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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中央机构的矿冶业管理权

  中央机构的矿冶业管理权,随着机构本身及其职能的变化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北宋初至元丰官制改革前,由三司及其属下的盐铁部总掌大权;后一阶段为元丰官制改革后至整个南宋时期,由尚书省属下的户部、工部共掌大权。   (一)北宋前期三司对矿冶业的管理 > >    北宋初期,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权沿袭唐、五代旧制,由三司总掌。三司下设盐铁、度支、户部三个部门,分管财赋、贸易、户口等各类经济事务。其中,盐铁部 “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由于事务繁多,盐铁部内又:分成七案,第六案“日铁案,掌金、银、铜、铁、朱砂、白矾、绿矾、 石炭、锡、鼓铸”。铁案就是三司属下专门管理各类矿业事务的职能部门。 > >   三司管理矿业的基本职能,主要表现为参与制订及发布有关矿冶生 产和铸钱的政令,对各地矿冶铸钱事务的奏章文书拿出意见,并协助下情上达、上令下行。例如,宋太祖乾德年间,盐铁奏:“秦州银冶比多逋负,未入之数不减万 计,请择朝臣以主之。”又如,宋神宗熙宁元丰之际,采矿铸钱生产达到两宋的鼎盛时期,南方铜、铅、锡产量成倍增长,广南东路产铜竟高达二千一百万斤。全国 年铸铜钱506万贯,其中,南方的铜钱监年铸额为380万贯,仅广南东路的韶州永通监与惠州阜民监年铸钱就达150万贯。然而,与当时迅速发展的矿冶铸钱 生产不相协调的是,诺大的南方区域中,总管诸路矿冶业生产的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办事机构设于饶州,偏于北部地区,远离广南东路,很难实行全面而有效的管理。 三司针对这一状况,及时提出增置提点官一员,设置两司,分路管辖的建议,这一建议得到采纳。元丰二年(1079)七月,宋政府在饶州、虔州各设一司,饶州 司管辖淮南、两浙、福建、江南东路区域;虔州司管辖荆湖、广南、江南西路区域。这次的机构改革顺应了矿冶铸钱生产的需求,解除了因辖区广阔致使官员巡视不 周、领导不力的弊病。 > >   三司除了参与决策、实施宏观性的指导外,还设立了矿产岁课帐籍管理之制,定期勾考各地的矿产课额情况,按时督催 入京矿课。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十月的诏令就曾提到.江南各路的金银场冶课利每年由提点坑冶司负责运送入内藏库,并且“据场冶申到所收金银细数,攒 写为一帐,申三司拘催内藏库铁帛案,”北方诸路则由各路提点刑狱司“准此施行”。三司定时检查各地金银收纳入库情况,如果各地拖延时日,过期未运至京师, 三司必须立即申举催促。 > >   作为中央主管矿冶业的机构,三司可奏辟和荐举矿场官员。如嘉{;占年间,范纯诚由长洲县尉任上“用三司荐,监衡州茭源银场”。另外,宋太祖时期已有吏人补冶官的制度,当时,莱芜监属下的冶官“率以赀进,多恣横”,就是被“三司补吏为冶官”的。 > >    (二)宋神宗至南宋期间工部、户部对矿冶业的管理宋神宗熙宁年间,宰相首先抓住“理财”这一关键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变法,分割和削弱了三司权力。 其中在矿冶业方面的变革,就是于熙宁三年将三司对矿业的管理权转归工部属下的虞部掌管。元丰三年官制改革后,三司消亡,尚书省六部官员实际执掌本部门职 权。此时,虞部员外郎的职责是:“参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而举行其禁令,若地产茶、盐、矾,及金、银、铜、铁、铅、锡,则兴置收采。以其课入归于金 部。”《宋史》亦日:虞部“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辨其地产而为之厉禁,凡金、银、铜、铁、铅、锡、盐、矾,皆计其所入登耗以诏赏罚”。崇宁四 年,“山泽坑冶名数,令监司置籍,非所当收者别籍之,若弛兴、废置、移并,亦令具注,上于虞部”。从上述记载看,虞部既掌握检查决策、政令的发布执行情 况,又掌握籍记矿场兴废、矿课数额等事务,沿袭了三司铁案的职能。 > >   元丰官制改革后,户部属下的金部也参与其中,与工部属下的虞部共同 执掌矿业事务,但户部的管理起初只限于收受矿产课入、供给财物、调拨矿产等方面。例如,陕西路等几个地区的铜钱监由于本地区铜矿产量少,每年要从南方调拨 铜料铸钱,这一职责就由金部执掌。元丰六年(1083)二月,由于宋与仍处于交战状态,陕西铜钱监所铸之钱因金部调拨铜料拖沓,无法满足支付军费所 需,宋神宗特诏令御史台追查户部失职稽滞之由。为此,户部各级官员分别受到决杖、罚俸、赎铜等处罚。 > >   户部对矿业管辖权的进一步扩大是 在宋哲宗以后。由于元丰官制改革后,原三司所管事务分隶各部、寺、监,户部仅“掌版籍、财用二事而已,权任非复三司之比”。各部门运作时,“它司以办事为 效,则不恤财之有无;户部以给财为功,则不论事之当否。彼此各营一职,其事不复相知。”这种现象遭到户部官员的指责,认为不利于国家对财务的统一管理和资 金出纳。于是,宋:暂宗元事占四年(1089),在户部的请求下,朝廷下令:原由各部门主管的“申请创修、添修、计置、收买材料钱物、改铸钱料、兴废坑冶 之数,并先申户部看详检覆,”经户部定夺后再予施行。自此,有关矿冶生产的决策权亦列入户部的职权范围。 > >   户部与工部共同管理矿冶业事 务,按本部门职能的不同,本应各有侧重。元祜年间,任户部侍郎时,曾建议:对于生产、造作诸事,户部应“定其事之可否,裁其费之多少,而工部任其功之 良苦,程其作之迟速。”明确分工后,“天下贫富可责之户部,而工部工拙可得而考矣”。如果按上述分工运作的话,户部管理矿冶业的重点应放在矿冶开采政策、 资金投入、课利收纳等方面的决策权上;而工部则应侧重于生产过程、技术推广、产量统计、矿务管理等方面。但实际上,两部的职权在许多方面是相互重叠的。除 户部独掌矿冶资金与矿课的出纳权外,两部门常常是共同拥有议定矿冶诸政策的权力。例如,潼川府铜山县从北宋徽宗政和五年至绍兴二十六年的数十年间, 每年课铜仅386斤,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王之望受命措置铜山县铜事,将岁课提高到6000斤。绍兴三十年,秘书省正字冯方认为上述定额可能很难完成,建 议潼川府铜山县收铜不要再确立年额,“而户、工部言:恐窟匠不肯尽数打采,损失官课。方议遂格”。可见,政府采纳了户部和工部的意见。又如,宋孝宗乾道八 年(1172),因处州银、铜、铅兴发,孝宗诏令户部、工部同敕令所共同修立各级官员矿冶业治绩的推赏条格。此外,在统计各类矿场的兴废移并、生产状况、 矿课数量等方面,户部、工部甚至尚书省都设置帐籍,依时勾考。例如,宋徽宗政和五年(1115),因陕西虢州等地金场兴发,矿冶官请从明年正月开始立新额 征收。宋徽宗“诏依所乞,立为永额。仍令户、工部注籍拘收”。这类记载很多,不一一列举。以上内容由本网整理发布()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