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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野生动物案”进村 远离“违法禁猎区”

作者:鞍山云
带着“野生动物案”进村 远离“违法禁猎区”

“大山雀长这样,两边是白脸蛋,和普通麻雀可不一样。”“蟾蜍俗称癞蛤蟆,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近日,千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带案进村”——就韩某涉嫌非法狩猎一案,在案发所在地网户屯村村委会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并特地邀请当地40余名村民参与旁听,借机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普及活动。

原来,在去年4月,千山区唐家房镇网户屯村发生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村民韩某因涉嫌违反《刑法》规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据查,韩某在其院内悬挂了两个“打笼”,其中一个处于待击发状态,意图诱捕野生鸟类。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在其家中进一步搜出8个同类禁猎工具及9只野生鸟类活体。经鞍山市自然资源局鉴定,这些鸟类中包括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太阳鹦鹉,以及7只(3只黑尾蜡嘴雀、4只黄雀)属于国家认定的有益、有科研价值及经济价值的保护鸟类。韩某使用的“打笼”被确认为法律明令禁止的狩猎器具,其行为发生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发后,韩某深刻反省,主动配合调查,并在本村积极展开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其悔过表现及教育成效显著。鉴于韩某系初次违法,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愿认罪认罚的良好态度,未引发严重后果,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在对韩某宣布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检察官再度对其进行了深入的释法说理与教育指导:“此番不予起诉,并非是对你的行为免予法律审视,而是法律赋予你一个改正过错、重新开始的机会。你应该以此为契机,不仅自己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还要积极担当起法治宣传的责任,引领更多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深受触动的韩某积极响应:“我必定不负所望,当好我们村的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员!”

韩某一案,反映出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认知不足的问题,为此,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不仅在村里以案说法,还邀请了区自然资源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加入听证过程,并特地邀请当地40余名村民参与旁听。借机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普及活动。强调构建优良生态环境的长远目标不仅依赖于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更仰仗于公众的普遍认知与自觉行动,呼吁社会各界携手合作,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千山区自然资源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村民们,我省划定了禁猎区即全省行政区域、规定了禁猎期为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带着“野生动物案”进村 远离“违法禁猎区”

千山区自然资源管理局还向村民介绍了常见的野生动物并对它们的突出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例如野兔头小,成年野兔一般耳长13厘米;黄雀肚子下面的毛是黄色头顶是墨黑,麻雀就是棕色;大山雀两颊各有一个椭圆形大白斑;绣眼因其眼圈被一些明显的白色绒状短羽所环绕,形成鲜明的白眼圈得绣眼之名……紧接着介绍了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带着“野生动物案”进村 远离“违法禁猎区”

会后部分村民就野生动物种类以及禁猎工具相关问题进行提问,检察机关进行耐心解答,并当场发放《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宣传手册进一步巩固普法宣传效果。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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