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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工作经历被辞退,法院为何不支持单位?|案例研究

作者:劳动案例库
隐瞒工作经历被辞退,法院为何不支持单位?|案例研究

【裁判要义】

工作对劳动者的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并不高,之前有过类似工作经历主要是衡量劳动者工作经验的一个方面,尚不至于达到影响劳动关系建立的程度,主观上并无隐瞒工作经历的恶意,客观上并未达到“故意隐瞒重要工作经历,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单位以此为由作出辞退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30日,王某入职某百货公司,从事餐饮收银台工作。入职前王某曾签署《应聘登记表》,其中载有“本人确认此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全部属实,若实际情况与填写内容不符,本人愿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若已被公司录用则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内容。

2023年3月23日,百货公司发现王某曾于十二年前在此百货公司餐饮部有两个月的工作经历,便以王某隐瞒工作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主张其并非故意隐瞒工作经历,而是忘记了曾在此百货公司餐饮部工作过的经历,百货公司系违法解除。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等。

隐瞒工作经历被辞退,法院为何不支持单位?|案例研究

【处理结果】

裁决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的请求。

【裁判理由】

百货公司以隐瞒工作经历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应属违法解除。首先,劳动者对与建立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均有如实告知说明的义务。本案中,王某的人格品德、是否在其他单位任职、入职前的工作经历等情况虽然属于与建立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王某的岗位为餐饮收台工,主要工作内容为打扫清洁餐厅的餐桌。客观来看,该工作对劳动者的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并不高,之前有过类似工作经历主要是衡量劳动者工作经验的一个方面,尚不至于达到影响劳动关系建立的程度。其次,王某在填写《应聘登记表》时遗忘十二年前一段为期两个月的劳动经历,情有可原,主观上并无隐瞒工作经历的恶意,客观上并未达到“故意隐瞒重要工作经历,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

【案例来源】

2023年9⽉6⽇北京市西城区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案例《仲裁讲堂|以员工隐瞒工作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综合考虑岗位及工作经历内容》。

隐瞒工作经历被辞退,法院为何不支持单位?|案例研究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隐瞒工作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考察解除行为合法性应从工作经历是否属于与建立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信息,劳动者岗位是否需要了解工作经历等方面进行审查裁量,以程度轻重作为区分标准。

提示劳动者,若隐瞒的工作经历是与本岗位息息相关的专业能力,或是与本人职业评价密切关联的工作状态等信息,那么单位解除并无不当;若劳动者隐瞒的工作经历是相对而言短暂的经历,且该段职业经历并非影响用人单位录用的关键信息,劳动者主观上又不具有欺骗隐瞒的恶意,此时虽然劳动者未如实填写工作经历的行为具有一定瑕疵,但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此时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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