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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補償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區分三種情形

離職補償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區分三種情形

員工從原任職或受雇機關離職,有的屬于合同未到期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也有合同到期後未再續簽勞動合同。機關給與離職員工的離職補償的個人所得稅應區分以下三種情形:

一、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所發放的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通常是根據勞動者在本機關工作的年限來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這裡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機關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财稅〔2018〕164号)規定,個人與用人機關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機關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适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舉例:2023年3月,A公司因為增效減員與已經在機關工作10年的張某解除勞務合同,公司支付張某一次性補償金25萬,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萬元,則張某應該就該項一次性補償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一次性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6*3=18萬元),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單獨适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超過部分為:250000-180000=70000

按照綜合所得稅率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20;

應交個人所得稅=70000*10%-2520=4489元

二、員工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所發放的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機關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用人機關保持或者提高續簽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沒有補償金。合同到期後用人機關不再續簽的經濟補償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一樣的。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準等。

财稅〔2018〕164号文的前身是财稅〔2001〕157号文,财稅〔2001〕157号文的頒發目的是支援企事業機關等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定。财稅〔2018〕164号文隻是平移财稅〔2001〕157号文的相關政策。是以,現行關于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稅收優惠政策,僅适用于個人與用人機關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不包括其他情形。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與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存在一定差別。個人與用人機關解除勞動關系,将會導緻個人原本擁有的長期穩定工作被迫中止,事前難以預期,個人需要重新尋找新的工作,在此情形下,用人機關給予的經濟補償金,主要用于彌補個人的經濟損失;而個人與用人機關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屬于正常市場行為,個人提前會有一定心理預期,可以提前做好準備。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獲得補償金的稅收處理問題,稅務總局曾明确答複由于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終結,機關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适用《》(财稅〔2018〕164号),對這部分收入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以,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所發放的補償金不屬于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應在發放當月合并工資薪金計稅。

三、員工離職後所發放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機關因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義務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機關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機關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機關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定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在涉及到競業限制的經濟賠償金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限額規定,即要求該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前十二個月内所獲得的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可以作為競業禁止對象的主要有以下五類人: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秘密;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秘密;3、進階營銷人員,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戶資源;4、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财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裡;5、重要資訊員,企業内的各種調研資料等都掌握在他們手裡。

根據《》(财稅〔2007〕102号)的規定,将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作者:紀玮;來源: 中彙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本文内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确。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擷取适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内容行事。本号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