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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邦高科實業控制員王立群收到給訂戶的警告信,承諾保證底層收入

來源:中國經濟網

新華社北京9月8日電證監會北京市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了《關于王立群發出警告信行政監管辦法的決定》(第130号)。據認定,王立群作為北京漢邦高科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邦高科",300449.SZ)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發行股份并支付現金購買北京金石偉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100%股權時,違反了資金方"泰達宏利投資2号"來源華鑫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的保證收入承諾, Ltd.在2018年并支援籌款。《證券發行及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号)第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和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号)第38條和第41條的規定,證監會北京市監管局決定對王立群發出警告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王立群應當遵守資本市場的法律法規,嚴格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北京漢邦高科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企業,成立于2004年10月9日,2015年4月22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300449。公司主營業務為安防産品的生産與銷售、監控系統的銷售與安裝。截至2021年7月22日,公司大股東為王立群,持股11.41%。漢邦高科2021年半年報顯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兼總經理為王立群。

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及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号):發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實施,能夠合理保證财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産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和效益。

《證券發行和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号):發行人在發行申請準許後、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停或暫停發行,并在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同時,及時向證監會報告。發證條件受到影響的,應當重新執行審批程式。

《證券發行及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号):招股說明書的内容和格式标準是資訊披露的最低要求。指南是否明确規定,任何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均應予以披露。

以下為原文:

關于行政監管措施向王立群發出警告信的決定

130 (2021).

王立群:

據悉,作為北京漢邦高科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在2018年發行股份并支付現金購買北京金石威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100%股權并募集資金支援, 存在向認購人作出保證收入承諾的情況,"泰達宏利中兵投資2号",這違反了《證券發行及承銷管理辦法》第17條(證監會令第121号)的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及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1号)第38條及第41條的規定,本局決定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向你發出警告信。您應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嚴格履行您的資訊披露義務。

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九月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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