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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要义,人之常情

作者:子非雁

30年前,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并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载明“夫妻财产已按照离婚协议处理”。30年来,母亲和儿子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里。30年过去了,房屋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未曾过户给儿子。

谁也没有想到,父亲会因为替他人担保,一朝成为被执行人,其名下财产均被列入法院强制执行范围。

事情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时,都可以云淡风轻,来一句“谁让他不去办理过户手续的”。可若发生在自己身上,任谁都会意难平。

这个时候,不能仅以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来否定儿子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在可以排除被执行人与家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前提下,法律应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因为,对调解书的信任,对伦理亲情的维系,是人之常情。对人之常情的考量,是法之要义。唯有此,司法者才能避免机械适用法条。

更因为,房屋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对人的生存权益的保护,应当优于一般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唯有此,法律方能有温度。

司法者需要在不同权利之间进行一个平衡,以体现司法的价值取向,即经常所说的“公平正义”。只有经过这样的考量,抽象的“公平正义”才能具象化,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此,一个物权公示公信制度,并不足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以致于让人失去安身之地。

——《JCG办案手记》202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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