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读书笔记】《轻罪治理的程序响应》

作者:hnsxsfzyjh

读者朋友们,您对《轻罪治理的程序响应》有何看法呢?欢迎在下方留言或来稿参与讨论。对于本微信公众平台发送的原创稿件除了每稿略有报酬外,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会进行评奖并予以不同等级的奖励。还等什么,快来投稿吧!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一、文章信息:

文章标题:《轻罪治理的程序响应》

文章作者:卞建林,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2期

二、阅读笔记

卞建林教授指出,随着刑事案件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微犯罪比重不断上升,大陆已经进入“轻罪时代”。提高轻罪治理水平和质效,构建起完备的轻罪治理体系,是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必由之路。轻罪治理,需要程序法的积极响应与参与,发挥程序在犯罪治理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然而大陆刑事诉讼程序明显不适应轻罪治理要求,表现为程序的被动性、对抗性、惩罚性、单一性和滞后性。轻罪案件有着诸多特点。轻罪案件的程序必然不同于重罪案件,应当符合其自身特点和治理需要。在轻罪治理中,除了实体法方面需要因势适时调整外,还需要刑事程序法的积极响应和参与。

目前,大陆还没有形成一套专门针对轻罪案件的司法理念和程序安排。主要表现为:第一,程序的被动性。目前程序整体呈被动性和消极性,不能充分回应轻罪治理需要,推动轻罪治理的有效实施。第二,程序的对抗性。长期以来,视刑事诉讼为国家与犯罪之间的斗争,是代表国家的专门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对抗。侦控机关以追诉、惩罚被追诉人为主要目的开展活动,控辩双方的对立状态、紧张关系持续存在。第三,程序的惩罚性。大陆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不恰当的惩罚性,主要表现为较高的未决羁押率和审前对涉案财产随意的扣押、查封和冻结。第四,程序的单一性。大陆对刑事犯罪的处理基本适用单一的诉讼程序,无论案件轻重,通常都要经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各个诉讼阶段。尽管近年来通过司法改革,提高了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在审判阶段的适用率,但总体而言还缺乏充分的审前转处程序和多元化解决案件机制。第五,程序的滞后性。当前轻罪案件的处理明显滞后拖延,诉讼程序冗长,当事人诉讼负担沉重。

大陆刑事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的现状出发,改革和完善轻罪案件诉讼程序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来实现::

1、完善刑事和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等给予被追诉人宽缓处遇。可见,刑事和解程序是处理轻罪案件的一项重要程序,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宽缓处理。具体如何完善和解程序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一是扩大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取消“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适用限制,扩大适用于所有有确定被害人的轻罪案件。二是加强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和权益保障。通过督促办案机关履职尽责,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帮助等,保证被害人能够更多地、更有效地参与到刑事和解程序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三是明确和解对公诉案件最终处理的影响。在诉讼过程中要尽量给予被追诉人宽缓处遇,避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财产的侦查行为。

2、完善司法出罪机制。其中,最为紧要的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增加起诉必要性审查,在判断是否具有起诉必要性时重视公共利益考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案件,通过综合考量犯罪的事实状况、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确定该案有无提起公诉的价值和必要,进而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的活动。

3.完善审前程序分流机制。在轻罪治理的背景下,可以考虑赋予侦查机关提前兑现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权力,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必要移送审查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经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同时,可以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做法,在侦查阶段赋予侦查机关一定的微罪处分权。微罪处分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件。除此之外,还可以从完善涉案财物程序性处置、完善和规范强制措施、简化轻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等角度对轻罪的适用程序进行完善。

三、学习感悟

笔者认为,轻罪治理成为现在的热点话题,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披露的相关数据来看,20多年来,大陆轻微犯罪比重持续上升,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为应对刑事案件轻刑化的实践表征,大陆刑事司法制度也正经历着从“治罪”迈向“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时代转型。2023年8月,最高检印发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促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需要逐步实现刑事司法的“两个转向”。同时,应当秉持系统思维,探寻刑事案件“轻重分道”的程序法与实体法应对之策。传统上,大陆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定罪量刑的事实基础。在程序设置上,立法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应有刑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然而,在轻罪案件中,犯罪行为是否由犯罪嫌疑人实施通常并不存在争议,犯罪嫌疑人甚至会主动认罪认罚以寻求从宽处理。因此,对于轻罪案件,在审前程序中若依然固守传统的案件审查模式,将重点放在是否实施犯罪的证据审查上,显然无法作出有效的程序分流处理。对此,在轻罪案件中,当司法者在判断“是否有逮捕必要”“是否有起诉必要”时,应将审查重点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行为人”。具体而言,应当以事实审查为基础,重点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以及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悔过态度与表现等因素。在轻罪案件中,应当坚持以非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对于逮捕与否的审查,不能仅满足于对刑罚条件与证据条件的审查,更应注重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独立审查,立足比例原则,实质性判断个案当中是否存在逮捕被追诉人的必要。其次,如同卞建林老师的文章所写,在轻罪案件中,应当积极发挥起诉裁量权的分流功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具有起诉的必要。事实上,轻罪行为人通常具有较低的社会危害性,由此也就不存在必须通过刑罚实现矫正的需要。在轻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审查起诉必要性条件,充分考虑犯罪原因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可以不经由刑罚即可实现犯罪预防。

监制:张永江

作者:邓品钰,湘潭大学法学院2022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邓品钰

责编:廖佩蕾

审核:李兰

微信号|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新浪微博|@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今日头条 |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