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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告诉我,这个材料在刑事案件中到底是什么“东西”?

作者:执笔桑田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了这个核心的“办案说明”,其在判决书中是这样发挥作用的!

请大家告诉我,这个材料在刑事案件中到底是什么“东西”?

判决书截图

而这个“办案说明”的内容是这样的:

请大家告诉我,这个材料在刑事案件中到底是什么“东西”?

请大家告诉我,这材料到底是个什么“东西”?问了诸多律师、法学院大咖,也都谈不上个所以然,最终说这就不是个“东西”!

第一,此案的办案单位是威海直属分局,不是出入境支队。那出入境支队办的什么案?怎么无缘就进入了直属分局办理案件的案卷中了呢?第二、有的说这是对法律、法规的陈述?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法律、规定,没有找到含有上述内容表述的法律文件!第三、有的说这是书证?而书证一般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或之中,是在诉讼开始以前或至少是在其被着手收集之前就已形成的,而这个“办案说明”是在案发后非办案单位形成的!第四、有的说这是规范性文件。但威海出入境矢口否认是规范性文件,并且也未经备案审查!也承认不是其签证审批的依据。第五、还有说这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但刑事案件中对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不得以《办案说明》替代。第六、有的说此为证人证言?那么在形式上需要将这样单方面的“自书材料”转化为符合证人证言的“询问笔录”,要有出具人、审批人签名才能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第七、对于外国人签证延期的条件,只能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其余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为此作出规定。况且该《办案说明》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二十九的规定相悖!

请大家告诉我,这个材料在刑事案件中到底是什么“东西”?

律师表示,在刑事案件中的”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大体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证明自首、立功情节的抓获经过、归(到)案经过;二是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补正解释;三是证明侦查过程中程序性瑕疵事项。如关于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犯罪嫌疑人查找未果、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案件管辖;关于无法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原因、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通话记录的情况说明等。这个“办案说明”还是从业二十多年第一次看见,强势如监委的案件、复杂如上市公司股权的案件,其也不敢出具此类的办案说明!从而深感自己见识浅陋。感慨道:若如此逻辑,就不用取证办案了,写上个说明:“张某构成某罪”,交给法院。法官裁判:依据“说明”张某构成什么什么罪,判处刑罚------,不就得了。多简单!多便利!

请各位头条网友,详细端详,这是个什么“东西”?

请大家告诉我,这个材料在刑事案件中到底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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