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项管(六)——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

一、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卖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政府采购法

一、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四、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五、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备: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有良好的商誉和健全财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的设备的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纳税和社保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政府采购可以采用: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其它形式。

七、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

八、符合下列情形可以采用竞争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九、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的百分之十的。

十、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十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十二、应予废标的情况:1、符合条件的或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3、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4、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废标后应将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谈判小组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2、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

十四、采用询价方式的,应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被询价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十五、合同履行中,需追加采购的,可以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十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损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答复不满或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对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示行政诉讼。

合同法

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五、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明确的,按下列规定:

1、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3、履行地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责。

七、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八、当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履行债务: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

3、丧失商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十、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十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二、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著作权法

一、中国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二、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第1-4项为著作权人身权,第5-17项权利可以行使、转让或部分转让并获得报酬。

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四、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五、为完成法人或其它组织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或主要利用法人或其它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它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外(但署名权归作者),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六、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通过合同约定,未明确约定或没有合同,著作权属受托人。

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八、公民作品其发表权、上面第二条的5-17项规定的权利和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它组织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其发表权、上述第二条的5-17项规定的权利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自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九、下列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广播电视、期刊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广播电视、期刊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其它媒体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广播电视、期刊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0、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发表的以汉语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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