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案例:从这起“三无”食品举报的不予立案决定看,行政执法中“疑罪从无”原则...

作者:凉都高新市监
案例:从这起“三无”食品举报的不予立案决定看,行政执法中“疑罪从无”原则...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于2022年8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里购买了面条。到货后发现面条无任何生产日期以及生产信息,属于三无产品。找商家反映无果,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该店并依法给予相应赔偿。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经查,在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并未有被举报食品(面条),该公司表示其所售面条由东阳市某加工厂代为发货。并且提供了生产厂家《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营业执照》《合格证》等资质材料,同时提供了面条外包装袋上张贴有合格证及相关标签标识内容的实物照片,标签标识有产品名称、保质期、生产商、生产日期、厂家地址等内容。综上所述,本局对于该公司不予立案。另商家表示已经免收了货款”。申请人认为该商家提供的标签照片等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收货的食品就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申请人收到该食品的状态是无任何标签的,且商家无相关进货凭证证明该批次是有合法进货手续,商家可以在申请人投诉之后,另找供应商,让对方提供相应的资质给工商查验。申请人收到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而且商家也知道申请人连续拉了两天肚子。请求商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赔偿。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商品订单截图;(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3)商品照片;(4)商品签收照片;(5)商品开箱视频。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18日,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经审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受理后通过浙江省呼我为统一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处理,按照流程转至全国12315平台继续核查处理。

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前往被投诉举报的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不在现场,委托其妻子周某在现场配合检查。经查,该公司具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食品(面条)。该公司表示所售面条由消费者下单后,公司再与供货方东阳市某加工厂联系,由供货方直接发货于消费者,并称已向供货方了解相关情况。供货方陈述发货的食品(面条)都有相关食品标签。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及被投诉举报食品(面条)贴有相关标签的实物照片。实物照片显示被投诉举报公司代售的食品有合格证标签且还有产品名称、配料、保质期、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地址、生产日期、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于三无产品。另外,被投诉举报的公司提供了供货方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营业执照》相关资质材料,并提供了有食品标签的同种食品(面条)的实物照片,未有证据证明为不合格食品。另外,被投诉举报公司表示已经免收了货款,被投诉举报公司提供了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同意直接退款并申请快捷退款。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核查后,将核查结果报局领导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办理情况回复告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截图;(2)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3)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流转及回复告知截图;(4)现场笔录;(5)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6)现场检查照片;(7)东阳市某加工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8)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9)被投诉举报商品实物照片及视频;(10)聊天记录截图;(11)退款申请单截图;(12)不予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4日,申请人在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购买了5斤装的面条,支付货款37元。经极兔速递运输,申请人于2022年7月17日收到货物,认为该面条无任何生产日期以及生产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在与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交涉无果后,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该公司并依法给予相应赔偿。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在该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向申请人送达《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告知该事项交下属城西市场监管所承办并按流程转至全国12315平台继续办理。

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的面条。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其所售面条系东阳市某加工厂生产,消费者下单后,公司与厂方联系,由厂方直接发货与消费者。该公司现场提供了供货方东阳市某加工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及被投诉举报面条贴有相关合格证的实物照片,合格证记载有产品名称、配料、保质期、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地址、生产日期等信息,并称供货方发货的面条都有相关食品标签。2022年7月20日,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截图,表示愿意向申请人仅作退款以了此案。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并告知了查明的事实、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另查明,申请人所购面条系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寄出,直达申请人收货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掌起镇。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供货方东阳市某加工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及被投诉举报面条贴有相关标签的实物照片等,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足以说明已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供货方东阳市某加工厂提供的被投诉举报面条贴有相关标签的证据材料显示,该厂生产的面条有合格证标签,并注明了产品名称、配料、保质期、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地址、生产日期等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称自己食用该面条后导致“拉了两天肚子”,因没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不予采信。至于申请人本次所购面条包装是否有合格证,根据目前证据条件无法认定。但是,即使没有合格证,在供货方能够提供合格证且加贴合格证并不至于增加生产成本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供货方一时疏忽大意,之后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作出仅退款(不退货)行动,其主观过错轻微,态度表现积极,依法亦可不予处罚。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投诉举报,并于7月28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从这起“三无”食品举报的不予立案决定看,行政执法中“疑罪从无”原则...

来源:“市场法律交流”微信公众号2024-07-01

编辑:黄克树

初审:姜豪

复审:顾艳

终审:杨宏

声明:本文所用图片、文字部分(或者全部)来源于互联网,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分享知识之目的,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及应用建议,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