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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刀具违法犯罪必须源头治理,立法迫在眉睫

作者:夏日面朝大海

刀具违法犯罪是除枪支之外,对人民群众人身伤亡最严重的利器,俗称“第二杀手”。长期以来,大陆只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也叫管制刀具,依据是1982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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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具实行管制,为何刀具违法犯罪频频发生

大陆的管制刀具是有严格界定标准的,目前主要有六大类: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单刃刀、双刃刀、三棱尖刀。其中单刃刀的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厘米;双刃刀的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厘米。

从犯罪发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仅以2024年6月为例,全国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持刀伤害案共4起:

一是6月1日,武汉警察邱继军在处置持刀滋事警情中,身中15刀不幸牺牲。

二是6月19日,上海一犯罪嫌疑人在地铁站内,持刀伤害无辜市民,造成3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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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6月24日,苏州一犯罪嫌疑人在公交站,持刀伤害无辜市民,造成一人死亡、2人受伤。

四是6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某小区一保安,因矛盾激化,持刀在通道门口捅死2人。

这四起持刀伤害案,除第一起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管制刀具外,其余几起是否使用管制刀具警方尚未明确,但第四起,据目击者反映是水果刀,不是管制刀具,也就是说,利用刀具犯罪的范围已经扩大,并不仅仅局限于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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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管制刀具是如何规定的

大陆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始于80年代初期,后来《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相关规定。主要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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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规定有所滞后,刀具违法犯罪必须源头治理

近年来,刀具违法犯罪之所以有增无减,根本原因还是法律法规对刀具违法犯罪的规定有所滞后,刚性不够,必须从源头加以治理。

对刀具违法犯罪必须源头治理,立法迫在眉睫

首先,公安部制定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距今已40多年了,刀具的发展变化与40年前已无法相比,不是管制的刀具刀身虽小,也同样具有较大的杀伤力。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对非法携带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作出治安处罚,而对携带刀具的其他违法行为并未予以治安处罚。

再次,《刑法》只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可以判处实刑,而对携带刀具犯罪的其他行为并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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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现行规定,像枪支那样严控刀具的建议

自大陆严控枪支以来,犯罪分子利用刀具违法犯罪已逐年增多,并呈现上升趋势,不仅严重伤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而且也对公安警察执法带来极大风险,血淋淋的案例,教训极其深刻,因此,立法迫在眉睫,总体建议应像枪支那样严控刀具,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对1982年颁布的、现在仍在执行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应组织专班,开展重点调研,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管制刀具作出新的调整界定,并力争通过立法,将《暂行规定》上升至《刀具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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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抓住《治安处罚法》全国人大正在修订的有利契机,对利用管制刀具进行违法的其他行为同步作出修订,不仅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要治安处罚,而且携带管制刀具威胁、未造成伤害也要治安处罚。

第三、针对持刀伤害案件频发的现状,抓紧对《刑法》作出修正,应在故意伤害罪中,增加利用管制刀具犯罪条款,凡持刀故意伤害造成严重伤亡的,按加重量刑幅度判处徒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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