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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办案手记|查明事实让公正司法“看得见”

作者:天津二中院

“请求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判决。”这是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查明案件事实是公正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这一前提和基础,公正司法就无从谈起。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法官,这块地确实是10年前我们从被告的父亲那买来的,我们在上面种的栗子树都很粗了,请求法院依法调查事实解除查封……”案外人李某乙情绪激动地说。

“法官,他说的不对,这块地就是被告个人的,被告欠我钱8年了一分没还,坚决要求法院评估拍卖这块地偿还我债务,如果法院不执行,我就上访……”申请执行人(原告)李某甲不甘示弱。

这是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的听证现场,而且这已经是第二次听证了。

【三强三优】办案手记|查明事实让公正司法“看得见”

(图为涉案地块上生长的栗子树)

事情要从2016年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的借贷纠纷说起,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杨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某甲借款12万元,借款到期未偿还借款,后被告杨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2017年,李某甲向郯城法院申请执行,因杨某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执行。2023年,李某甲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要求对杨某村内一处宅田合一宅基地予以查封拍卖。法院随即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杨某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郯城街道某村宅田合一土地一处,并张贴了查封公告。不久,案外人李某乙以法院查封的案涉土地系其从杨某父亲杨某某处购买所得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土地的查封。

一边是案外人的土地使用权,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如何裁决?异议能否成立?案件一度陷入了困境。

找对钥匙打开锁

由于土地流转和规划等历史原因,某村内宅田合一土地没有土地证,如果仅凭案外人提交的一份简单的土地买卖协议认定案件事实,显然证据不足。于是,我决定去村里实地落实土地流转和买卖的情况。

村相关负责人不太配合,调查过程并不顺利。

但我想,既然土地已经买卖近10年了,左邻右舍总会有知情的。果然,在查勘案涉土地现场时,来了很多围观的群众。经了解左右邻居可以认定,土地是经过置换而来且已在多年前买卖的事实。调查终于有了眉目。

“巩法官,这么大热天你挺着大肚子来我们村里调查情况,我很感动,不管官司输赢我都不怪你……”现场调查时,案外人李某乙扶着我感动地说道。

【三强三优】办案手记|查明事实让公正司法“看得见”

图为巩庆娜法官到涉案地块现场勘验

查明事实,让公正司法“看得见”

“案件事实基本能够查明,案涉土地系案外人李某乙多年前从被告父亲处购买,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土地使用权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我态度鲜明。“如果案件事实明确,是我们查封错了,该解封的就应该给解封!”执行局负责人李岩态度坚决。

作为执行法官,要否定我们自己的执行决定,认定我们自己所做的执行行为违法是需要勇气和决心的,在这一点上,李局长的话更坚定了我查明事实,尊重事实,依法裁决的决心。

“被执行人(被告)杨某不是在监狱服刑吗,最好向杨某做个调查,看看他对这件事什么意见?”审判长提醒道。“你现在怀孕不方便,让助理去吧!”

“这个案子情况我最了解,还是我去吧局长!您可以派两个助理保护我。”我和李局长开玩笑。

【三强三优】办案手记|查明事实让公正司法“看得见”

执行异议裁决期限只有半个月,时间紧迫,说走就走,第二天我和法官助理火速赶往被执行人杨某服刑的监狱。

“我现在在服刑,欠李某甲的钱没有能力还,等我出狱后挣钱慢慢还。法院查封的地是我父母留的老年房,不是我的地,这块地早就卖给本村李某乙了。”在监狱接待室里,被执行人杨某慢慢说道。

至此案件事实明确,合议庭最终裁决中止对案涉土地的执行。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执行裁定后,申请执行人并未提起诉讼,各方当事人息诉息访。

探寻“真相”,一直在路上

【三强三优】办案手记|查明事实让公正司法“看得见”

“审判长,我司认为我司承保的车辆并未与原告车辆发生直接接触,故原告的损害与我司没有因果关系,我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依法调取事故发生录音录像和交警部门询问笔录等资料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庭审现场,被告保险公司的请求恳切而直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这不仅是对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案件当事人的殷殷期盼。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来不是一句抽象的空话。不管是审判还是执行,查明事实,尊重事实,是法官依法裁决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走下审判台,我将继续奔赴下一个调查现场,不管是乡村田野、企业市场还是社区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