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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律师 | 被诉专利侵权?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有效应对!

作者:高沃知识产权
高沃律师 | 被诉专利侵权?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有效应对!

浙江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摇摆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14年6月授权公告。2021年,原告浙江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被告承担赔偿额15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

2022年底,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被告遂联系执行法院要求中止执行,同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另一边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3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所涉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且相关行政诉讼正在进行中、案件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为由,裁定终结执行。至此,通过一系列诉讼程序,被告成功阻止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涉案150万元款项与模具均未被执行,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2023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

高沃律师 | 被诉专利侵权?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有效应对!

一、专利案件谁来管辖?

关于专利授权后的维权制度,大陆奉行“行政”与“司法”并存的双轨制,且由于专利案件的专业复杂性,案件的管辖具有特殊性。

根据现行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此处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的是属于地方行政机关体系中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至于管辖法院,鉴于专利案件的技术专业程度较高,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具有案件的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依法选择司法保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院批准可以跨区域管辖宁波、嘉兴、绍兴、台州、舟山区域内的专利技术类案件,具有本案管辖权。(调整杭州、温州、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2022.1.1日起施行)

二、获得授权后,专利权恒久稳定吗?

大陆专利审查实践当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通过后予以授权,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后予以授权。

现行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立足于本国国情,现行专利审查制度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权利稳定性交由后续市场进行检验,导致专利授权后的稳定性存疑,故专利权人在起诉维权之前,应当审慎评估己方权利的稳定性。当相应专利进行起诉维权后,作为应诉答辩的被告,多数情况下会选择挑战专利的稳定性,特别是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维权基础的案件,挑战专利稳定性更是常规应诉策略。由于未经实质审查而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授权条件,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因此,专利证书并不意味着权利状态始终恒定,除了常规的区别设计特征或技术方案不侵权抗辩之外,尤其要注重专利无效程序策略的应用。

本案中,原告起诉维权属于正当权利,但被告针对性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且提交了对比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故宣告全部无效。因此,就原告而言,其维权以失败告终;就被告而言,应诉效果十分成功。但抛开各自立场,本案揭示的本质问题,仍然是大陆专利法保护创新的立法宗旨,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才能够得到法律的根本保护。

三、专利无效审理结果是否具有溯及力?

根据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若专利涉及侵权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维权主体此时已经缺乏权利基础,至于权利人是否提起相应行政诉讼予以救济,则等待后续审判结果另当别论,但此时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若专利涉及侵权诉讼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则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当专利无效结果送达之时,法院尚在执行赔款和处理模具问题,换言之,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尚未履行。因此,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具有溯及力,故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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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海曙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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