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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罪错分级视野下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化建构

作者:安岳检察

编者按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港湾。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搭建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保护体系中,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在监护缺失、监护侵害等情形下,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机关,应依法能动履职,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对履行监护监督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此,本刊聚焦高质效检察履职促进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从监护监督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介入监护侵害或缺失案件的检察实践、探索建立与罪错分级处遇措施相匹配的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检察履职助推家庭保护提供智力支持。

罪错分级视野下涉罪未成年人

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化建构

摘 要:新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给检察机关开展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提供了基本遵循。为使家庭教育指导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应当结合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手段、场所,以“社会化处遇 - 半机构化处遇 - 机构化及监禁刑处遇”为划分依据,分类构建家庭教育指导体系,拟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指导方案,实现家庭教育指导与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一体落实。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发挥附条件不起诉、不批捕等审前分流功能,推动深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使家庭成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治“隔离带”的重要藩篱。

关键词:家庭教育指导 罪错分级 审前分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全文

一、引言

在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过程中,父母参与意义重大。一般而言,家庭的教养理念与方式的改变难以一蹴而就,但面对未成年子女犯罪这一重要的家庭事件,也往往意味着迎来改变的最佳契机。家庭教育指导旨在提升父母能力,包括沟通、教育、监护能力等,促进形成健康的亲子关系,提升家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情感支持,是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自我赋权”“自我增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家庭,公检法均有启动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如何在罪错分级干预的背景下推动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化建构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二、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的实践困境及原因检视

(一)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与分级处遇措施的匹配、衔接有待加强

问题少年的背后通常有“问题家庭”,但问题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各有不同。“正确认知、妥善履职乃至家庭重塑”都是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内容,但针对不同家庭侧重点各异。目前检察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实践主要表现为制发“督促监护令”。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制发“督促监护令”5.7万份,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制发4.3万份。目前制发数量呈上升趋势,但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家庭发“令”比重还有上升空间。同时,囿于精力、专业度限制,部分检察机关未根据具体个案情况细化家庭教育指导的执行主体、场所、时长等,也未能结合实际、统筹考量监护问题和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处遇方式,如有的检察机关对被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但内容未结合监禁刑期间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缺乏交流互动场域的实际情况,在监禁刑结束后也未能跟踪考察家庭问题的矫正效果,令状“一发了之”落地困难。

(二)家庭教育指导的责任落实手段相对绵软

目前法律对家庭责任落实的规定存在教育引导有余、惩戒警示有所不足的倾向。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监护人是否自愿配合,对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缺乏针对监护人人身、财产权益的约束性措施给予惩戒。《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在法律责任上相较于《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尽管如此却也未能赋予公安机关必要的惩戒手段,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适用“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条款时底气不足。

(三)家庭教育指导的配套措施仍需完善

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专业性强,涉及家庭教育学、儿童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多学科知识,需要有专业队伍、专门场地承接相应的工作。但目前家庭教育指导师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均,难以满足实践需要。各地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为亲子活动、课程培训等提供便利条件和硬件基础,是工作开展的重要阵地。以福建省为例,检察机关已联合街道社区、社工服务中心、学校等共建家庭教育工作站140个,但仍未实现每个县(区)全覆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缺乏主管部门,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的合力有限,资源统筹调配力量较弱,可能导致谁都管但谁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同时各类认证、培训鱼龙混杂,准入门槛不一,工作规范性有待提升。资源有限、队伍薄弱导致家庭教育指导方式传统、单一。有的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法定代理人到场、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宣告、法庭教育等办案环节相结合,以训诫、释法说理等方式提示强调监护人职责,虽能起到一定的触动作用,但由于缺少个别化、针对性、长期性的指导,再犯的消极因素未能得到实质性干预,效果难保证。

三、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化建构路径

(一)针对不同罪错分级处遇方式实施家庭教育指导分级策略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应当坚持“行为人主义”,各类教育矫治措施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都是罪错未成年人本身。为使家庭干预与罪错分级处遇措施适配度更高,应以罪错分级处遇为原点,设计家庭教育指导分级方案。在轻罪治理的背景下,未成年人的刑事处遇呈现轻缓化、非监禁化的特点,对于非监禁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矫治与重塑需要依靠家庭、学校和社区相互配合。而父母、子女是否可以共同出席、参与指导活动,影响家庭教育指导施行的方式和目标实现。因此,可以不同分级处遇措施的人身自由程度为区分,以“社会化处遇-半机构化处遇-机构化及监禁刑处遇”为层级,提出家庭教育指导的分级构想。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现行法律,机构化处遇是指将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实行闭环管理。对于送入专门学校的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虽然可以探访,但接触的时长、程度有限,与监禁刑处遇下的情况类似,故放在同一层级考虑。

1.社会化处遇下的家庭教育。家庭因素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对罪错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罪错行为进行分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又是影响未成年人矫治效果和成长发展的重要因素。司法机关基于社会调查结果,研判认为未成年人能够获得相对充足的社会资源支持、家庭环境具有改善的条件和可能,从而作出不起诉、宣告缓刑等处理决定。因此,应当通过家庭教育指导进一步巩固、优化家庭环境,发挥家庭之于罪错未成年人帮教、预防犯罪的重要功能。

首先,由作出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司法机关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会议成员应当有后续指导方案的实施主体与监督主体,前者包括家庭教育指导师、司法社工等社会工作者,后者涵盖与保护儿童权益相关的责任主体,如村(居)妇联主席、儿童主任、镇街的儿童督导员以及网格员、学校相关代表等,共同评估相关家庭的需求、讨论指导方案。其次,以“一人一档”为原则制定指导方案并跟踪反馈,可尝试进行“家庭治疗”,以家庭为整体进行干预,增进互动、沟通。可采取个别化指导,也可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家庭开展团体辅导、集中指导。监督主体的监督对象是监护人以及实施主体,如果认为实施主体开展指导不力,可以向决定机关提出更换建议。最后,由司法机关根据工作小组反馈结果作出进一步司法决定或者办结处理。

2.半机构化处遇下的“替代监护-家庭教育-确有必要的跟踪回访”。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无需判处监禁刑,但家庭对其支持有限,无法起到正向作用,比如父母有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难以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既存的依恋关系正在损害他们的情感发展,那么建立一种永久的新型依恋关系就是必要的。”此时由临时照护机构替代行使监护权更为适宜,使罪错未成年人与既有的成长环境保持隔离,排除不良因素的干扰,弥补家庭功能的不足,实现教育矫治目的。同时,应同步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监护人所在社区应当给予其更多接纳和支持,包括必要的经济救助以及毒瘾戒断、心理治疗等,帮助监护人脱离自身困境。第二阶段,强制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培养监护能力,并创造条件使监护人与子女保持适度联系,如设定“家庭日”等,让未成年人尝试短暂性地返回家中与父母同住,作为回归家庭前的过渡。家庭教育指导的场地可安排在临时照护机构进行,方便父母与子女互动,也有助于指导者近距离观察双方互动进展、提出建议。第三阶段,未成年人回归家庭。有两类情形:一是监护人完成家庭教育指导,经评估认为其已经具备相应能力;二是监护人经指导未取得预期效果,但未成年人在被临时照护期间习得职业技能或获得了其他的社会支持资源,能够给予其足够的心理、情感支持等。因为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要避免“父母生病,孩子吃药”,将父母监护不力的后果转嫁至未成年人来承担。对结束临时照护后,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身心状况等原因,对家庭依赖性较强的,应当由工作小组开展跟踪回访,必要时进行“家庭治疗”。对监护条件恶化、教养失职达到严重程度的父母,应当及时依法启动监护权撤销程序。

3.机构化及监禁刑处遇下“家庭教育-每案跟踪回访”。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人,“一罚了之”不能避免再犯,当诉讼程序结束而社会支持没有跟进时,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问题仍然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对于罪行较重、被采取羁押措施或被送入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专门学校等监管机构负有教育矫治的职责。在未成年人被羁押或在专门学校就读期间,应当同步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刑满释放或从专门学校离校后,工作小组应当提供延展服务,一方面协调链接资源,在未成年人就学、工作技能培训方面提供支持,使其重返校园或走上工作岗位,协助其真正重新融入社区,降低再犯可能性。另一方面,对刑满释放、专门学校结业后仍未成年的罪错少年,由工作小组跟进开展相应的“家庭治疗”,重点帮助家庭实施过渡,确保家庭对刑满释放、专门学校结业后的未成年人发挥应有的承接功能。

(二)用好检察机关审前分流程序,敦促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指导

当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面临待定的处理结果时,办案机关对行为人及其监护人施加的责任义务更容易获得重视,有助于加强落实家庭教育指导责任的刚性。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分流的履职优势,以实现家庭干预目的。

1.衔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考验期强化监护监督。域外少年司法完备的国家和地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设计了各种转处机制,大陆司法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转处程序较为有限,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其中之一。2020年至2023年,大陆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比例分别为20.87%、29.69%、36.1%、37.4%,呈总体上升趋势,在及时分流案件,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丰富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针对性地“附条件”并在考察期间监督所附条件的执行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工作。所附的条件应当包括减少诱发犯罪消极因素的帮教措施,如接受心理辅导、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接受社会观护等保护处分措施。此时,应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跟进保护处分措施的重要配套手段,结合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设置家庭教育指导时长,同时也作为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监督考察的必要环节,让家庭功能的恢复重塑与罪错未成年人帮教矫治有机结合,敦促监护人在此期间思考或反省自己的教养态度或技巧,筑牢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防线。

2.衔接非羁押强制措施,前移教育指导节点。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通常有2个月的侦查时间,如果监护人无法正确、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甚至重新犯罪而被收监。此时监护人面对司法机关提出的督促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和管教义务的要求,会因为刑事程序未完结、担心影响后续对子女的处理而更加重视,促使其更加积极地有所行动。因此,可利用非羁押候审的时间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检察机关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结果,建议公安机关决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检察官同时可以作为工作小组成员,在具体方案的讨论中提出意见建议。案件拟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的评估结果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作为参考。

(三)推动深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家庭教育指导师是新兴行业,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面临着人才匮乏、专业化程度不足等问题在所难免。为了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更好地匹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需要秉承“边培养边使用,边使用边培养”为原则,在实践中磨练队伍、积累经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逐步完善和规范大陆家庭教育指导师工作。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经费保障制度,以政府采购、办案经费等方式,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支持。另一方面,应尽早明确家庭教育指导师的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培训认证,推动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在硬件设施上,合理布局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各县(区)至少设置一处,以方便监护人就近接受指导、参加活动。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年6月(司法实务版)

责任编辑 | 宋洨沙

美术编辑 | 武诗雨

审核 | 郑红 吴平

来源丨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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