還拖欠着她15天勞務費,共計4620元。是以,史大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柯媛向其支付勞務費4620元。

在訴訟過程中,寶媽柯媛提出反訴。寶媽一家認為,史大姐作為育嬰師,為了能夠輕松工作,違背了職業道德,突破底線在嬰兒的飲用水中投放谷維素片,其行為對孩子的神經發育造成了重大影響。是以,史大姐不僅不應收取勞務服務報酬,還應為其造成的重大損害,賠償柯媛一家醫療費、營養費、律師費等一萬六千餘元。

法院:擅自給嬰兒喂食安神藥物

嚴重違反人身安全保障義務

上海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史大姐在提供育嬰服務的過程中,是否給小寶的飲用水中加入了谷維素藥物。根據在案證據,柯媛一家在懷疑史大姐投放藥物後,立刻報了警。民警出警後對涉案水杯等進行了暫存。是以,涉案相關物證真實可信。但是,某檢測公司在提取樣品檢測過程中,程式存在不當,影響了《測試報告》的證明效果。

值得指出的是,本案所涉檢測并非司法鑒定,是以不應嚴格适用程式不當情況下的證據排除規則。檢測結果顯示,提取樣品确實含有了谷維素成分。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雇主柯媛或檢測機構有誣告史大姐的必要。是以,檢測樣品受污染的可能性并不大。法院認為,該《測試報告》仍具有一定的證明力。

根據民事證據蓋然性證明力認定原則,法院認為,可認定史大姐在給小寶喂水時,在水中加入了谷維素藥物。育嬰師在缺乏必要、合理性的情況下,未經寶媽同意,擅自給嬰兒喂食安神藥物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是以,柯媛一家有理由拒絕履行支付服務費的合同義務。最終,經過綜合考量,法院判令,育嬰師史大姐,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寶媽一家醫療費、護理費、中介費、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共計約1萬元。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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