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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泰基金承諾破資等3名非法實訴人陳樹陽被禁市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中國證監會吉林市監管局昨日(證監會)釋出的第9号行政處罰決定和2号市場禁令決定顯示,吉林省邡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莧泰基金)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吉林省監管局責令糾正三項違法事實,如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損失或承諾最低回報,給予警告并罰款3萬元。

  推杆基金被發現有以下違法事實:

  1.未按照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的;

  由莆泰基金管理的三隻私募股權基金、長春晨興永泰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晨興永泰)、長春普泰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以下簡稱長春普泰)、安定宏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均未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行業協會。

  2、從非合格投資者個人募集資金管理的單一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規定的具體數量

  邢台基金在早上邢永泰、長春莆台、莆台鼎宏、長春莆泰祥雲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以下簡稱荃泰祥雲)私募股權融資過程中,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進行個人募集資金後,部分投資者的投資金額低于100萬元,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标準。莆泰基金管理的私募股權基金為合夥私募股權基金,上述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者數量超過《合夥企業法》第61條規定的50人限額。

  3. 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會損失或承諾最低回報

  莆泰基金向長春普泰、莆泰祥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由吉林省萬邦非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發出《擔保函》,為投資者投資本金和收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莆泰基金根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金額和投資條件,與陳興永泰、長春普泰、莆泰鼎紅、莆田祥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商定不同的年化收益,并按照約定的年化回報率定期向投資者支付回報。

  莆台基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構成《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指的違法行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吉林省監管局決定責令莆台基金予以整改、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時任莆泰基金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的陳樹陽,對上述侵犯莆台基金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當事人陳樹陽的違法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并符合《私募股權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禁止進入證券市場條例》(證監會令第115号)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的規定, 吉林省監管局決定對陳樹陽采取為期十年的禁令。

  資料顯示,莆泰基金成立于2013年10月12日,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币,經營範圍包括管理或委托管理股權投資;該公司的股東是陳樹陽,擁有100%的股份。

  法規:

《私募股權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各類私募股權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送出下列基本資料: (1)根據主要投資方向,主要投資方向和基金類型;在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募集招股說明書的,應當送出募集基金募集說明書。以公司、合夥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股權基金,還應當送出工商登記副本和營業執照正本;(3)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送出委托管理協定。托管機構将托管人的财産委托基金的,還應當送出托管協定;(四)基金行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資訊。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股權基金備案材料準備就緒後20個工作日内,通過網站公布私募股權基金名單及其基本資訊,完成私募股權基金的備案程式。

  《私募股權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私募股權基金應當從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中募集資金,單一私募股權基金的累計投資人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規定的特定數量。 等。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方應當為合格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後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的規定。

  《私募股權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不損失投資本金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三十八條 私募股權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權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股權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一至七)項、第九條所列行為, 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不超過3萬元的直屬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以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款規定的行為的,依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私募股權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基金受托人、私募股權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股權服務機構及其員工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證監會可以依法、 對責任人采取市場禁令措施。

《禁止進入證券市場條例》第三條: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情況采取措施,禁止證券市場進入:(一)董事; 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或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發行人、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監事或進階經理;(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及其内部業務機關、分公司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事、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或者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六)證券投資基金及其内部業務部門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分行負責人或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七)其他違反證監會認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責任人。

  《禁止進入證券市場條例》第五條:情節嚴重的,有關責任人可以接受證券市場禁售措施3年以上5年;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重大違法活動情節較為嚴重的,相關責任人可受證券市場禁售措施5至10年;對責任人,可以終身采驗證券市場入場措施:(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二)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二)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三)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三)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三)嚴重違反(二)從事擔保、承銷、資産管理、保證金交易等證券服務等證券業務的,負有法定責任,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規定的義務,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編造重要事實和其他特别不良的手段,或者涉及的金額特别大;(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性發行、内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擷取非法收益等不正當利益,或者對投資者利益造成特别嚴重損害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采取禁止進入證券市場的措施,故意釋出虛假重要證據,隐瞞、銷毀重要證據,阻礙或者抗拒證券監管部門及其從業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權的行為;(六)五年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規定被證監會警告外,被給予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五年内受到證券市場的禁售措施的;(七)組織、策劃、上司、實施重大違法行為的;行政法規或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特别嚴重的。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吉林省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2020)第9号(莆台基金)

  當事人: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莆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莆台基金)。

根據《私募股權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提出邬台基金的違法行為展開了案件調查審判,向當事人通報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實、理由、理由、依據和權利, 雙方未發表聲明或辯護意見。該案現已得到調查,審判已經結束。

  上述違法事實,有基金行業協會注冊資訊、相關基金合同、相關基金賬簿、銀行賬戶流水、查詢筆錄等證據,足以識别。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危害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并根據《民間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本局決定:

  Putai Fund被指令糾正,受到警告并被罰款30,000美元。

  上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罰款彙給中國證監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業務部,賬号:7111010189800000162,銀行應當直接交出國庫,并将帶有當事人姓名的支付憑證副本送交我局備案。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個月内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得中止。

  吉林省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二月 23, 2020

  中國證監會吉林省監管局市場排除決定(2020)第2号(陳樹陽)

當事人:陳樹陽,男,1969年10月出生,是吉林省莆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莆泰基金)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位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

  根據《私募股權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提出邬台基金的違法行為展開了案件調查審判,向當事人通報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實、理由、理由、依據和權利, 當事各方沒有發表聲明、發表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會。該案現已得到調查,審判已經結束。

  當事人陳樹陽的違法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并符合《私募股權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禁止進入證券市場條例》(證監會令第115号)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的規定, 主席團決定:

  對陳樹陽證券市場實行十年禁令。自自治局公布決定之日起,在禁止期間,不得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不得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經理職務,也不得在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董事職務; 其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衆公司的監事或進階管理人員。

當事人對禁止進入本市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内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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