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自:《人民之友》雜志2024年第10期
“路虎女司機逆行插隊打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嗎?
主持人:
日前,“路虎女司機逆行插隊打人”事件引發網友廣泛關注和熱議。8月28日,女司機王某駕駛白色路虎越野車在山東青島市崂山區青山村觀景台附近馬路逆行插隊不成,追尾前方大巴車。該女子下車後遷怒對向正常行駛的司機林某潤,瘋狂辱罵,連扇對方耳光,被打司機口鼻流血,并未還手。
8月29日,青島市警察局崂山分局釋出公告,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元的處罰。
9月3日,青島市警察局通報說明了此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以及相關網傳資訊的核查情況。通報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王某駕車逆向行駛行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駕駛證一次記3分;林某潤損傷程度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王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表示悔過,書寫《道歉書》向林某潤緻歉,表示願意承擔林某潤的醫療費用并賠償損失。
這場鬧劇不僅讓當事人成為了網友熱議的對象,更是引發了公衆對于社會公平正義的深思。網民熱議若林某潤還手是否構成互毆?王某如此嚣張底氣何在?對王某的處罰是否過輕?如何才能建構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讓法不能向不法低頭,讓公衆勇于依法捍衛自己的權利?
袁平(讀者):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公平正義是人類的共同價值追求。青島女司機“違法”逆行,與“守法”正向行駛的林某潤發生剮蹭之後,迎來的不是違法者向守法者的歉意,卻是違法者的嚣張态度。一石激起千層浪,輿論場上展開“火熱”讨論的背後是群衆對于公平正義的樸素渴望。
人民有所呼,司法必有應。公安機關的兩次通報還原事件細節,對網友質疑的焦點問題及時作出回應,并對部分不實資訊進行辟謠。在輿論的旋渦中,起到了明辨曲直、樹規立範的作用。“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義是最強的力量”,執法者在辦案過程中不僅要尊重人民群衆的樸素公平正義觀,更要深刻把握好、踐行好其中的“公平正義”要求,讓法律及其展現的正義不再抽象與遙遠。無獨有偶,前段時間,女子開使館牌照車輛因違規停車引發糾紛後稱有外交豁免權的事件,警方的及時查處通報與回應,讓大家看到法律之内沒有“特權”,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作”。
“法律的權威來自哪裡?來自老百姓最樸素的情感期待。”正是執法者在辦好一次次“小案”中,讓公平正義可觸可感可信,凝聚了群衆對公正的信心、對法治的信仰。
讓嚣張者受罰,讓守法者伸張正義,才能建構良好法治環境,夯實“公道自在人心”的法治共識,讓法治為公平正義保駕護航。
陳平凡(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董事長、進階合夥人、主任)
王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路虎女司機逆行插隊打人”事件在輿論場持續發酵,公衆對該事件的憤怒情緒可以了解,但在法律層面上,我們需要冷靜分析,確定法律的适用公正合理。筆者将從法律角度探讨為何該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進一步闡述相關法律條款和适用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行為人實施了随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行為人實施了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行為;行為人實施了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在本案中,雖然王某的行為确實存在毆打他人的事實,但是否構成“情節惡劣”以及是否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其他構成要件,筆者是持否定态度的。王某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于尋釁滋事行為的構成要件。
從案件性質來看,案件是由于行車糾紛引發的,而非無故生事或故意挑釁他人。
從行為動機來看,王某的辱罵和毆打行為是因逆行與林某發生沖突後産生的,而非出于尋釁滋事的動機。
從法律規定上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尋釁滋事行為通常需要具備無事生非、随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等情節,而本案中王某的行為主要是因交通糾紛引發,不完全符合這些情節。
筆者認為,王某的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其行為更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而非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具體來說,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毆打他人的行為有明确的處罰規定,通常是處以拘留和罰款。
法律的适用要強調比例原則和寬嚴相濟的處理方式
在處理類似事件時,我們應盡可能将人民内部沖突通過道德和法律層面解決。法律的适用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即處罰應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适應。在本案中,王某的行為雖然不當,但并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較為合适。動辄适用刑法條款,不僅可能導緻法律适用的過度嚴苛,還可能引發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社會應當倡導中正寬厚的處理方式,通過教育和引導,促使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改正其不當行為。
在大陸古代,法律的适用也強調比例原則和寬嚴相濟的處理方式。如《唐律疏議》規定,對于初犯者應當從輕處罰,而對于累犯者則應從重處罰。這種立法精神在現代法律體系中仍有借鑒意義。
在《唐律疏議》中,有一則典故可以與本案相類比。唐代有一位官員因小事與他人發生争執,情急之下動手打了對方。雖然他的行為違反了法律,但由于情節較輕,最終僅被處以罰款和短期拘留。這一處理方式既維護了唐律的尊嚴,又避免了過度嚴苛的處罰。
在現代法學著作中,許多學者也強調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例如,著名法學家羅伯特·諾齊克在其著作《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中提出,法律應當盡量減少對個人自由的幹預,隻有在行為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時,才應當适用嚴厲的法律條款。諾齊克的觀點與本案的處理方式不謀而合。王某的行為雖然不當,但并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适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既能維護社會秩序,又能避免對行為人造成過度的法律懲罰。
尋釁滋事罪的适用不應過于寬泛
在法學界,尋釁滋事罪的适用一直存在争議。許多法學家認為,尋釁滋事罪的适用範圍不應過于寬泛,否則可能導緻法律的濫用和司法的不公。具體到本案,雖然王某的行為确實不當,但将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可能會導緻法律适用的過度嚴苛。
法學家們普遍認為,尋釁滋事罪應當嚴格限定在那些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行為中,而不應将一些相對輕微的違法行為納入其中。這樣既能保證法律的公正性,也能避免對行為人造成過度的法律懲罰。
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學》中對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和适用範圍有詳細的論述,強調該罪名應嚴格限定在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中。高銘暄教授在《中國刑法學》中也對尋釁滋事罪的适用範圍進行了探讨,認為不應将輕微違法行為納入其中。
綜上所述,王某的行為雖然不當,但從法律角度來看,不宜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從情感的角度來說,此次事件之是以引發全網圍觀,乃至于成為一堂法治讨論課,正是它折射了一些人的傲慢與權力欲,讓人深惡痛絕,同時,也反射出公衆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們需要共同維護一個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讓每個人都能安心生活,不必擔心無端遭受欺淩。
來源:芙蓉律師事務所
作者:王泸玉
編輯:劉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