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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允许律师为最令人发指的事情辩护?一、三前提:二、不要相信司法永远是公正公正的三,是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善恶:

作者:齐鲁点

最近看了一部台剧《我们和恶之间的距离》,挺精彩的,推荐的。剧中,主人公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他在各种压力和困难下,坚持要求警察在电影院里对嫌疑人进行不分青红皂白的杀戮。这名男子这样做的原因是,简单地杀死嫌疑人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应该试着理解他为什么这样做,以帮助防止悲剧重演。

我同意这一点。然而,个人认为,现代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是出于要求律师为令人发指的人辩护的原因:防止滥用权力,保护公众的自由和安全。以下是简短的讨论:

< h1 类""pgc-h-right-arrow"数据跟踪""3" >一个或三个前提:</h1>

前提1:我们不是神,不能100%准确地知道真理。如果每个人都能100%知道事件的全部真相,无辜的人就不太可能被定罪,最好废除法律制度。

前提二:我們不是天使,我們隨時都可能滑向邪惡。今天的义人明天可能变成恶人。

前提三:權力總是會消失,權力總是會消失,後果比其他邪惡更可怕。

<h1级""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7">二,不要以为司法永远是公平公正的</h1>

基于上述三个前提,可以得出结论,司法机关在是否犯罪、是否应判处刑罚、应判处何种刑罚等方面,不应充分说明司法机关是否公正,司法机关不应被信任为公平公正。

1.我们无法100%准确地知道真相,司法机构自然不能100%确定真相,他们可能会错误地确定事实。此外,刑事警察等司法人员,由于工作性质、任务、职位等因素,他们总是倾向于寻找有罪的证据,忽视无罪的证据。

2.调查错误不是最坏的,最可怕的是故意歪曲事实。司法机构不是天使,他们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只是天使。他们可能会在某个时候由于外部压力,诱惑,自我思考,兴趣需求等而变得不公正和邪恶。

3.权力总是趋于消失,如果今天默许司法机关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规、强制处罚等案件中令人发指,明天则可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性违法的情况,以惩罚无辜和善良的人。如果有人认为这是不可能的,或者他不能成为被冤枉的人,那是因为他对历史和现实生活知之甚少。

有趣的是,有些人被权力蹂躏了数千年,但对权力特别迷信,对神力充满热情,总是自我洗脑,忽视权力的损害,也许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h1级""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13">三,是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律师的善与恶:</h1>

由于司法机构也可能犯错误,甚至故意作恶,因此需要外部力量来对抗和监督他们,以防止他们被滥用。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这些外部力量之一。

刑事辩护律师从维护犯罪嫌疑人利益的角度,寻找无罪、轻罪的证据,司法机关则恰恰相反。更有可能的是,真相将通过右翼对右翼的对抗来恢复。刑事辩护律师还会对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取证程序等进行分析检查,以核实是否存在虚假证据或违反程序等,防止司法机关任意栽赃陷害。最后,依法依证为犯罪嫌疑人辩护,防止司法机关任意定罪。

一般而言,刑事辩护制度越完善,刑事辩护律师对抗司法的权利和能力越强,发生不法案件的可能性越小,公众就越不用担心被司法机关陷害,个人自由和权利就越有保障。

刑事辩护制度越完善,刑事辩护律师越有权利和能力与司法机关抗争,越是有罪的人越能逃脱惩罚,怎么说呢?这并不是说,只能把它看成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必须接受邪恶。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比让无辜的人受到冤枉要好。允许有罪者逃脱惩罚,比起司法机构任意定罪,要邪恶得多。从逻辑上讲,当出现刑事辩护律师让有罪人逍遥法外时,我们不应责怪律师,而应责备司法机关,让司法机关从失败中吸取教训,提高办案能力,更加注重充分收集证据,调查事实,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防止有罪的人再次逃跑。因此,司法机构处理案件的能力得到加强,无辜者被冤枉的可能性也降低了(当然,理想情况下,在现实中这样做总是有利有弊)。

这一切都是寒冷的真相。如果是受害者的亲戚朋友(甚至是普通大众),看到凶手逃脱惩罚,肯定会极度困惑和愤怒。冷酷的真相,无论对错,都无法平息他们的悲伤和愤怒。

如果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对自己成功让凶手逃脱惩罚而沾沾自喜,那他一定是一个没有良知的冷血人。但他的职业要求他努力工作,发展和磨练这些技术,并在成功时自满。一个热血的年轻人,长期受到保护人民自由和权利的诱惑,会不会变成一个自鸣得意的冷血人?世界上的事情就是这样发生的。由基努·里夫斯和阿尔·帕西诺主演的电影《魔鬼的代言人》精彩绝伦,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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