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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的認定與清償話題導入連帶債務評判标準話題總結

作者:斷續器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話題導入</h1>

《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男女雙方離婚時,其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償還。夫妻雙方的共同财産無法全部清償共同債務時,或者夫妻雙方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則先由雙方協商确認如何清償,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最終需要由人民法院判決确定具體清償方式。該條款描述的是男女雙方離婚後,在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如何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最終能否得到妥善的處理,該問題不僅涉及到男女雙方離婚後各自的權利義務配置設定,更涉及到對夫妻之外的債權人權益的有效保障,是以,如何平衡保護男女雙方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顯得尤為重要。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6">連帶債務</h1>

夫妻共同債務實質上屬于連帶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可分為三個類型:第一類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共同債務;第二類是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所負的共同債務;第三類是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所負的共同債務。接下來具體分析三個不同類型的夫妻共同債務的差別:

第一類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詞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展現的是“共債共簽”原則,該原則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比較大額的債務時,為了避免以後引起沒有必要的糾紛,應該加強形成債務前的風險防範意識,為了維護債權人自身的合法利益,盡量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第二類夫妻共同債務所述的“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夫妻一方在處理家庭日常事務時互為另一方的法定代理人,這既是婚姻的當然效力,更展現了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體。第三類夫妻共同債務中所述的“夫妻共同生活”含義比較簡單,在此不再贅述,但“夫妻共同生産經營”的情形則較為複雜,主要展現在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産經營,或者雖然是由夫妻一方做出的決定但已經獲得了另一方授權的事項。現實生活中如何判斷生産經營活動是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生産經營,還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活動中的作用、地位等進行綜合認定。

夫妻債務的認定與清償話題導入連帶債務評判标準話題總結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7">評判标準</h1>

如果将《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進行深入分析,就會發現該規定實際上包含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兩個評定标準:第一個就是夫妻共同生活,該标準主要側重于夫妻之間的内部關系。夫妻共同生活又可以劃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範圍以内以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範圍以外這兩個方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當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則推定為個人債務,債權人如果主張該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償還的,要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證明該債務的用途歸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二個就是夫妻共同生産經營,該标準主要側重的是夫妻外部關系。證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産經營的舉證責任也歸于債權人一方,如果債權人不能舉證或無法達到證明标準,則該債務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實踐中,部分債權人并不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産經營,但依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财産,法院此時也會面對兩難困境:一方面,如果認為該債務屬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則可能使夫妻共同财産成為逃避債務的港灣; 另一方面,如果認為夫妻共同财産應當償還該債務,則會對夫妻共同體的保障産生重大沖擊。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8">話題總結</h1>

《婚姻法解釋(二)》将夫妻共同債務等同于連帶債務,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都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會因為夫妻離婚後财産已明确做出分割而移轉,也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歸于消滅。因婚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對男女雙方而言都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該屬性不随财産屬性的轉移而轉移。如果男女雙方離婚,雙方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其财産正常進行分割,但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因婚姻關系的變動受到侵害,離婚雙方當事人所确定的财産分割内容僅在該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效,對債權人沒有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 178 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要求雙方或一方清償全部債務。

(作者 趙曉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