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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A錢妻子1萬元後被發現貸款,法院:離婚後歸還

作者:南方都市報

南都新聞記者趙青記者劉雅還債錢,天上地,但夫妻離婚後的婚姻貸款怎麼算賬?近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公開了一起相關案件。

董女士和駱家輝于2014年1月28日登記結婚,2017年6月1日,董女士從她的賬戶中轉入駱家輝的賬戶43萬元,用于建造新房子。

董女士随後發現了情況,并要求駱家輝先生,駱家輝于2018年3月5日向董女士發出了借方通知書,稱她已經借了1萬元并償還。2018年8月30日,駱家輝簽發了另一份證明,稱56萬元,包括上述43萬元,是董女士的錢。

2019年8月26日,董女士與駱家輝律師被白雲法院庭審,因上述1萬元未辦理,董女士在另一起案件中起訴駱家輝,要求他償還1萬元貸款。

駱家輝反駁說,這張紙條是在董女士的威脅下制作的,并不是他的意思。

法院認為,駱家輝從他的賬戶中提取了1萬美元,這筆錢來自駱家輝于2018年8月30日簽發的一份證明,駱家輝認定該證明是董女士的個人财産。

在與董女士的關系中,駱家輝自願向董女士出具了與此案有關的1萬元貸款票據,稱他向董女士借了1萬元,并明确表示有償付。

雖然駱家輝的辯護方被董女士逼迫出借方票據,但該對賬單沒有送出證據支援,他的辯護法院拒絕接受,如果1萬元的案件用于住房開支,那麼,駱家輝自願向董女士出具了10000元的貸款票據,這是不合理的。

董女士和駱家輝離婚的案例,涉及的10000元應按照普通債對債關系處理。

白雲法院一審判決:駱家輝向董女士償還貸款1萬元,雙方送達利息上訴,不上訴。

法官指出,《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财産一般由夫妻共同擁有,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内财産和婚前财産達成協定。配偶一方擁有的财産已被明确承認為另一方擁有的财産,并應被承認為該方的個人财産。

如果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借用對方的個人财産用于自己的個人事務,則視為正常的債權和債務關系,離婚後仍可要求将錢款返還給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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