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对平远镇、稼依镇、阿舍乡范围内
航空器(升空物)及施工机具进行临时管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为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确保相关活动安全,现将平远镇、稼依镇、阿舍乡范围内航空器(升空物)及施工机具(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塔吊、井架等设备)临时管控要求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一)小型航空器或空飘物
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体积较小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或空飘物,主要类型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航空模型、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载人热气球、飞艇、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放飞鸽子、风筝、气球和航拍等行为。
(二)施工机具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塔吊、井架等设备。
二、管制时间
2024年6月19日至6月23日(前期已完成审批的飞行项目也须按本通告要求进行管制)。
三、管制范围
平远镇、稼依镇、阿舍乡三个乡镇全域。
四、管制措施
(一)无人机等航空器禁止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前期已完成审批的飞行项目也须按本通告要求进行管制)、区域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和释放气球活动。涉及安全保障、应急救援、气象探测、警务执勤、电视转播等特殊任务的飞行,必须具备与所使用的航空器相符合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频段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依法预先向相关管制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并报备公安机关后方可开展飞行活动。
(二)非紧急项目,原则上施工机具(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塔吊、井架等设备)不得升起,确有需要的,施工机具高度必须控制在允许建设高度以内,并悬挂一面小红旗。
(三)对于违反本通告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