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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老头,别管闲事,不然弄死你!”工地上,69岁保安持水果刀勇斗窃贼,致一人死亡,是正当防卫吗

作者:山西实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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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实时资讯.案例)​海南海口,某工地当保安的陈某在该工地宿舍值班时,发现周某和另一名男子王某(另案处理)在工地偷空调,遂从宿舍床铺拿出事先准备用来防身的一把长约30厘米的银色不锈钢水果刀走出去叫喊予以制止。

​周某、王某听到叫喊后呵斥陈某少管闲事,否则要打他。陈某发现周某和王某的摩托车停在附近,遂持刀破坏摩托车车胎以防止两人骑车逃走。

​周某看到后脱下上衣用衣服打陈某的头部,之后二人对打,周某叫王某一起殴打陈某,王某因害怕逃离现场。在对打过程中陈某持刀捅刺周某,导致周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周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前臂致血管破裂大失血死亡。在摔打过程中,陈某四肢也受伤,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陈某随后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走。(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陈某为保护工地财产,勇斗歹徒的行为应该的以褒奖,但关键在于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呢?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关键在于陈某的行为是无限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认为陈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的一方认为,本案中,周某等人原意是为了盗窃,因被对方发现破坏自己的财物,才不得也实施反抗行为,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而陈某持30cm长的水果刀对对方进行砍杀,造成了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对对方盗窃行为进行防卫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成立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而支持正当防卫的一方则认为:本案中,周某等人实施盗窃空调外机的行为,陈某为了制止对方盗窃,持刀砍摩托车欲防止对方逃跑。而周某此时对陈某使用暴力,致其达到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因此,应当认定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该抢劫行为已严重危及被告人陈某的人身安全。首先,抢劫方在力量对比上占有明显强势。抢劫方是两个年轻力壮的人。而被劫方是一个年老体弱的人,案发时已年满69周岁。

​其次,天气条件有利于抢劫方。案发当晚,“只有星星,没有月亮”,能见度较低。被告人陈某老眼昏花,在判断被侵害手段、力度和选择防卫手段、强度方面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最后,抢劫方的一系列行为足以使被告人陈某感受到自身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

​综合以上情况,陈某的防卫行为完全正当,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行为,即使造成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就本人而言,我认为陈某的行为理当属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震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应当从防卫人的角度来看待当时的被防卫行为是否严重危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大陆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不是防卫过当,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就本案而言,应当认定周某的侵害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抢劫行为。陈某持刀对周某的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侵权人周某伤亡,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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