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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辛明律師為其辯護,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一、案情簡介二、辦案過程三、辯護思路四、辦案結果五、辦案心得

作者:庭立方刑事律師平台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一、案情簡介</h1>

圖們市警察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6年至2018年期間,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夏某1、賈某某、夏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預扣保證金、高額利息、介紹費等“行規”的方式,向張某某、劉某、李某等33名急需資金的借款人在圖們市、延吉市等地簽訂43份虛高借款合同,并讓上述借款人及其保證人拿着虛高的借款合同及借款拍照制造給付痕迹。後以張某某等上述33名借款人及其擔保人違約、無法償還借款或者到期後未按期還款及支付利息等理由向圖們市人民法院以虛高的借款合同及相關材料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償還本金及利息,經調解後向圖們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緻使張某某、劉某等借款人或者其保證人的工資卡或者财産被圖們市人民法院執行。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7">二、辦案過程</h1>

辛明律師對證據内容進行梳理,逐一确定每筆款項的合同金額、保證金額、利息以及實際到手的金額。根據查閱本案卷宗,總結案件争議焦點,由于“套路貸”并非法律概念,且屬于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興事物,是以對“套路貸”概念的界定以及對相關法律适用的了解便尤為重要。辛明律師通過行為分析、理論引用與案例檢索,總結出與“套路貸”相關的法律問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辯護路徑,努力争取不起訴的空間,積極為當事人争取合法權利。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8">三、辯護思路</h1>

1、“套路貸”并不等于詐騙,賈某某涉嫌的行為涉嫌“套路貸”的行為,但僅僅依據行為模式符合“套路貸”的某些行為特征就直接推定為詐騙罪缺乏法律依據。

2、本案中賈某某涉嫌的16筆借款,指控事實中大部分通過提起訴訟進行清收,不宜認定為詐騙罪。

3、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簽訂、款項傳遞過程中,賈某某沒有實施也未與人共同實施“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犯罪構成。

4、在借款合同簽訂前、簽訂時,賈某某都如實的向借款人和擔保人陳述的借款的合同金額、利息預扣、保證金收取以及違約的責任,而且賈某某及張某某、夏某1從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表示過不用償還,而且對未來将以合同标注借款金額起訴的後果進行了明确的告知,這些行為不足以評價為“虛構事實、隐瞞真相”。

5、在法院庭審中,賈某某均未到庭參加訴訟,張某某在法庭雖未如實陳述款項收支的真實情況,但這種行為妨礙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不宜認定為詐騙行為。

6、本案中以可以确認的實際到手金額來對比收回金額,賈某某一方的出借款大部分未收回,不符合詐騙罪取财的認定特征。綜上,辯護人認為賈某某無罪。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19">四、辦案結果</h1>

檢察院認為賈某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不符合起訴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賈某某不起訴。

<h1 class="pgc-h-arrow-right" data-track="20">五、辦案心得</h1>

本案對“套路貸”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張明楷提出,不能以“套路貸”概念取代犯罪構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指出:“‘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定,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稱謂。”顯然,《意見》并沒有将“套路貸”表述為“相關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而是表述為“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言下之意,一部分“套路貸”隻是一般違法行為,而不是說任何“套路貸”都構成犯罪。在認定犯罪的任何一個環節,都不得以非刑法概念取代刑法規定。倘若将一個非刑法概念直接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或者在查清事實之後,先得出有罪結論(或假定),後來沒有尋找到可能适用的刑法條文,卻依然根據非刑法概念定罪處刑,則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這一思路同樣可以為未來相同類型的案件提供理論與法律适用基礎。

賈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辛明律師為其辯護,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一、案情簡介二、辦案過程三、辯護思路四、辦案結果五、辦案心得

律師簡介:

賈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辛明律師為其辯護,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一、案情簡介二、辦案過程三、辯護思路四、辦案結果五、辦案心得

辛明,男,1980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2004年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獲得法學和公共事業管理雙學士學位,2008年成為執業律師,2016年獲得吉林大學法律碩士學位。現任盈科全國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盈科(長春)律師事務所股權進階合夥人,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吉林财經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法律碩士教育中心兼職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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