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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110萬!這起米線生産商實施橫向壟斷案,判了

賠110萬!這起米線生産商實施橫向壟斷案,判了

“米線”可謂是所有雲南人的“心頭好”

米線生産商該不該實施橫向壟斷?

這起有關“米線生産”的協定案判了!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

8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争典型案例

其中1起反壟斷典型案例

就是發生在我市的

“米線生産商橫向壟斷協定案”

共有8家米線生産商

30多家米線中間商

300多家米線攤位商牽扯其中

賠110萬!這起米線生産商實施橫向壟斷案,判了

基本案情

米線生産商雲南易某潤滇米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某潤滇公司)起訴主張,雲南潤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某公司)聯合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為人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商品價格、聯合抵制交易的橫向壟斷協定,導緻易某潤滇公司經營困難,最終停止米線生産加工,請求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合理開支2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被訴壟斷行為人達成但未實施固定商品價格橫向壟斷協定,未達成聯合抵制交易協定,判令連帶支付易某潤滇公司2萬元合理開支,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易某潤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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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線廠通過簽訂購銷合同确定潤某公司從米線廠采購米線的統購價格,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為人再通過潤某公司股東會決議、調價通知等形式,分别固定了米線廠向米線攤位、中間商銷售水米線的零售價格、供貨價格,達成并實施了固定水米線價格的橫向壟斷協定。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為人還以潤某公司的名義與中間商達成合作協定、與米線攤位達成供貨協定,要求中間商和米線攤位隻能派送或銷售協定廠家生産的米線,如違反要求,則須向潤某公司支付5萬元違約金,同時協定廠家将聯合對該中間商、米線攤位實施斷供。前述購銷合同也約定,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線廠除自有業務外不得向潤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銷售,并要求簽訂購銷合同的米線廠不得接受中間商竄廠采購米線,否則處2-5萬元罰金。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為人還采用簽訂保證書、成立專門工作小組等措施,并通過設定相應的獎懲機制,互相督促確定聯合抵制交易協定的實施。上述行為導緻協定内的米線廠、中間商、零售攤位互相配合、層層鞏固,排除協定廠家之外的米線廠進入當地米線銷售市場,且在實施過程中針對性地重點排擠、打壓易某潤滇公司,實施了聯合抵制的橫向壟斷協定并排除、限制了市場競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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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潤滇公司沒有提供可證明其損失的相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訴壟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被訴壟斷行為的持續時間、對易某潤滇公司的影響等因素,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潤某公司賠償易某潤滇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0萬元,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為人對潤某公司承擔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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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固定商品價格、聯合抵制交易的橫向壟斷協定案件。本案裁判通過對被訴壟斷行為的細緻分析,闡明了具有競争關系的數個經營者聯合抵制具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經營者時所采取的橫向、縱向交錯的合同措施安排,認定案涉聯合抵制交易構成橫向壟斷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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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線是深受雲南當地人民群衆喜愛的日常生活消費品,本案裁判通過辦好關乎群衆切身利益的“關鍵小事”,彰顯反壟斷法治精神,對規範民生領域的壟斷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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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價格沒變,我們經常吃的。如果壟斷了,對于老百姓來說生活成本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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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看到過報道,壟斷不應該,市場應該是公開的,公平競争,壟斷是不對的。如果壟斷以後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壟斷了價格會上漲,還是要公平競争,市場要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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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8099999街頭巷尾

部分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央視新聞

編輯:李彤

編審:李菁

終審: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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