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述】
2022年6月15日,周某因反複腰痛、雙下肢感覺麻木、跛行明顯等到某醫院就診,某醫院查MRI示:腰4-5椎間盤變性伴突出,繼發椎管狹窄,收住周某入院。某醫院于2022年6月17日對周某實施氣管插管全身麻醉+局部浸潤麻醉下行後路經椎間孔腰L4/5椎間盤切除椎管擴大減壓椎間植骨融合椎弓根螺釘内固定術+術中神經電生理監測。
術後第四天周某出現下肢無力感加重,告知某醫院,後經周某反複多次催促,某醫院的相關醫生僅是潦草告知周某家屬可能系脊髓炎複發導緻的,并多次推脫與本次手術治療無關聯。術後至今,周某一直無法下地行走,特别是右下肢根本無力,一直無好轉迹象。
【原告認為】
手術前某醫院明确告知周某稱入院時的症狀就是腰椎間盤突出症導緻的,聲稱該手術無任何風險,通過手術治療達到完全可以行走的健康狀态。現卻發生術後無法行走的後果且導緻周某可能留有終身殘疾,周某根本無法接受現狀,并對今後生活存在太多的難處,精神壓力可想而知。
綜上,由于某醫院對周某實施的手術治療行為存在一定的診療過錯,直接忽略了周某曾經多次患脊髓炎住院某醫院治療的情況,現周某會留有終身殘疾,損害後果與某醫院的診療過錯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是以,某醫院對周某的各項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訴請某醫院賠償周某各項經濟損失計295170.09元。
【被告某醫院辯稱】
對周某在某醫院就診的診療經過沒有意見。鑒定費用應根據責任比例來進行分攤。精神撫慰金隻考慮兩到三千。根據鑒定報告,某醫院願意在15-20%範圍之内承擔賠付責任。
【鑒定結果】
被鑒定人周某,女,1959年出生,目前留有截癱(雙下肢肌力IV級),評定為八級殘疾;某省某醫院在對被鑒定人周某的診療過程中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存在過錯,與周某雙下肢截癱(肌力4級)的損害後果系次要原因。
【醫療過錯】
被鑒定人周某2010年、2011年曾先後兩次因“視神經脊髓炎”在某省某醫院住院治療(病案号為x),但醫方采集病史不全面,與患者及其家屬溝通不到位,存在明顯不足。院方直接行手術治療,導緻術後出現效果不理想的情況(患者經過麻醉、手術等創傷應激反應後,機體的免疫力進一步下降,也是發生急性脊髓炎的因素之一)。
認為某省某醫院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存在過錯,與被鑒定人術後第四天出現雙下肢肌力下降,繼發脊髓炎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被鑒定人周某術後第四天出現下肢無力感加重,至今康複1年餘仍未恢複正常。其目前雙下肢肌力下降的損害後果主要為其自身疾病脊髓炎的發生、發展、自然轉歸所緻。
【法院認為】
本案中某醫院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在周某曾在某醫院住院且病案号同一的情況下,未全面采集周某的病史,與患者及其家屬溝通不到位,而直接行手術治療,是引發周某急性脊髓炎的因素之一;
綜合考慮某醫院的過錯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風險、周某自身疾病脊髓炎等因素,本案酌情确定由某醫院對周某的各項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為妥。
原告損失合計658646.73元。根據上述責任比例,本院确定某醫院承擔損失197594.02元。鑒于周某八級傷殘的事實,本院确定某醫院應支付周某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元。
【判決結果】
2024年2月1日判決,某醫院賠償周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8372.19元。202094.02元。
【摘編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