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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名春丨荀子非子思孟轲案再鞫

荀子非子思孟轲案再鞫

作者简介丨廖名春,曲阜师范大学孔子研究院特聘教授,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载丨《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摘要:由《荀子》书“案(安、按)”的虚词用法看,《非十二子》篇论子思、孟轲一段为先秦文法无疑,属于荀子特有的语言风格;从《荀子·非十二子》篇与《韩诗外传》相应段落文义内容的比较来看,《荀子·非十二子》篇是原创,而《韩诗外传》则是杂凑抄录。将《荀子·非十二子》篇对子思、孟轲的批评说成是荀子后学所为,否定其为荀子之作,经不起先秦秦汉文献的检验,只能说是无稽之谈。

关键词:荀子;非十二子;韩诗外传;案

《荀子·非十二子》篇是先秦学术史的名篇。该篇在分别批判了它嚣、魏牟、陈仲、史 、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邓析十子后,锋芒又直指子思、孟轲二子,说他们:“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犹然而材剧志大,闻见杂博,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案饰其辞,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子思唱之,孟轲和之,世俗之沟犹瞀儒嚾嚾然不知其所非也,遂受而传之,以为仲尼、子游为兹厚于后世:是则子思、孟轲之罪也。”[1]267它嚣、魏牟、陈仲、史 、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邓析十子属于道家、名家、法家、墨家等不同学派,荀子作为战国中晚期儒家的代表人物,批评他们,自在情理之中。但子思、孟轲为儒门名宿,荀子却如此尖锐地批评他们,同室操戈,人多不解。

比如,扬雄(前53-18)《法言·君子》就说:“孙卿非数家之书,侻也。至于子思、孟轲,诡哉!”[2]499他认为荀子“非”它嚣、魏牟、陈仲、史 、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邓析十子“侻也”,符合于道。但“非”到儒家嫡系的子思、孟轲身上,就特别诡异,不好理解。

《韩诗外传》卷四的记载较之《荀子·非十二子》篇则有了改变:“夫当世之愚,饰邪说,文奸言,以乱天下,欺惑众愚,使混然不知是非治乱之所存者,则是范雎、魏牟、田文、庄周、慎到、田骈、墨翟、宋钘、邓析、惠施之徒也。此十子者,皆顺非而泽,闻见杂博,然而不师上古,不法先王,按往旧造说,务自为工,道无所遇,而人相从。故曰十子者之工说,说皆不足合大道,美风俗,治纲纪,然其持之各有故,言之皆有理,足以欺惑众愚,交乱朴鄙,则是十子之罪也。”[3]402-403不但将批评的对象它嚣、陈仲、史 改作了范雎、田文、庄周,而且“十二子”也变成了“十子”,没有了儒家的子思与孟轲。

南宋王应麟(1223-1296)因此说:“荀卿非子思、孟子,盖其门人如韩非、李斯之流,托其师说以毁圣贤,当以《韩诗》为正。”[4]221他认为《荀子·非十二子》篇“当以《韩诗》为正”,是非十子而非“非十二子”,其“非子思、孟子”部分,本非荀子之作,而是“其门人如韩非、李斯之流”的伪托。

王应麟之说,过去响应者寥寥,到了现代,却颇有市场。疑古大师顾颉刚(1893-1980)即云:“《非十二子》中所骂的子思、孟轲即是邹衍的传误,五行说当即邹衍所造。”[5]254林尹(1910-1983)也说:“荀卿《非十二子》一篇,据《韩诗外传》所引,并无子思、孟子,则为后人所增,已无可疑。”[6]

近来,这种意见甚嚣尘上。如颜世安就说:“王应麟的说法是有道理的。虽然非思、孟者未必是韩非、李斯之徒,但不是荀子本人,是其后学的可能甚大。”[7]周炽成(1961-2017)更进一步说:“《非十二子》中之非子思、孟轲部分,不出自荀子本人之手,而是其后学之所属。文字结构、字数、所示意义、后世的引用等,都可证明这一判断。荀子本人并不反对孟子,而对孟子思想多有肯定和吸收。”[8]这些翻案意见,在时下的学术界兴起了波澜1。

不过,事实上这些说法都是不能成立的。

清人梁玉绳(1744-1819)早就指出:“厚斋此言似误……《法言·君子》篇:‘荀卿非数家之书,侻也;至于子思、孟轲,诡哉!’是扬雄所见《荀》书有思、孟,与今本仝。”[9]4梁氏引扬雄《法言》说驳王应麟,应该说非常有说服力。所谓“侻”,符合。指荀子《非十二子》篇对它嚣(范雎)、魏牟、陈仲、史 、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邓析的批评符合于道,符合于教。故李轨注:“弹驳数家,侻合于道。”[2]499所谓“诡”,诡异也。荀子与子思、孟轲同属儒门,却操戈相向,扬雄感到不好理解,所以称“诡异”。从扬雄的这一评论看,其所见之《非十二子》篇,分明是有“非子思、孟轲部分”的,故梁玉绳说“与今本仝(同)”。

但《韩诗外传》成书要早于扬雄《法言》。《汉书·儒林传》:“韩婴,燕人也。孝文时为博士,景帝时至常山太傅。婴推诗人之意,而作《内》《外传》数万言,其语颇与齐、鲁间殊,然归一也。淮南贲生受之。燕、赵间言《诗》者由韩生。韩生亦以《易》授人,推《易》意而为之《传》。燕、赵间好《诗》,故其《易》微,唯韩氏自传之。武帝时,婴尝与董仲舒论于上前,其人精悍,处事分明,仲舒不能难也。后其孙商为博士。”[10]3613可见韩婴为西汉早期人,较西汉晚期人扬雄要早出一段时间。因此,扬雄见到的《非十二子》篇“与今本仝”,并不能证明韩婴所见到的《荀子》该篇就一定“与今本仝”,就一定有“非子思、孟轲部分”。今本的《荀子·非十二子》篇与《韩诗外传》卷四“非十子”段的关系还有待辩证。

从语言分析入手来看两者的先后,应是一种客观可信的方法。

唐人杨倞在《荀子·劝学》篇“安特将学杂志顺《诗》《书》而已耳”《注》中提出:“安,语助,犹言抑也。或作‘安’,或作‘按’。《荀子》多用此字。《礼记·三年问》作‘焉’。《战国策》谓赵王曰:‘秦与韩为上交,秦祸案移于梁矣。秦与梁为上交,秦祸案攘于赵矣。’《吕氏春秋》吴起谓商文曰:‘今置质为臣,其主安重;释玺辞官,其主安轻。’盖当时人通以‘安’为语助,或方言耳。”[1]53这是说《荀子》书中“安”或“按”多用为语助词,犹如“抑”,这是当时人的习惯,也许是方言。《战国策》《吕氏春秋》也有这种现象。杨倞首次注意到了《荀子》书“安”“按”字的特殊用法。

接着杨倞注就此进行系统讨论的当数清人王引之(1766-1834)。其名著《经传释词》卷二“安案”条称:“安,犹‘于是’也,乃也,则也。字或作‘案’,或作‘焉’,其义一也。其作‘安’者……《荀子·劝学》篇曰:‘上不能好其人,下不能隆礼,安特将学杂识志,顺《诗》《书》而已耳。’安,犹‘则’也。言既不能好其人,又不能隆礼,则但学杂识、顺《诗》《书》而已也。《仲尼》篇曰:‘委然成文以示之天下,而暴国安自化矣。’言暴国于是自化也。又曰:‘文王诛四,武王诛二,周公卒业;至于成王,则安无诛矣。’言至于成王,则于是无诛也。(今本‘安’下有‘以’字,乃后人不晓文义而妄加之。《大略》篇曰:‘至成、康则案无诛已。’是其证。)《王霸》篇曰:‘身不能,不知恐惧而求能者,安唯便僻、左右、亲比己者之用。’言于是唯便僻、左右是用也。又曰:‘先义而后利,安不恤亲疏,不恤贵贱,唯诚能之求。’言于是不恤亲疏贵贱,而但求能者也。《正论》篇曰:‘德明威积,海内之民,莫不愿得以为君师。然而暴国独侈,安能诛之。’……言海内莫不服从,而暴国独侈然自大,于是乃诛之也。又曰:‘于是焉桀、纣群居,而盗贼击夺以危上矣。安禽兽行,虎狼贪,故脯巨人而炙婴儿矣。’安,亦‘于是’也,互文耳。……《荀子·荣辱》篇曰:‘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言于是制礼义也。《王制》篇曰:‘权谋倾覆之人退,则贤良知圣之士案自进矣。’言于是自进也。《臣道》篇曰:‘是案曰是,非案曰非。’言是则曰是,非则曰非也。《正论》篇曰:‘今子宋子案不然。’言今子宋子则不然也。”并说:“《荀子》中用‘案’字者甚多,今不具载。”[11]33-35他不但将《荀子》书这种特殊用法的“安”“按”扩展到“案”,而且补充了十二例。特别是指出其义“犹‘于是’也,乃也,则也”,而非“抑”,非常正确。

清末学者王先谦(1842-1917)继承了王引之说,谓:“安犹案也……安、案并犹则也。荀书用安、案字,或为语词,或作‘则’字用。……《强国》篇云‘秦使左案左,使右案右’,(使楚也)谓使左则左,使右则右也。《臣道》篇云‘是案曰是,非案曰非’,谓是则曰是,非则曰非也。《正论》篇云‘暴国独侈,安能诛之’,(能字衍)谓暴国独侈则诛之也。又云‘今子宋子案不然’,谓子宋子则不然也。《解蔽》篇云‘学者以圣王为师,案以圣王之制为法’,谓以圣王为师,则以圣制为法也。此并以安、案代‘则’字。余皆语词。《富国》篇‘则案以为利也’,《仲尼》篇云‘至于成王则安以无诛已’,《大略》篇云‘至成康则案无诛已’,《臣道》篇云‘凡人非贤则案不肖也’,以‘则案’‘则安’连用,安、案亦语词。”[1]53-54在王引之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荀书“安”“案”作“则”字用的五例,使《荀子》书“安”“案”“按”的这种特殊用法更加突出。

近人张亨也指出:“在《三年问》与《礼论》篇的异文中最可注意的是《礼论》篇‘安为之立中制节’‘故先王案以此象之也’‘案使倍之’‘案使不及也’数句中的‘安’或‘案’字都作‘焉’。以安或案作为语助词或承接连词是荀书中的习惯用法。……安或案作语词用虽然也曾见于其他先秦古籍,而荀书使用的次数特多,其为荀书中一类习惯的用语无疑。《礼论》篇这里用安和案为语词与荀书他篇的用例一致,所以这既不可能是编定荀书者有意的窜改,《礼论》篇这一段也就不可能是从《三年问》篇‘混入’的。倒是抄入《礼记》的人不习惯于安、案这种比较特殊的用法,才将它们都改为‘焉’字。”[12]他不仅从《荀子·礼论》篇增补了四个“安”或“案”作语助词或承接连词的用例,还利用其为荀书习惯用语的特点,推定《礼记·三年问》篇的异文“焉”后出,很有道理。

随后,郑良树《〈荀子·非十二子〉“子思孟轲”条非附益说》[13]228-238一文利用荀书“安”“案”的这种特殊用法来证明《非十二子》篇“非子思孟轲”段为荀书所原有,可以视为张亨工作的推进。

“安”字作承接连词的例子,郑氏举出六例,其中《王霸》篇的“安与夫千岁之信士为之也。……安不恤是非……”二例是他的新补充。

“案”字作承接连词的例子,郑氏举出二十七例,其中《非十二子》篇的“案饰其辞而祗敬之”,《王制》篇的“案谨募选阅材技之士”“案以中立无有所偏而为纵横之事,偃然案兵无动,以观夫暴国之相卒也。案平政教,审节奏”“案修仁义,伉隆高”“兵劲城固,敌国案自诎矣”,《王霸》篇的“案申重之以贵贱杀生”,《富国》篇的“凡攻人者,非以为名,则案以为利也,不然则忿之也”“人皆失丧之,我案起而制之”,《议兵》篇的“案角鹿埵、陇种、东笼而退耳”,《强国》篇的“案独以为私廉”“案直为是世俗之所以为”“案欲剡其胫而以蹈秦之腹”“案用夫端诚信全之君子治天下焉”,《礼论》篇的“案屈然已”“故先王案为之立文”,《解蔽》篇的“案直将治怪说”,这十六例,皆为郑氏新补。

郑氏认为,先秦古籍“案”字作“乃”“于是”“就”者,为数至少,应该是《荀子》书的特殊用法。检遍《韩诗外传》,除“案往旧造说”外,全书从来不曾将“案”字作句首、置句中而有此义者,可见《韩诗》不但无此特殊用法,更可以证明《韩诗外传》此句乃抄录自《荀子》。不然,如何会写出如此具有《荀子》特色的句子来?这一论证,很有说服力,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郑氏谓《韩诗外传》卷四的“按往旧造说”本于《荀子·非十二子》篇的“案往旧造说”完全可以成立,但他将“案往旧造说”之“案”训为虚词,释为“乃”,却不可尽信。杨倞注:“案前古之事而自造其说,谓之五行。”[1]279不释“案”字,实质是不以“案”为“乃”。日本学者物双松(1645-1911)《读荀子》卷一:“‘案往旧造说’,言案据往世旧家之言,创造其说。”[14]209桃井白鹿《荀子遗秉》也说:“案,据也。”[1]279都是释“案”为“据”。今人的《荀子》注本,多数都沿袭了这一意见。至郝懿行(1755-1823),始以此“案”字为虚词。其《荀子补注》说:“荀书多以‘案’为语辞。‘案’,犹‘焉’也。下‘案饰其辞’,义亦同。杨注非是。”[1]279他认为“案往旧造说”之“案”与“案饰其辞”之“案”义同,都是虚词,都应该训为“焉”。郑氏据郝懿行的这一意见为说,应该是有瑕疵的。

“案往旧造说”之“案”训为“据”,是为动词。“案往旧”与“造说”都是动宾结构。“往旧”复词同义,为“案”的宾语。“说”为“造”的宾语。如果“案”为虚词“焉”或“乃”的话,“往旧”与“造说”的结构就不同了。魏代富看到了这一问题,他说:“《荀子》一书,‘案’多为语辞,郝懿行云此处‘案’与下‘案饰其辞’之‘案’同,是也。然‘往旧造说’义亦不伦,‘往旧’前缺一动词。”因此,他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往’乃‘任’之形讹,任读作仍,仍者,因也,循也。……任旧造说,依据旧说更造新说,即下‘五行’也。”[1]281这样,“案往旧造说”就变成了“案任旧造说”。这种改法虽然保住了“案”的语辞义,维持了郝说,但改字为训,将“往”改做了“任”,其实大可不必。因为《荀子》书本来就有“案”训为“据”的例证。如《不苟》篇云:“故君子者,治礼义者也,非治非礼义者也。然则国乱将弗治与?曰国乱而治之者,非案乱而治之之谓也,去乱而被之以治。人污而修之者,非案污而修之之谓也。去污而易之以修,故去乱而非治乱也,去污而非修污也。”杨倞注:“案,据也,据旧乱而治之也。《荀子》‘安’‘案’多为语助,与此不同也。”梁启雄《简释》:“案借为按。《汉书·扬雄传》注:‘按,依也。’《广雅·释诂》:‘被,加也。’”魏代富也说:“‘案’是因循的意思。非案乱而治之,谓不行礼义于乱世;云乱而被之以治,谓先云除混乱(如用武力手段等)而后推行礼义。”[1]141-142既然《荀子·不苟》篇有“案”义为“据”的成例,“案往旧造说”完全可以释为“据往旧造说”,又何必迁就郝懿行说,将“案往旧造说”改为“案任旧造说”呢?由此可见,郑氏之说,犹有值得改进之处。

近年来,研究《荀子》语言问题的论作不少,其中成绩最为突出的要数黄珊的专书《荀子虚词研究》[15]。该书“对《荀子》各类虚词作了穷尽性的分析研究,力求全面揭示《荀子》各类虚词的语法功能和语法意义”,其《荀子》虚词“安”“案”“按”研究部分,对我们启发颇大。

黄氏统计,《荀子》全书“安”字共出现188次,“案”字出现38次,“按”字1次,总计227次。其中,实词159例,包括形容词98例,动词61例;虚词68例,包括疑问语气词16例,连词45例,副词7例2。

黄氏指出:作为虚词而言,《荀子》书“安”“案”的词义是完全相同的。《荀子》中“按”只出现一例:“人皆失丧之,我按起而治之。”(《富国》)这一例可能是“桉”字之误。“桉”是“案”的或体。《战国策》中就有“桉”“按”混用的用例。因此,《荀子》书中虚词“安”“案”“桉”“按”实为一词,只是字形不同罢了,可称之为“异形同义词”[15]174-175。

《荀子》书“安”“案”用作连词,表顺接,如:

1.先义而后利,安不恤亲疏,不恤贵贱,唯诚能之求。(《王霸》)

2.殷之日,安以静兵息民,慈爱百姓。(《王制》)

3.孰能有与是斗者与?安以其国为是者王。(《王制》)

4.敌国案自诎矣。(《王制》)

5.辟田野,实仓廪,便备用,案谨募选阅材伎之士。(《王制》)

6.故先王圣人安为之立中制节。(《礼论》)

7.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荣辱》)

8.暴国独侈,安能诛之,必不伤害无罪之民。(《正论》)

9.暴国安自化矣。(《仲尼》)

用作连词,也有表示转接关系的,如:

10.身不能,不知恐惧而求能者,安唯便僻、左右、亲比己者之用。(《王霸》)

11.不知道此道,安值将卑执出劳,并耳目之乐。(《君道》)

12.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案饰其辞,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非十二子》)

13.虽能之无益于人,不能无损于人,案直将治怪说,玩奇辞,以相挠滑也。(《解蔽》)

用作连词,还有表示并列关系的,如:

14.今夫偷生浅知之属,曾此而不知也,粮食大侈,不顾其后,俄则屈安穷矣。(《荣辱》)

15.故学者以圣王为师,案以圣王之制为法。(《解蔽》)

作为表示顺承关系、转折关系、并列关系的连词“安”“案”,一共是45例。

作为语气副词的“安”“案”,《荀子》书一共是7例。如:

16.是案曰是,非案曰非,是事中君之义也。(《臣道》)

17.然而秦使左案左,使右案右。(《强国》)

这四个作为副词的“案”,表示语气的加重和对事实的确认。

18.人皆失丧之,我案起而制之。(《富国》)

19.今子宋子案不然,独诎容为己,虑一朝而改之,说必不行矣。(《正论》)

20.上不能好其人,下不能隆礼,安特将学杂识志,顺《诗》《书》而已耳。(《劝学》)

这里的“按”“案”“安”,作为副词,表示的是语气的转折。

黄氏认为,“安、案、按”作连词或副词,较早的用例是在《国语》中。《逸周书》《管子》《老子》《墨子》《大戴礼记》《战国策》《战国纵横家书》《吕氏春秋》等先秦古籍中时有所见。汉代以后就没有发现“安、案、按”的类似用法。因此,她断定,“安、案、按”用作连词、副词,仅仅是先秦汉语的虚词用法,时间大约在公元前967年至公元前209年之间。汉代以后,这种用法就已经消失了[15]。这是基于先秦秦汉现有全部语料得出的结论,应该是可信的。

而在《荀子·非十二子》篇的“非子思孟轲”段里,尽管“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犹然而材剧志大,闻见杂博,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句的“案”是动词,但下面的“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案饰其辞,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句的“案”字则是表转折语气的副词。这应该是先秦文献独具的现象,也是《荀子》书特有的语言特色,汉代以后就没有再发现“案”的这种用法了。因此,说《荀子·非十二子》篇的“非子思孟轲”段非荀子所作,其为汉人所掺入,是没有道理的,得不到汉语史研究的支持。

《韩诗外传》此段话袭自《荀子·非十二子》篇,从文义的比较上也能看出。比如《荀子·非十二子》篇说子思、孟轲“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犹然而材剧志大,闻见杂博,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逻辑非常清楚。所谓“造说”,即“造”“五行”之说。所谓“案往旧”,即承“略法先王”“闻见杂博”而来。而《韩诗外传》说“此十子者,皆顺非而泽,闻见杂博,然而不师上古,不法先王,按往旧造说”则前后矛盾,名实不副。既然说“不师上古,不法先王”,就不好说“按往旧造说”。而且“不师上古,不法先王”这样的批评,用来说“庄周”尚可,用来说“墨翟”,就非常荒谬了。“范雎、魏牟、田文、庄周、慎到、田骈、墨翟、宋钘、邓析、惠施之徒”,政治主张各异,思想学说许多都是针锋相对的,怎么能套用同样的评价呢?所以,《荀子·非十二子》篇显然是荀子的原创,而《韩诗外传》此段只能说是杂凑抄袭。

《荀子·非十二子》篇对思孟的批评,人们感到奇怪,是不熟悉《荀子》书所致。《性恶》篇批评性善说,点了四次孟子名。《解蔽》篇的“空石之中”章云:“空石之中有人焉,其名曰觙。其为人也,善射以好思。耳目之欲接,则败其思;蚊虻之声闻,则挫其精。是以辟耳目之欲而远蚊虻之声,闲居静思则通。思仁若是,可谓微乎?孟子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强矣。”饶彬指出:“觙,与‘伋’同。其人实指孔伋。伋,字子思,故下文云:‘其为人也,善射以好思。’”[16]166此说可信。可见,不唯《非十二子》篇批评了子思、孟轲,《解蔽》篇也同样有批评,更不要说《性恶》篇是专门针对孟轲了。即使据《韩诗外传》此段话抹掉《荀子·非十二子》篇对子思、孟轲的批评,但《解蔽》篇的“空石之中”章对子思、孟轲的批评,《性恶》篇对孟轲的批评又如何解释?可见据《韩诗外传》否定《荀子·非十二子》篇对子思、孟轲的批评完全是徒劳的。

总之,由《荀子》书“案(安、按)”的虚词用法看,《非十二子》篇论子思、孟轲一段为先秦文法无疑,属于荀子特有的语言风格;从《荀子·非十二子》篇与《韩诗外传》相应段落文义内容的比较来看,《荀子·非十二子》篇是原创,而《韩诗外传》则是杂凑抄录。将《荀子·非十二子》篇对子思、孟轲的批评说成是荀子后学所为,否定其为荀子之作,经不起先秦秦汉文献的检验,只能说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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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廖名春.由《荀子》“伪”字义论其有关篇章的作者与时代[J].临沂大学学报,2015(6):18-23

注释:

1如代秋彬就作《荀子未作〈非十二子〉篇贬抑思孟段新证》之文响应,见《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61-66页。

2黄氏原作“连词四六例,副词六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