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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大法学 | 湘大法学学部“明珠读书会”第12期综述

作者:hnsxsfzyjh

本推文转载自“湘大法学”公众号

2024年6月24日,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明珠读书会第十二期于永雄楼东附一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读书会围绕普珀《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一书的“德国故意犯的构成要件”展开讨论与交流。读书会分为主讲人汇报、评议人评议、自由讨论和特邀嘉宾点评四个环节,由张永江副教授主持,张煜、俞璐、张宵敏同学汇报,成家颖、谭红梅、李雯婧同学评议,特别邀请黄明儒教授和王振华老师作为本场读书会的点评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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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会伊始,张永江副教授介绍了本场读书会的两位嘉宾老师,并阐述了本次读书会以普珀《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为主题的缘由。随后,三位主讲人依次分别以“过失与故意之间的概念关系”“建构故意的认识内容”“具备严重的不法和责任形态的故意”“将结果及因果流程归属于故意”为题进行专题汇报,其他三位评议人每人对应一个专题进行评议,随后由在场的同学自由讨论,最后参与读书会的老师们就三位主讲人的汇报以及评议人的评议进行了点评与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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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讲人汇报

(一)“过失与故意之间的概念关系”“建构故意的认识内容”

张煜同学汇报的内容可分为两个章节,分别是:一是过失与故意之间的概念关系,二是建构故意的认识内容。

首先,张煜同学讲述了过失与故意之间的概念关系,并以“诱发事故案”论述过失与故意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针对行为人有意通过外表上符合交通法规的行为诱发事故,而适用《德国刑法典》第315b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实施了思想刑法认定行为人故意造成一个事故的发生,因为,他已经将卑鄙的思想转化为了引发事故的行为,因此其恶意并不止于思想层面。

其次,张煜同学对建构故意的认识内容通过五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在讲述过程中辅以案例进行讲述,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带我们了解了“1.构成要件与故意内容,并细致阐释了主流观点和反对者的观点,并且以案例详细的解释了以上观点;2.介绍了作为故意认识内容的所谓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3.对于评价性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认识;4.空白要素的故意认识;5.不重要的涵射错误--洪水调度员案”五个方面的内容。

最后,张煜同学对讲述的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总结,让我们明白对于不同构成要素之含义的分析产生了五种不同的认识错误类型,这五种认识错误类型都与构成要件有关,并对五种类型进行展开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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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严重的不法和责任形态的故意”

俞璐同学将汇报内容分为了四个部分,分别为:有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争论,故意中意志因素的规范化——柏林飙车案,建构实务中故意指示因素的开放目录之方法和实际适用的提示。在第一部分中俞璐同学对故意的成立(间接故意与过失)进行了分别讲解,让我们了解到故意不仅仅是对法定构成要件所描述的情状有所认识,因为还存在一种“有认识的过失”,进而延伸出区分间接故意和有认识过失的“可能性理论”。随后俞璐同学对“意图与明知”的主流观点及反对者的观点进行正反论证,并结合联邦法院与理论学者的观点对归属问题进行了讲述。在第二部分柏林飙车案中,俞璐同学通过案例生动地讲解了故意中意志因素的规范化原理,结合州法院判决以及作者普珀的点评,对该理论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俞璐同学以艾滋病案、打火机案、助燃剂案、门卫案和外国人案多个案例以及结合普珀观点对建构实务中故意指示因素的开放目录之方法进行了生动的讲述。

最后俞璐同学也是对实际适用的提示进行归纳总结,其认为就大陆刑法而言,故意是认识与意志的统一。许玉秀教授将二者的关系解释为“我知道什么”和“我要什么”,是可以区分的,但“我知道什么,知道得多清楚”会影响意欲的强度,从而影响行动的决定,这是一般性认知与意欲的关系。对大陆刑法来说,故意应当是指不仅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具有认识,而且对这种风险应当持肯定(至少为漠不关心)的态度。刑法上的间接故意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尽管不在行为人的目的之内,但是,如上所述,对危害结果的接受是行为人为达到其目的克服心理冲突的意志努力的结果,因此仍能被归属于间接故意者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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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结果及因果流程归属于故意”

张宵敏同学通过七个部分对将因果流程归属于故意进行了细致的讲述,分别为:一、归属于故意的一般规则;二、对因果流程产生的单纯错误;三、结果的延后发生(所谓概括故意);四、通过第三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结果;五、结果的提前发生;六、打击错误;七、实际适用的提示。首先,在第一部分中,张宵敏同学通过在德国刑法学中,关于因果流程偏离的问题主要存在的三种基本立场来进行系统讲解,分别为:主观归责说、缓和的客观归责说和极端的客观归责说。从第二部分到第六部分,张宵敏同学分别以案例的形式来呈现各个知识点的内容,包括了房屋倒塌案、鲁迪·杜契克案、猎台案、粪坑案、男友帮助案、大麻信使案、后备箱案、交火案和炸弹陷阱案等。这一以案释法的形式生动易懂,讲述过程也结合了国内主流学说观点的内容。关于打击错误的处理,张宵敏同学生动讲述了主要的三种学说观点,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和故意归责理论。德国的通说采取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等价值说)只是少数学说;日本的通说与判例则采取了法定符合说,但具体符合说则是有力的学说。在大陆,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比较激烈,而且采取具体符合说的学者似乎有增加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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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议人评议

成家颖同学表示张煜同学首先提出第七章作者通过客观归属理论论证故意与过失的概念关系,但是我们所熟知的客观归责理论并不包含对主观方面的认定,那么这里的客观归属理论与我们平常所谈到的客观归责理论是否有所不同,没有阐释清楚。其次,作者在本章中主张故意包含过失,这是与我们通常的认识相违背的,为什么作者会认为故意犯完全符合过失犯的条件,主讲人也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再次,第七章举出的这个案例是为了佐证作者的什么观点以及如何佐证,主讲人没有论证清楚,导致该案例放在这里比较突兀。最后,第八章作者想要解决一个什么问题或者提出什么观点,主讲人可以先总体上介绍一下,否则之后的讲述不能紧扣一个中心,论证过程会显得缺乏逻辑。

俞璐同学首先将接下来要用到的概念解释清楚,是有必要的。其次,主讲人也没有阐释清楚客观归责与认定故意之间的关系。最后,作者举出了一系列案例,旨在构建一个规范性的理论体系也即故意危险理论,但是主讲人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出这一理论体系已经如何运用在不同案例中。

张宵敏同学首先将本章中作者想要解决什么问题、理论界现存的主要立场和作者想论证的观点摆出来,使得后面的讲解都可以紧扣这一中心,易于理解。其次,还收集了大陆学者的观点,有利于将德国与大陆刑法学理论结合起来。最后,主讲人可以将不同的观点进行一下比较研究,作者的观点也是存在一些不足的,例如对故意危险的判断,其实缺乏一个明确的规范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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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雯婧同学认为在阅读本书过程中,只阅读一遍是很难读懂的,可能读了一章过后也很难明白作者传递的信息。但可以肯定的是,三位主讲同学把章节内容都归纳和总结得很有条理,对于每一个判例事实法院、联邦法院以及普珀教授的观点也都做了很全面的展示。但仍存在可以提高的地方:首先,由于汇报的内容较多,会使听众分不清汇报内容的主次,建议可以结合自己的思考重点讲述某一问题,进行更为深入地探讨,多一些自己观点的输出,或许能给听众带来更多的启发。因为这本书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不只是单纯的围绕判例展开说理,在每一章最后,作者都有“实际适用的提示”这一环节,对于该章节相关理论进行了体系性的回顾,也对在分析案例时需要注意的细节和技巧,所以个人认为在最后很有必要对于章节作者的态度进行一个总的整合和评价,再加上自己在阅读当中的疑问、思考和感悟。比如说第九章普珀教授提到说构建实务中故意指示因素的开放目录之方法,到底该如何构建?同时在这一篇中,普珀教授多次提到故意危险理论,第九章在有关故意得意志因素的争论中普珀教授大篇幅的对故意危险理论进行了介绍,但是主讲人好像并没有进行讲解。

其次,应该进一步对普珀教授主张的理论进行评价,展现出自己的观点。普珀的故意危险理论认为:法不允许的危险的实现只要求一种相当的危险,而过失危险就是这种危险,而故意危险的实现要求一种比相当危险程度更高的危险,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这种故意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导致结果发生,就可以实现故意归属。至于行为人有无设想到该危险会导致结果发生,并不重要,因为该危险能否导致结果发生不是事实判断问题,而是法律判断问题,即这不是由行为人自己判断的问题,而是由法官判断的问题。可以看出,这种理论将结果与一种高度危险相联系。那么,这种观点是否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呢?一方面,将故意行为危险理解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高度危险,比过失行为危险的程度更高。但是,故意行为危险是否一定比过失行为危险有更高程度的危险呢?很难一概而论。另一方面,在客观上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的确是由法官判断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因果关系,都是值得探讨的。

最后,视角也可以回到大陆刑法学界和实践中,书中理论以及判例的思路,对于大陆刑事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故意以及故意归属是否具有可借鉴意义?可以将国外与国内学者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如果利用好这种比较方法,对于这一主题将会有更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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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红梅同学认为张煜同学比较好的一点是能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讲解,对观点有评析。但有一个小的疑问,就是在有关获利的违法性的故意内容——敲诈勒索案中,张煜同学说的是被告人主观上认为其对于获利有请求权基础并客观上不存在时,其具有构成要件错误,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但是从该案例可以发现,被告人将钱款是支付给了老板而不是被害人,却因为老板跑路以暴力威胁被害人交钱,两者的实施对象不一致,显然被告人已经认识到其对于被害人没有追求获利的请求权基础,有非法获利的意图,所以被告人应该不构成构成要件错误,不能阻却故意。

谭红梅同学肯定了俞璐同学的主讲内容围绕故意的认定展开,重点介绍了意志说内容以及故意的指示因素,并对每个案例进行了普珀教授的观点总结,最后回到大陆刑法中的“故意”,整体结构较完整。不足的地方在于可能是缺少自己对故意认定的看法,建议可以加上一部分内容,回到最开始的问题,即自己在故意的认定上是坚持意志说还是认识说亦或是两者兼顾。

谭红梅同学认为张宵敏同学首先引出在存在因果流程偏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故意一问题,随后介绍了目前德国刑法的几种学说,能让大家直接了解当下的观点立场。之后以书中的案例为引,特别介绍了普珀教授的观点,并对相关法律问题涉及的学说进行了总结,汇报内容比较清晰。不足的地方也是全篇内容缺少简短评析。比如在主讲“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板块里面,普利特维茨教授的视觉化标准主张便存在一些问题,该教授认为在隔离犯的场合,行为人的危险设定对象无法具体化,就不会发生偏离,属于对象错误。但是该观点难以适用所有场合,比如甲向乙邮寄炸弹,由于邮递人员的失误,寄给了丙,丙被炸死了,按照该观点是对象错误,但很明显此时应是打击错误。第二个不足在于由于普珀教授针对因果流程偏离情况下如何归属故意提出了自己的故意危险理论,那么可以对其进行一个主要评析。比如说在主讲“结果的延后发生”板块的“粪坑案”中,若采用故意危险理论会存在问题;真正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是后一行为,属于过失行为,被告人对此不会有故意认识。而普珀教授的故意危险理论将后一行为当作自然事实,认为被告人对此不需要有认识,也就是说被害人究竟是溺死还是窒息死,对于结果的故意归责不重要,但是客观上看抛进粪坑的后一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在结果归责或者是罪数评价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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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讨论

在自由讨论环节,陈佳龙、熊圆圆等同学先后提问或表达自己的观点,大家观点激烈碰撞,在座同学均表示受益匪浅。

陈佳龙同学向张煜同学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对于不同构成要件要素之含义的分析产生了五种不同的认识错误类型都有哪些,我们在学习中如何清楚的区分它们,他们之间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尤其是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涵摄错误均涉及到对于构成要件意义的理解,那么如何清楚地区分这三者呢?

对此,张煜同学回应这五种认识错误类型都与构成要件有关:第一种是对于法定构成要件中的自然事实发生的认识错误(关于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第二种是对于法定构成要件中的制度性事实,尤其是对权利和权利关系发生的认识错误(关于所谓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第三种是对于法定构成要件中的事实之评价发生的认识错误(关于评价性构成要件要素);第四种是对于空白填补规范的内容发生的认识错误(关于空白构成要件以及空白要素);第五种是对于法定构成要件中的事实之可涵摄性发生的认识错误(所谓的涵摄错误)。只有第四种错误类型中,也就是对空白填补规范内容的认识错误,对它是否阻却故意存有争议。对于法定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错误,无论是自然事实还是制度性事实,都会阻却故意,而评价错误和涵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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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圆圆同学向张宵敏同学提问,讲述的屋倒塌案中,普珀的观点是什么?换句话说,他是怎样以该案论述在因果流程的重大偏离的?

张宵敏同学回应,根据判例及主流学说的观点,一旦故意被确定,就不存在任何可以排除将结果归属于故意的因果流程之错误。只要行为人认为“结果可能发生或并非完全不可能”,那么,他就具备了故意的认识因素。换言之,他明知自己引起了一个不允许的危险。因此,只要该不允许的风险在因果流程中得以实现,也即过失犯归属的条件均被满足,那么,就总是能够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故意。所以按照这种对故意的认识因素的界定,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只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过失,却不归属于故意。

根据故意危险理论,在本案当中,由行为人有意创设的危险在于那些房客可能会被倒下的家具或者从天花板上掉落的重物砸死。但这并不是一个可行的杀人方法,行为人相信这一幕不会发生是可以理解的,并非不理性的。相反,倘若行为人去和他的同伙商定,由该同伙去实施一个爆炸以使该房屋倒塌,那么,这就是一个可行的杀人办法了,而且这一危险设想足以证明故意的存在。但法庭已经证明,被告人并没有预见到房屋的倒塌,因此,因房屋倒塌而导致的房客的死亡,只是实现了一个由被告人所引起的过失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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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师点评

张永江老师指出张煜同学在阅读书籍的同时有自己的理解这一点非常可贵希望继续保持。

对于俞璐同学的讲述有三个地方值得表扬:1.运用自己讲述的方式而不是照着书稿读很值得提倡;2.对自己参考的文献都有细致的整理;3.将书中学到的东西会总结归纳并用于国内现状来考虑问题。

张老师认为张宵敏同学在读书过程中是非常认真的,对于三种不同的学说论述的都很细致,只有在阅读书籍保持高度的仔细认真才会使我们的学习事半功倍。

黄明儒老师认为此次读书会要比上次进步很大。不论是主讲人讲述还是评议人点评都表现得很好。同时也指出我们大家在读书的时候读不懂的原因在于很多时候是没有明白由厚读薄的意义。《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和传统教材不同,他每个标题下都会有大量的论述,之所以论述如此详尽就是为了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多思考,通过对书中作者的观点以及提出的例子进行归纳总结。黄老师还指出,我们在学习书本知识时,要多层次分析书中的各个观点学说背后的含义,之后要回过头看看各种观点间存在的差异性。最后一定不要忘记,学习知识运用到国内环境,看看国内是怎么做的,我们学到的理论知识对国内的做法有没有借鉴意义,这才是我们读好一本书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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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老师通过两个方面来对今天的主讲人进行评议。第一个方面,王老师认为几位主讲人的准备工作都非常充分,确实按照黄老师的要求做到了要落脚到实际问题的解决,尤其是本书知识比较深奥,大家都做了前提基础性知识的铺垫让书中晦涩难懂的部分变得简单易学,这一点让人印象深刻。第二个方面,王老师对本书的学习体会做了一个总结:首先,王老师认为德国刑法这本书是非常的精致,因为一个很小的问题,可能就会发展出很详细的一套理论,并且在这个理论上,每个学者还有自己不同的观点,并且将自己的观点通过利益划分到不同的案件中来解决相对应的问题。其次,通过对今天读书会的学习,对张明楷教授一直倡导的且得到多数学者认同的观点“违法是客观的”这一论述有了新的思路。王老师表示在学习这本书的第十章,书中有表述客观归责不仅要客观归责要有行为,还要有故意的流程才能归责。如果不在故意射程之内,不法可能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基于此对之前一直疑惑的问题“不法到底是不是纯粹客观的”有了一个坚定的想法:不法也可能并不是完全客观的。最后,老师也希望大家能好好阅读这本书,通过学习来获取自己的感悟以提升自己的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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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张永江老师作了总结发言,首先感谢各位嘉宾老师和同学们热情地参与本次读书会并积极地进行了交流和互动。其次,张老师提出了一些阅读建议,因为此书并未对德国刑法理论进行体系性的介绍,所以同学们在阅读的过程中,一定要细致地阅读,将其中的关键词进行标记,然后结合德国刑法理论背景和法律条文予以理解,同时结合其他著作的观点予以辅助理解。最后,希望同学们在阅读时,能够有所思、有所悟、有所获。

END

本期编辑|戴睿希

图文|张腾飞 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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