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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作者:hnsxsfzy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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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份,A公司与被告人傅正华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傅正华为该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参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10千伏及以下农配网工程标书购买、入围备案、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工程结算等一切事宜。同月双方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约定2017-2018年10千伏及以下农配网工程施工由傅正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2018年至2019年,傅正华代表A公司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茶陵县农配网工程九批次施工合同,合同工程概算劳务总额为9236371元。

从2018年3月起,傅正华带领20个左右的施工队分别在茶陵县做农网电力改造工程,另外还聘请了两个资料员和一个现场管理员,一个司机。2019年12月份,工程全部竣工验收,茶陵县供电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劳务总额为9161681元。扣除税费、企业管理费、承包费、质保金等费用,A公司全额将工程款700余万元分阶段及时支付给了傅正华本人账户。

从2019年开始,傅正华因施工项目管理不善,资金出现亏损。傅正华便采取拒接微信、电话,承诺延期支付等方式拖欠务工人员数月劳务工资。2020年10月30日,张泉源、尹海军、黄某等十余人前往茶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傅正华拖欠工资进行投诉。茶陵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的刘晓刚在2020年12月14日与傅正华核实拖欠报酬情况,并督促其支付劳务工资。随后傅正华在2020年春节前开始停用、更换常用的手机号码,并前往岳阳、广西、越南等地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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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正华在承包工程中取得工程款后,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傅正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正华辩称其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部支付了劳动报酬,但这一事实系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立案后,A公司支付了全部拖欠的劳动报酬(含材料费,设备租赁费)。这一行为虽然削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不能免除傅正华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傅正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经清偿到位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傅正华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傅正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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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不难发现,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逃避支付,应当从行为人的目的性上考察,只要行为人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均属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方式,应予刑律惩处。

恶意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道德,也影响了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用人单位应当恪守法律和道德,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遭遇恶意欠薪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2.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3.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4.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注意及时固定和保存劳动合同、工作证、收入证明、工作证明、派工单等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缔结了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当事人收入、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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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的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的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解释》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的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案例来源: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湘0224刑初239号判决)

监制:张永江

作者:刘怡君,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刘怡君

责编:邹银

审核: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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