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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網紅部落客和營運公司鬧掰了,短視訊賬号歸誰?

【以案普法】網紅部落客和營運公司鬧掰了,短視訊賬号歸誰?

  随着新業态的不斷發展,搞策劃、拍段子、直播帶貨成為網際網路和新媒體領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部落客有粉絲,營運公司有政策,雙方合作共赢,沒想到合作期間沖突頻發,還引起了一場關于賬号的“争奪戰”。前不久,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傳媒公司與網紅部落客解除合作協定、争奪賬号所有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葛某是一名美食部落客,以第一視角拍攝美食制作視訊,在短視訊平台擁有15萬粉絲。葛某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合作,簽訂的協定約定:“葛某将短視訊賬号交由公司營運,公司為葛某提供直播間建設、直播間營運、廣告推廣等營運服務……雙方任何一方單方面終止本協定視作根本違約,違約方視為自動放棄賬号使用權。”

  由于合作效果不佳,葛某遂單方面解除合作協定,并将涉案賬号帶走與他人合作。

  傳媒公司認為葛某單方面終止合作構成違約,依照合同約定,賬号應歸屬傳媒公司。葛某認為賬号系其實名注冊設立并營運形成人氣,根據網際網路實名制相關規則,不能予以轉移,應歸自己所有,雙方由此産生争議,傳媒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葛某返還賬号。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确定短視訊賬号歸屬時,除考慮短視訊賬号名義上的注冊人外,還應考慮賬号注冊、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實際情況,在尊重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基礎上,權衡賬号的經濟屬性和人身屬性,秉持誠實守信、物盡其用等原則,合理确定賬号的歸屬。

  關于賬号的人身屬性問題。短視訊賬号兼具财産屬性與人身屬性。人身屬性是指主播基于對賬号個性化使用而形成的粉絲流量,即粉絲流量與主播本人之間具有人身依附性。

  短視訊賬号作為直播帶貨、視訊推廣等新型零售模式的媒介,其賬号内的粉絲數量與粉絲粘性決定了賬号經濟價值的高低。是以,當賬号與主播之間人身依附性較強時,強行變更賬号歸屬,不僅會降低粉絲對賬号的認同度,新的營運者也很難進行直播帶貨、銷售商品等,導緻賬号經濟價值貶損,違反物盡其用和綠色原則。

  本案中,涉案賬号釋出視訊内容與美食制作相關,視訊中并無葛某本人出現,故賬号未形成以葛某為主的獨特辨別。粉絲對于賬号的喜愛,更多是基于視訊内容而非主播個人,故可以認定賬号與主播之間并未形成較強的人身依附性。

  關于賬号歸屬約定的效力問題。短視訊賬号屬于虛拟财産,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本案中,葛某與傳媒公司之間系合作關系,合作事項是共同營運賬号,合作目的是增強賬号變現能力,因而賬号歸屬是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關鍵因素。

  葛某和傳媒公司作為專業從事短視訊制作、營運的主體,對“違約方視為自動放棄賬号使用權”約定的内涵和後果是明知的,故可以認定賬号歸屬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約定内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

  綜上,鑒于葛某單方解除合同構成違約,且涉案賬号财産屬性強于人格屬性,涉案賬号權屬轉移并不會貶損其經濟價值,故依據雙方約定判決賬号使用權歸傳媒公司。

法官心語

  在依托網紅達人與傳媒機構營銷手段而快速發展的網絡平台經濟模式中,網絡賬号作為粉絲流量變現的重要載體,其商業價值和經濟價值日益凸顯,網絡賬号也成為主播與營運公司發生糾紛時的“兵家必争之地”。

  我們認為,網絡賬号作為兼具财産屬性與人身屬性的虛拟财産,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賬号歸屬方面,主播達人與傳媒機構争奪的是使用權。網絡賬号使用權的移轉,一方面應當尊重當事人約定,另一方面,應當根據賬号注冊、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實際情況,全面合理确定賬号的歸屬。

  當賬号人身屬性明顯強于其經濟屬性,其賬号的影響力是基于主播個人對特定群體的影響力,即離開主播将使該賬号經濟價值喪失或大幅減損,則不宜認定賬号權屬與主播分離,可用經濟賠償代替。反之,則可以根據當事人約定依法判定網絡賬号轉移。

專家點評

  近年來,随着短視訊興起,“網紅經濟”“流量經濟”持續發展。網絡主播與傳媒機構合作變現流量已經日趨成為“網紅經濟”重要組織形式。網絡平台賬号作為流量變現的重要載體,是網絡直播和傳媒機構合作的關鍵,凝結着雙方的智慧和投入,經濟價值日益凸顯。是以,網絡平台賬号成為雙方合作終止後競相争奪的對象,引發了大量的糾紛和訴訟。司法實踐中,因當事人對網絡賬号權益歸屬約定不同,法院考量因素依據不同等原因,導緻對賬号歸屬認定上存在較大分歧。

  審理本案的法院,通過對網絡賬号法律屬性分析,全面審視賬号流量變現的來源和營運投入,認定網絡賬号作為一種虛拟财産,具有人身屬性和财産屬性。如果主播基于對賬号個性化使用而形成的粉絲流量,與主播本人之間具有人身依附性,則賬号的經濟價值主要由人身屬性決定。如果賬号與主播個人依附性不強,其經濟價值是由賬号的内容、經營管理等因素決定,則賬号的經濟價值主要由财産屬性決定。

  基于此,在确定網絡賬号歸屬時,應充分審視賬号蘊含的價值,精準判斷賬号的人身屬性和财産屬性,以意思自治原則為基礎,優先尊重當事人合同約定,同時以效益原則為補充,依據人身屬性保留網絡賬号經濟價值,確定“物盡其用”,避免資源浪費。對于人身屬性強于财産屬性的網絡賬号,應當盡量保持賬号原有狀态,不宜将賬号權屬與網絡主播相分離。本案裁判對網絡賬号歸屬認定提供了指引,具有典型性和引領性,為促進網際網路直播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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