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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要抓的是魯迅,和我周樹人有什麼關系?!”

作者:老陳的态度

秋菊打官司之李佳佳版

早上醒的早,無聊刷手機。看到有人把微念的聲明po了出來。通讀下來,撫掌贊歎不已:果然好手段。一片a4紙,輕飄飄的就将李子柒和李佳佳割裂開來!厲害厲害!

腦海裡立馬想起這個經典的橋段:周樹人對着“逮捕令”冷哼一聲:“你們要抓的是魯迅,和我周樹人有什麼關系?!”把對方怼的土崩瓦解:你怎麼證明魯迅就是周樹人?!四兩撥千斤,不過如此!

可是常識和以往受到的教育告訴我:魯迅就是周樹人啊。常識而言,筆名與作者是從屬關系。就和姓名一樣,是作者個人的從屬物。作者擁有筆名的版權,收益,處置以及責任。如果筆名不從屬與作者,他哪來的版權?!魯迅要去收版權費,他也得證明魯迅和周樹人的關系!?

這就好玩了:老舍本名舒慶春,巴金本名李堯棠,金庸本名查良镛。這幾位老先生以及他們的後人要維護筆名帶來的版權,怎麼證明老舍就是舒慶春?巴金就是李堯棠?金庸就是查良镛?如果筆名不屬于這幾位老先生,那我是不是可以注冊巴金豆漿,老舍牛肉面,金庸窖酒?想想就荒唐可笑。

作為一個在廣告和營銷混迹20多年的老兵。我認為李佳佳要證明兩個問題:

1、李子柒到底是筆名還是品牌?

2、李子柒與微念的“合作”是授權還是“買賣”?

花開兩支,各表一朵。

問題1:李子柒到底是筆名還是品牌?

按照微念聲明中所言“…與李佳佳女士展開合作,以mcn公司的形式共同孵化“李子柒”ip和品牌…”。從字面意思上了解:“李子柒”是ip和品牌,屬于微念和李佳佳共同擁有。它不是李佳佳的筆名。

從業20年的經曆告訴我:一個ip或者品牌,它的歸屬屬于最早的共同創立者,如果微念與李佳佳合作伊始,“李子柒”才開始誕生,毫無疑問,“李子柒”就是雙方共同擁有的品牌。

但不是呢?

如果“李子柒”(ip)是李佳佳開始創作時已經具有的署名(與微念合作之前),它的屬性是筆名無疑。本質上就是作者李佳佳的附屬物,李佳佳對“李子柒”版權有完全的版權,收益,處置和責任。

這個版權屬性歸屬判定倒是不複雜,隻要李佳佳(亦或李子柒)舉證出在與微念合作前創作的作品,以及它具有的知名度,播放量,傳播量等等等等,以及最重要第三方将收益交給誰等。基本上就可以證明李佳佳完全擁有李子柒的版權。

聯想起前一陣子位元組跳動啟動退出微念的的回應“位元組跳動當初投資微念,主要是因為看好李子柒。如今李子柒和微念陷入分歧,位元組跳動決定根據投資協定退出微念。”從這個文字了解:至少位元組跳動認為李子柒是李佳佳的筆名無疑。

綜上,李子柒的屬性我基本上認為它是李佳佳的筆名,而不是微念與李佳佳共同擁有的ip和品牌。

問題2: 李子柒與微念的“合作”是“授權”還是“買賣”?

這要看雙方合作的細節來确定。“李子柒”的屬性就複雜了。

第一種情況,“李子柒”在與微念合作之前,寂寂無名,微念參與了創作與支援,明顯的提升了“李子柒”的作品的含金量收益等等等等。那它的确是“李子柒”這個筆名(亦或ip)的共同擁有者,擁有與貢獻相對等的權利。但微念聲明中“…從未幹涉過李佳佳女士的内容創作…”換句話說就是微念從未參與到任何作品的創作中。“共同創作”和“從未參與”在版權屬性歸屬上有本質的差別。未參與方對作品版權不擁有任何版權! 隻有授權和購買兩條路。

百密一疏啊,劉總。這是白紙黑字承認對版權不擁有權利啊,微念隻有在版權所有者李佳佳(亦或李子柒)授權範圍内使用權利。微念開網店,注冊李子柒商标等等等等的行為,必須要獲得李佳佳明确完整的授權!如果含糊其辭打擦邊球,那就涉及超越授權權限使用。這也是侵權哦。

這個授權範圍有多大,的确要看雙方的書面約定。

至于“…..微念公司則在品牌策劃,ip營運推廣,資金投入,産品研發,搭建供應鍊和銷售管道等方面的辛勤付出….”。先說說“資金投入”,微念對李佳佳(亦或李子柒)的ip隻擁有使用權利而不是處置權利,付給李子柒的費用和出版社交給查良镛的稿費本質上差別不大:隻是為了擷取版權方授權使用而支付的費用。并不是說,微念就擁有了版權的處置權利。除非,合作不是“授權”而是“買賣”。

也就是第二種情況:“合作”伊始,雙方是“買賣”關系:李佳佳擁有“李子柒”版權這個金礦,微念想把金礦變成金子。李佳佳把“李子柒”的版權所有權全部或部分賣給微念,版權擁有權歸屬發生了轉移。那自然微念就擁有了“李子柒”ip版權處置權利,開店也好,注冊也好,轉賣也好等等等,是微念作為版權擁有方正常行使權利。和李佳佳沒有半毛錢關系。因為版權所有權她已經“賣掉啦”。

至于微念上述“辛勤付出”,則是“煉金”的必要投資。并不是說因為微念有“辛勤付出”而自然而然轉化成對版權産生擁有當然權利。

通讀下來,也沒有看清楚“合作”是“授權”還是“買賣”。大機率來說應該沒有約定,存在各有各了解(或者說有一方合作之初就挖了坑?)。孰是孰非就交給法庭吧。

雖說現在輿論場基本上是支援李佳佳,尤其是幾個央級媒體态度。但遺憾的是“口水真的淹不死人”。在法庭上講的是雙方律師用證據鍊證明的事實,在這方面,資本(微念)所擁有的專業人士和經驗占據明顯優勢。李佳佳這場“秋菊打官司”勝訴的機會并不大。

有個小“困惑”:微念沒有公章嗎?

“你們要抓的是魯迅,和我周樹人有什麼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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