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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嘉控股(00704)认为金岩和嘉个别董事及管理层人员刻意隐瞒贷款事件及诉讼过程

作者:智通财经

智通金融APP新闻、嘉控股(00704)发布通知,就金燕与贾某诉讼,公司独立调查委员会指定独立法律顾问——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发现,2021年9月13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金燕、贾某提起诉讼。

在公司向金燕、贾跃亭询问后,金燕、贾某告知公司,2021年7月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终审判决),并向公司提供了山西省鲁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以下简称判决书), 2020年(判决),涉及(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良分行作为金岩和贾的原告,山西钱通新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小义市金岩电煤化工有限公司(金岩电力)、小义市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岩新建材)、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Ltd.(能源科技)、杨高律师、温中律师、刘延平律师就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流动性贷款合同及相关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不可撤销担保纠纷(诉讼)寻求判决。

该诉讼因民生银行与金燕和贾跃亭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营运资金贷款合同,金燕、贾某向民生银行借款9997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息为4.35%,而通新能源以1076.19亩林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并由金燕电力、金燕新型建材、能源科技、杨先生、温忠先生和刘延平女士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于2018年3月31日到期后,金燕和佳都没有支付本金和利息。民生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3日,山西省鲁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民生银行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终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款,对终审判作出如下规定:

1、金燕、贾跃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民生银行截至2019年6月21日贷款本金1.097亿元(债务);

2、金燕、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贷款本金9997万元,约定的利息和罚息,自2019年6月22日至偿还贷款总额本金之日起,向民生银行偿还;

3、民生银行有权优先获得山西省临沂市安泽县钱通新能源拥有的1076.19亩林地使用权,民生银行实现抵押权后,钱通新能源有权向金燕、贾亩收回;

4.由金岩电力、金燕新建材、能源科技、杨戈先生、温众先生和刘延平女士共同承担并承担若干清算责任,金燕电力、金燕新建材、能源科技、杨戈先生、温众先生和刘延平女士承担联合清算责任,有权向金燕和贾佳追偿。

该公司已就该诉讼召开董事会会议,并要求金燕和贾某的负责人向董事们解释。金燕和贾跃亭证实,他们于2017年签署了营运资金贷款合同,未向公司汇报;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金燕和贾佬尚未偿还本案中的债务。金燕和贾官员证实,这笔贷款是最近几天正在接受独立调查的潜在贷款的一部分。

董事会全体成员确认,在上述期限之前,他们并不知道贷款和诉讼情况,并认为金燕和贾的董事以及金燕和贾的管理层故意隐瞒事件和诉讼程序,并隐瞒了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师多年。在确认该行动的最终表现,调查和处理潜在贷款之前,该行动对集团的整体运营和财务影响将不会确定。公司将就金燕和贾管理层及所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咨询中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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