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医疗纠纷:术中要求补缴数万元,患者筹款措手不及放弃手术后死亡

作者:梁波律师医疗诉讼团队

一、患方诉称

2019年12月2日,患者袁某军因反复心前区不适10天,在被告处就医,入住被告心血管内三科,经诊断确诊为:1、主动脉瓣重度狭窄,2、主动脉瓣疾患(二叶畸形),3、心包积液,4、急性冠脉综合症,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医疗纠纷:术中要求补缴数万元,患者筹款措手不及放弃手术后死亡

后转入心脏大血管外科,拟行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然而在术前麻醉时,被告明知患者袁某军存在高龄、脑梗塞病史、重度主动脉瓣狭窄等术前特殊情况,却未完全考虑上述问题,即对袁某军进行麻醉。导致患者入手术室麻醉后出现血氧饱和度偏低、心率偏快等问题。

随后,被告在术中发现患者袁某军需同时行主动脉瓣+升主动脉置换治疗,临时要求原告缴费数万元医疗费,原告筹集措手不及,放弃手术。后患者被转入ICU进行抢救,然而根据临时医嘱单记录,在转入ICU数小时的等待过程中,耽误了患者的抢救时机,患者袁某军于当日19:00被宣布死亡。

二、患方观点

患者袁某军的去世给原告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3130.87元。

三、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辩称

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袁某军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鉴定意见不认可,申请再次医疗损害鉴定。原告的各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审理。

四、鉴定意见

1、患者袁某军,男,1954年5月17日生,因未行尸体解剖,患者袁某军的病理死因不明,临床考虑患者系在主动脉瓣二叶畸形、主动脉瓣重度狭窄、心包积液的基础上,麻醉后发生的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2、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对患者袁某军的过错:术前检查不完善,对心肺功能评估不足,与患方沟通不到位,使用左西孟旦指征不明确。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3、患者存在先天性主动脉瓣二叶畸形合并重度狭窄及心包积液的基础病变,术前心肺功能较差,麻醉后复苏效果不佳,且患方要求终止手术治疗,上述基础病变及客观因素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医疗纠纷:术中要求补缴数万元,患者筹款措手不及放弃手术后死亡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患者入院时症状(反复心前区不适10天,胸闷憋喘,活动后明显,有时伴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持续数分钟至半小时不等,休息后可缓解)、体征(心脏浊音界向两侧扩大,心尖搏动减弱)及相关辅助检查(外院CT示主动脉瓣区钙化,心包大量积液);

医方入院诊断“心包积液”成立,经完善心脏彩超及冠状动脉造影等检查,患者“主动脉瓣重度狭窄,主动脉瓣疾患(二叶畸形),心包积液”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前告知患方手术风险。

2、对于主动脉瓣病变合并升主动脉扩张的患者,对于该类患者,若升主动脉直径大于45mm,则同期对升主动脉进行手术处理。

3、根据2019年12月2日心脏彩超结果,患者主动脉瓣二叶畸形、主动脉瓣重度狭窄,且升主动脉增宽,内径约44mm,处于临界值,医方重视程度不够,未对外院CT进行测量,在CTA取消执行情况下,未能行CT检查评测升主动脉直径,术前检查不完善,且术前对心肺功能评估不足,存在过错。

4、医方术前讨论中虽考虑根据术中情况决定手术方式,有主动脉瓣膜置换、升主动脉置换的可能,但针对手术方式的选择和患方沟通不到位,致使术中食道超声示升主动脉直径约49mm,决定更改手术方式时,患者家属因经济及手术风险等原因放弃手术。医方存在不足。

5、根据临时医嘱单,本案中患者主动脉瓣重度狭窄,机械性梗阻尚未解除,医方使用左西孟旦的指征不明确,存在过错。

6、医方病历管理欠规范,患者12月17日15:30出麻醉恢复室,16:48转入ICU,但临时医嘱单中记载12月17日08:11下“转出医嘱”、“转病区ICU”,执行时间为09:11。

医疗纠纷:术中要求补缴数万元,患者筹款措手不及放弃手术后死亡

六、法院判决

2020年11月3日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承担 40%责任,赔偿359130.88元。

【司法裁判案例】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