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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化”VS“集權”——“七國之亂”的背後不僅僅是造反這麼簡單

作者:大明最後一個殺手

随着諸侯國實力的不斷增強,以及與漢室宗族關系的逐漸疏遠,漢帝國的大一統與帝王的權威便受到威脅,宮廷士人開始關注諸侯國問題。自文帝開始,就有了賈誼“衆建諸侯而少其利”的政策,至景帝時期,晃錯更是直接提出了“削其地,收其枝郡”的削藩策,削藩成為文、景、武三代政治中的重要問題,而七國之亂的爆發則是削藩導緻的直接結果。

“分化”VS“集權”——“七國之亂”的背後不僅僅是造反這麼簡單

一、宗室階層的權力

1、宗室的經濟特權

漢代宗室會因個人出生身份之不同而享有不同的經濟特權,但在複除權上較為一緻。複除權就是免除賦稅和徭役的特權,是漢代宗室經濟上最基本的一項權力。這項權力應該始自漢初。但無論如何,賦稅和徭役作為漢代國家的主要财政來源,漢代宗室僅憑借皇族身份即可取得複除權,這顯然不是其他社會成員所能做到的。

史載宣帝時,蓋寬饒“身為司隸,子常步行自戍北邊”注引蘇林曰:“子自行戍,不取代。”如淳亦曰:“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⑥雖然他們不是永遠沒有機會獲得複除權,比如漢代國家會不時地出台一些諸如優老、揚孝、賞功等政策,将“複除”作為一種待遇而賜予符合某類條件的人及其家庭,不過,與宗室的複除權來自血統相比仍是有差距的。

東漢在民爵賜予上的限制與西漢是一緻的,但類似于西漢能覆寫到服屬疏遠宗室的複除權之賜爵已經見不到了,不過東漢已将複除權擴大到五屬外,即便有賜爵五大夫以上的機會,對于宗室而言,意義也不大。

2、王侯經濟權力的變化

漢代宗室王侯的經濟權力是以封國為依托的,徐廣所說的“國所出有皆入于王”就是這種情況的反映。漢初,無論諸侯王還是王子侯,在封國内都擁有治民權,是以此時是他們經濟權力兩漢曆史最大化時期。之後有賈誼的“衆建”之策、晁錯的“削藩”之議,都試圖從減少王國的封地入手達到削弱王國的目的。

而封地的減少自然是經濟利益的減少,可見當時有識之士已經意識到王國的經濟實力乃是王國變亂的潛在因素。但由于時機還不成熟,晁錯的“削藩”就成了七國叛亂的直接導火線。對于王子侯,大量出現乃是武帝“推恩”的結果,其封建的政治意義更為突出。是以在諸王經濟權力跌落的情況下,王子侯的經濟權力自然不會獨存。

在漢初,除了山川園池市肆之稅屬于王、侯的“私奉養”外,餘下之賦與稅應該是供王國、侯國行政開支以及國防支出的。但到七國之亂以後,情況就發生了變化。 從西漢實際情形看,諸侯王“惟得食稅租”距離七國之亂結束還是有一個時間段的,它應該是随着諸王統治王國的權力逐漸喪失而漸變的結果。

“分化”VS“集權”——“七國之亂”的背後不僅僅是造反這麼簡單

這個時間斷限不會早于武帝時期。而“惟得衣食稅租”就意味着諸侯王征賦權已經被取締。諸侯王喪失征賦權,經濟權力縮小隻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問題的另一面,那就是這一舉措進一步打壓了諸王在王國的公權力。

因為賦“共車馬兵士徒之役”,百姓繳賦從理論上就獲得了以王為代表的王國政府的保護,進而使得王與王國百姓的君臣關系有了較為實質性的内容。基于此,在王喪失了王國統治權後,其征賦權被取消就是必然的結果。

二、諸侯王在王國内的公權力

1、諸侯王國“太倉”的歸屬問題

王國境内的太倉與王國存在什麼樣的關系?是否也如漢朝廷太倉一樣歸屬中央治粟内史掌管?漢代的糧倉管理據邵正坤總結,當分屬兩個職官體系:“一是國家财政,即統屬于大司農的倉儲網絡體系;一個屬于帝室财政,即少府和水衡管理下的糧倉。”且将管理王國糧倉的職官歸于前者。

國家财政與帝室财政是否差別如此清楚,我們暫不置論。但具體到王國糧倉的管理上,邵氏認為“王國所轄之郡、縣也應該有倉儲,因為漢初王國有封官置吏、治民治土權,獨立性較強,故而從制度上推測,應存在獨立的糧倉系統,這同時也就意味着各糧倉配有相應的職官,隻是由于史料缺載,已無從考究了。”

漢朝廷以及王國太倉之設,我們已簡單地予以了介紹,在此情況下,若再按王國“宮室百官同制京師”的說法,王國中樞機構就應該如朝廷一樣,有治粟内史之設定,王國太倉也就歸屬有自了,王國内有一套自上而下的“國家”糧倉職官體系。

王國太倉最初歸屬王國内史,随着漢朝廷的治粟内史從内史中分離出來而獨掌國家财政後,王國太倉才納入國家财政管理體系。這個時間應在呂後統治時期,最早也是呂後二年以後的事。這是其一。

其二,王國的太倉長、丞,在未納入國家财政管理體系前,應由王自行監管;成為“漢吏”後,其日常行為要接受王的監督與管理,但于職務上受中央治粟内史直轄。其三,王國太倉長、丞負責王國境内王國糧倉管理,必然要熟悉當地的風土民情,故無論是否歸屬中央,都應從王國人中選置。

隻不過,在歸屬中央之前由王選置,無需報請中央;歸屬中央之後即便由王選置,也需報請中央備案。

“分化”VS“集權”——“七國之亂”的背後不僅僅是造反這麼簡單

2、王國的軍事與司法

關于諸侯王統率軍隊和指揮軍隊的權力。劉邦在異姓王還未鏟除殆盡之際,就開始了同姓王的封建,目的不外是防範異姓王、進而鎮撫四海,以承衛天子。在此形勢下,劉邦如果不給予劉氏諸王以一定的軍事權,顯然是不合邏輯的。高祖時期,諸王還幼小時,漢置相能夠與中央保持高度一緻性,并負起扶植保護之責任。

如曹參相齊,為王推薦人才;周昌相趙,不應呂後诏。到了呂後時期,她一死,齊哀王雖還“年少”,但就敢與漢所置相召平相左,并奪其兵“入誅不當為王者”。再到孝景三年,諸王更是膽大妄為,殺相起兵,掀起反旗。顯然,“天下少安”不是漢為王國置相、憑虎符發兵之類所謂的權力限制就可以達到的。

因為漢為王所置相雖掌兵權統衆官,但實際上,王強勢時,可以“遍置私人”,相是無能為力的。

且不說吳楚反時,趙相建德、楚相張尚僅有谏诤的份兒,再沒有齊相召平敢以兵圍王的魄力了,就是文帝時名臣袁盎為吳相時,也會安然接受他人相勸,僅以“毋反”勸王而已。因為相之下衆官最初是由王置,前文談到的“漢補”還處在過渡階段,是以王強勢時,架空漢置相是必然的。

“分化”VS“集權”——“七國之亂”的背後不僅僅是造反這麼簡單

三、集權與分權

1、漢室與諸侯王的關系

随着各諸侯王政治勢力與經濟實力的不斷加強,同姓諸侯王與漢室的沖突就逐漸顯示出來了。至文帝時期,新增的同姓諸侯王有文帝之子太原王劉參,梁王劉勝,代王劉武,以及新繼位的燕王劉嘉,楚王劉因可自行征賦稅,鑄錢币,任免官吏,各諸侯國實力不斷增強,擁有獨立治國權的諸侯王日益威脅着國家的統一和天子的權威。

尤其是那些舊有的諸侯王,他們驕橫态肆,出入拟于天子,預謀反叛,濟北王劉興居首先起兵造反,淮南厲王劉長亦倚仗着自己與文帝是兄弟,陰有邪謀。雖然他們的謀反都未成功,劉興居被誅殺,淮南厲王也死于遷蜀途中,但這卻引起了朝中有識之士的注意,促使他們重新思考漢室與各諸侯王的關系。

齊六國,析淮三國;七國之亂後,景帝在削除了六個反叛的諸侯國後,又建立了一批諸侯王,但建立者的實力大大削減,梁孝王死後,則分梁為五國;

武帝時期,主父堰提出“推恩令”,主張“願陛下令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願,上以德施,實分其國,心稍自銷弱矣”,亦是在賈誼此項政策的基礎之上形成,武帝據此成功地将其他同姓諸侯王的勢力逐漸削減,最終基本解決了困擾漢初三代帝王的同姓諸侯王問題。

賈誼的此項政策最值得稱道之處在于“柔緩”,即在實施此項政策時,不是直接将諸侯國的封地削減,而是逐漸分封更多的諸侯王,以減少他們各自的實力,如此,諸侯王的不滿和反抗情緒就不至過于強烈,進而将隐患中的反抗甚至叛亂消彈于無形,這既達到了削藩的目的,也維護了漢室的穩定與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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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削藩策

晃錯是繼賈誼之後第二個極力主張削藩的政論家。在文帝時期,吳王稱病不朝,晃錯便上書文帝,認為吳王的行為應當被誅殺,但當時其建議并未被采納。景帝即位時,晃錯由中大夫被遷為左内史,晃錯又上書說部分較大的藩國專治弄政,而沒有察明京師,中央對地方應該加強控制,極力主張削損諸侯王的權勢。

景帝二年,晃錯又從左内史被遷為禦史大夫,一時間,寵幸超過九卿,法令多被更定。于是,晃錯再次向景帝進言削藩之事,說景帝削吳。在《說景帝削吳》這篇文章中,晃錯指出高祖初定天下,大封同姓王國,齊國、楚國與吳國即分得漢室一半天下,這種局面對漢王朝的統一與天子的權威十分不利;

接着說到,吳國因吳太子事件怨望朝廷,不将天子權威放在眼裡,詐稱病不朝,應當被誅,隻因文帝不忍心,才‘未對其進行任何懲處,而吳王自此則更加驕縱,憑借山海便利條件,發展經濟,誘使天下“亡人”圖謀作亂。是以,吳王無論是在主觀态度上,還是在客觀事實前,都有謀反作亂的迹象,晃錯據此得出吳王遲早必反的著名論斷。

之後,景帝聽從了晃錯的建議,随即着手削藩,吳王是以發起了吳楚七國之亂,晃錯的論斷毋庸置疑成為引發七國之亂的導火索。

“分化”VS“集權”——“七國之亂”的背後不僅僅是造反這麼簡單

結語:

兩漢末重建的漢室政權,都不是由漢代宗室上層王、侯所建,而是分别由服屬疏遠的宗室下層劉秀和劉備所建,是不足為奇的。這個現象說明漢代的宗室貴族中最大的利益享有者沒能給自己帶來安全保障,而還因了這種種權力喪失了自身的生機與活力,這當是特權階層的最大悲哀,也是統治者始料不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