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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水事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作者:伊州网信
第二批水事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第二批水事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保护计量设施是每个用水户的义务,计量设施破坏要不得,查处曝光不停歇! 取水户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取用水数据实时上传有关管理平台。 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区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区水事违法案件中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以案释法。

第二批水事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一、大泉湾乡马某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5月30日,执法人员在机电井巡查中发现,大泉湾乡黄芦岗村马某故意破坏已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剪断控制柜内部线路致使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马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取证后,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马某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陶家宫镇张某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6月4日,执法人员在机电井巡查中发现,陶家宫镇牙吾龙村张某故意将取水计量设施的铅封打开,并将控制柜内空开关闭致使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取证后,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张某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大泉湾乡许某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6月7日,执法人员在机电井巡查中发现,大泉湾乡大泉湾村许某故意破坏已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控制柜内部线路,致使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市、区两级水利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联合办案,对违法当事人许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取证后,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许某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许某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

以上案例中,违法当事人破坏井电双控取水计量设施,造成违法取用地下水的水事违法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始终坚持严厉查处,拉紧法律这条“防线”,不断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伊州区是全疆最缺水的地区之一,水资源总量特别是地下水资源量较少,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和耕地亩均水资源量位于全疆末位,地下水下降速度也在全疆末位,防治过度开采地下水的形势异常严峻、迫在眉睫,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是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和水安全的必要措施。

伊州区水行政违法线索举报电话:0902-2233641

来源:伊州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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