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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指尖普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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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指尖普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廣播電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公德心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經1997年8月1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97年9月1日施行;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廣播電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公德心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采編、制作、播放、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等活動。

第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确的輿論導向。

第四條 國家發展廣播電視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需要和财力逐漸增加投入,提高廣播電視覆寫率。

國家支援農村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國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邊遠貧困地區發展廣播電視事業第五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第六條 全國性廣播電視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并在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活動。第七條 國家對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機關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第八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設立規劃,确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總量、布局和結構。

本條例所稱廣播電台、電視台是指采編、制作并通過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機構。

第九條 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技術裝置;(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場所。

審批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的廣播電視建設規劃和技術發展規劃。

第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其中教育電視台可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

國家禁止設立外商投資的廣播電台、電視台。

第十一條 中央的廣播電台、電視台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地方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逐級上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準許後,方可籌建。

中央的教育電視台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準許。地方設立教育電視台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逐級上報,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稽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準許後,方可籌建。

第十二條 經準許籌建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和廣播電視技術标準進行工程建設。

建成的廣播電台、電視台,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證。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台名、台标、節目設定範圍和節目套數等事項制作、播放節目。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台變更台名、節目設定範圍或者節目套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台變更台标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準許。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變更台名、節目設定範圍或者節目套數的,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準許。

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出租、轉讓播出時段。

第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終止,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申報,其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收回。

廣播電台、電視台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準許,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稽核,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審批。

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機關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六條 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沖擊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損壞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設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章 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

第十七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對全國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按照國家的統一标準實行統一規劃,并實行分級建設和開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

組建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包括充分利用國家現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種網絡資源,應當確定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品質和暢通。

本條例所稱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由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包括差轉台、收轉台,下同)、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站)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等構成。

第十八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指配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并核發頻率專用指配證明。第十九條 設立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微波站、衛星上行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發的頻率專用指配證明,向國家的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台執照。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發射、轉播廣播電視節目。

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經核準使用的頻率、頻段不得出租、轉讓,已經準許的各項技術參數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辦節目和插播廣告。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機關承擔。

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的工程建設和使用的廣播電視技術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工程竣工後,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和管理。

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的規劃、建設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準許後實施,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準許後實施。

同一行政區域隻能設立一個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有線電視站應當按照規劃與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覆寫網聯網。

第二十四條 未經準許,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播放節目。第二十五條 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衛星空間段資源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廣播電台、電視台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稽核準許。

第二十六條 安裝和使用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領許可證。進口境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解碼器、解壓器及其他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機關和個人侵占、哄搶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的設施。第二十八條 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侵占、幹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不得擅自截傳、幹擾、解擾廣播電視信号。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采取衛星傳送、無線轉播、有線廣播、有線電視等多種方式,提高農村廣播電視覆寫率。

第四章 廣播電視節目第三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準許的節目設定範圍開辦節目。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台、電視台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準許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關制作。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機關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提高廣播電視節目品質,增加國産優秀節目數量,禁止制作、播放載有下列内容的節目:(一)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四)洩露國家秘密的;(五)诽謗、侮辱他人的;(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内容,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播前審查,重播重審。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新聞應當真實、公正。第三十五條 設立電視劇制作機關,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準許,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後,方可制作電視劇。

電視劇的制作和播出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第三十七條 地方廣播電台、電視台或者廣播電視站,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轉播廣播電視節目。

鄉、鎮設立的廣播電視站不得自辦電視節目。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節目預告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确需更換、調整原預告節目的,應當提前向公衆告示。第三十九條 用于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必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準許。用于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廣播電視節目,必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審查準許。

向境外提供的廣播電視節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時間與廣播電視節目總播放時間的比例,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第四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以衛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必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準許。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廣告,不得超過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播放公益性廣告。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換特定節目或者指定轉播特定節目的決定。第四十四條 教育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播放各類教育教學節目,不得播放與教學内容無關的電影、電視片。第四十五條 舉辦國際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準許,并由指定的機關承辦。舉辦國内區域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準許,并由指定的機關承辦。第四十六條 對享有著作權的廣播電視節目的播放和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教育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寫網、廣播電視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裝置,并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設立廣播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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